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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751-%E5%AE%8F%E6%99%AF%E7%94%B5%E5%AD%90.md

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874751·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5-04-17 | 审核问询共 1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20250219_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2025-02-19);基础法律意见文件:20250106_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6_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本批次无扫描版文件。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营汽车电子零部件及相关电子产品,审核仅形成一轮回复,重点集中于股东适格性、历史股权沿革、历史代持与外商投资/国有股权、前次挂牌及主板申报遗留事项、子公司投资以及实际控制人认定。问询回复同时对收入、客户供应商、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进行财务核查;本回溯仅将其中具有股权、控制权、合规、关联或挂牌条件属性的问题列入详述。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一轮1公司股东、私募基金股东及股东人数控股股东与实控人;其他律师事项
一轮2历史沿革、代持、技术出资、国资、外商投资及员工激励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股权代持与还原;出资瑕疵;股权激励;税务;新增股东/外商投资是(第(1)至(5)项)
一轮3经营业绩纯业务/财务类
一轮4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纯业务/财务类
一轮5应收账款纯业务/财务类
一轮6存货纯业务/财务类
一轮7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纯业务/财务类
一轮8其他权益工具纯财务类会计师核查,律师未专项发表意见
一轮9(1)前次挂牌、摘牌、前次 IPO 及账户混用股权代持与还原;对赌/特殊权利;上市主体独立性;其他律师事项
一轮9(2)控股子公司取得、停业及出售关联交易;上市主体独立性;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一轮9(3)认定蔡斯瀛为实际控制人而非共同控制控股股东与实控人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公司股东适格性、股东人数及实控人关联投资(一轮,回复第 3–24 页;txt 第 74–1,060 行)

问询要点

  • (1)湖南红钻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0.1119% 股份,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实际控制人雷造福涉及刑事判决;要求说明其主体存续、登记注销、刑事责任、股东适格性、是否存在股权冻结、执行、争议、回购安排及对股权清晰和挂牌的影响,并说明登记安排是否合规。
  • (2)说明公司股东穿透后的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历史股东、基金和嵌套持股是否造成规避挂牌条件。
  • (3)说明长信科技持有公司 5.8944% 股份的投资背景、取得方式、资产置换及定价依据,核查是否存在关联安排、利益输送或权属争议。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回复列明湖南红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000MA4L1CR623,成立于 2015-10-27,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登记状态为存续;其于 2022-07-15、2023-07-12、2024-07-05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30600,登记日期 2016-01-21,管理人登记于 2023-01-20 被注销。湘乡市人民法院于 2021-05-31 作出(2020)湘0381刑初492号刑事判决,判处雷造福执行刑期 25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09-15 作出(2021)湘03刑终27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公司确认 0.1119% 股份未被司法冻结,湖南红钻不是执行对象,执行风险仅涉及雷造福个人财产;蔡斯瀛、公司出具承诺,配合办理登记并在必要时协助回购,股权权属仍清晰。
  • (2)公司通过股东名册、工商档案、基金公示、历史股权文件、股东访谈及资金流水穿透股东;对 2015 年以前因时间久远无法取得的流水,以验资报告、出资凭证和访谈作为替代程序。回复结论为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现有股东出资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历史代持已在本次申报前解除,不存在未解除、未披露代持及股权纠纷。
  • (3)长信科技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持有宏景电子 5.8944% 股份;其 2016 年通过资产置换取得 490 万股,相关交易以银湖实业股权价值为基础,评估报告为中威正信评报字(2016)第 7010 号,以 2015-12-31 为评估基准日,回复披露作价 2,151.10 万元。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长信科技访谈、评估报告、交易文件和资金凭证,认为交易背景真实、价格公允,不存在影响股权清晰的利益安排。
  • 核查程序:查阅湖南红钻工商及基金登记、刑事判决、执行和信用信息;取得公司股东名册、全套工商档案、股东调查表、承诺函和出资流水;对重要股东、董监高及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访谈;核对长信科技投资文件、评估报告和资产置换材料。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湖南红钻具有持股主体资格,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长信科技投资不存在异常或利益输送,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要求。律师意见的边界是以回复日可取得的登记、诉讼和书面承诺材料为依据。

执业提示:本问的核心不是仅看 0.1119% 的持股比例,而是核对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与投资人自身是否为被执行对象。后续挂牌核验应继续保存湖南红钻主体存续、股份冻结和执行状态的动态证明。

问题 2:历史沿革、代持、技术出资、国有股权、外商投资及股份支付(一轮,回复第 25–86 页;txt 第 1,061–4,079 行)

问询要点

  • (1)①说明同次增资价格差异、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原因、定价公允性、特殊利益及争议;②说明宏银信息取得股权及价格;③说明报告期后股权转让原因及是否代持。
  • (2)①逐项列明前次挂牌期间仍存在的代持人、被代持人、身份、形成及解除时间、数量比例、原因、知情董监高及是否告知前次中介;②说明申报前是否全部还原并取得确认;③说明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异常入股或规避持股限制。
  • (3)说明琛之都科技技术出资是否真实、有无权属瑕疵、与经营的关联性、权属转移和使用、是否出资不实或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非货币出资程序和比例是否合法。
  • (4)①说明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或替代文件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②说明国有出资及股权变动审批机构权限。
  • (5)①说明汽车电子业务是否涉及外商禁入/限制、是否需安全审查;②说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企业形式变更、股权变动、外资审批备案、税收优惠及补税风险。
  • (6)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宏悦诚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计算及费用归集、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列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回复以 2012 年 7 月增资为例列明香港安联以 1 元/注册资本转增、琛之都科技以 1.22 元/注册资本技术出资、琪祥软件以 1 元、艾华机电/星海投资/篮鹰物贸以 2 元出资;2013 年 4 月鼎信创投以 1.86 港元/注册资本认缴,2013 年 12 月增资价格为 1.90 元/注册资本,2014 年 11 月部分股东为 2 元或 2.20 元/注册资本。宏银信息 2018—2019 年按成本价取得并按成本价转让;2024 年 5—8 月股权转让均有协议、付款或无偿还原依据,回复未发现异常代持。
  • (2)原有代持及还原的具体数据包括:艾华机电代戴文杰、徐志东、孟德祥 388 万元出资额,2014-06 还原;篮鹰物贸代杨振国 120 万元,2014-06 还原;篮鹰物贸代陈岗、陈璐 210 万元,其中夫妻实际 110 万元、陈岗代吴开元等 100 万元,2014-06 变更由朱林华代持,2016 年 7—9 月朱林华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转给吴小平,吴小平代持部分于 2024-08 还原;许进代李爱华 100 万元于 2018-08 还原;李爱华代章小军 20 万元于 2018-11 还原;鲁兴生代杨军 53 万股于 2019-01 还原。回复说明部分时任董事、监事知情但未告知前次中介,申报前已取得相关方确认,未发现剩余代持。
  • (3)琛之都科技以“CD/MP3 生产技术平台”和“GPS 影音导航生产技术平台”出资,回复核对评估、验资、技术资料、权属转移及实际用于汽车电子业务的情况;技术出资额占当次资本比例为 34.6%,并认为技术与公司业务相关,权属已转移,不构成出资不实。回复同时核查当时非货币出资比例和董事会、工商登记手续。
  • (4)公司共有 7 名国有股东,回复逐项核对银湖实业、银湖科创、安徽国资金融、安徽省高新投等股东的内部决议、评估和国资主管批复;例如安徽省高新投持有 1,855,875 股、占 1.5854%。回复确认国有股权设置和历次变化已取得批复或替代文件,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 (5)公司汽车电子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领域;香港安联在 2003 年港资独资、2012 年 7 月变更为中外合资、2013 年 12 月变更为内资时,回复核验外资审批、变更登记、税务和股权文件,认为不需要另行履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不存在因历史税收优惠被追缴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 (6)宏悦诚 2022—2023 年陆续受让公司股权,回复结合出资凭证、合伙协议、员工身份和股份支付测算确认股份支付约 37.17 万元,其中管理费用约 34.67 万元、销售费用约 2.50 万元,并认为公允价值、等待期分摊和费用归集符合会计准则;该项由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律师未就会计处理单独发表意见。
  • 核查程序:查阅历次增资及转让协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技术出资资料、国资批复、外商投资审批备案、税务资料、合伙协议、股东确认、完税凭证和出资前后流水;对历史股东、代持人及被代持人访谈,并以 2015 年前无法取得流水的验资及凭证替代。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历史股权变动、代持还原、技术出资、国有股权和外商投资事项不影响股权明晰,未发现未解除代持、利益输送或国有资产流失;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由主办券商及会计师确认。

执业提示:历史代持项目必须逐笔保留“代持人—被代持人—金额/股数—形成—还原—确认”链条;不能以本次已还原替代前次挂牌期间未披露事实的说明。国有股权和外商投资还应将审批机关权限、评估基准日及变更时点分别归档。

问题 9(1):前次挂牌、摘牌及前次 IPO 遗留事项(一轮,回复第 259–268 页;txt 第 11,539–12,300 行及第 14,168 行以后)

问询要点

  • (1)说明前次申报/挂牌是否存在未披露代持、关联交易、特殊投资条款,时任董监高是否知情及是否告知中介;说明终止挂牌异议股东保护及执行、摘牌期间托管和争议。
  • (2)说明前次未在有效期内发行的原因,是否仍有影响本次挂牌的因素。
  • (3)对比前次 IPO 和本次申请的信息差异及原因;(4)说明前次重要信息是否在本次充分披露;(5)说明重大媒体质疑;(6)说明公司账户与实控人账户混用整改、内控和财务真实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前次期间存在未披露代持及特殊投资条款,但未发现未披露关联交易。代持金额、还原时间和知情情况见本文件问题 2;2015 年第二次定增向睿思众诚发行 700 万股,签署《投资入股框架协议书》《宏景电子增发协议书》,涉及蔡斯瀛、胡龙、付坤华、郭旭、李爱华、左启群及其他一致行动/关联主体,回复确认本次申报已披露并清理。2018-07-11 起终止挂牌,股转系统函[2018]2341号为同意终止挂牌文件;公司未委托中登或区域市场托管机构,按股东名册自行管理,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2024-10-23 同意“专精特新”专板培育,培育期间无托管、定向私募、股权转让、质押或增减资。
  • (2)终止挂牌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以不低于取得成本回购为原则,股东在股东大会后 30 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公司查明异议股东何光新 4,000 股按 4.15 元/股回购,价款 16,600 元并已过户;王炜因价格未协商一致继续持股。前次挂牌及摘牌期间未发现侵害异议股东权益的诉讼或纠纷。
  • (3)前次 IPO 未在核准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回复说明原因系公司规划、市场及中介安排等因素,不存在尚未消除的重大法律障碍;前后申报中介由齐鲁证券、北京君嘉、瑞华变更为长江承销保荐、君致、中汇,原因是项目团队经验、人员配置和专业程度综合选聘。
  • (4)公司已将前次代持、特殊投资条款及账户混用整改情况纳入本次申请文件,并说明前次披露与本次披露的差异;(5)未发现重大媒体质疑、信访举报或行政处罚;(6)公司已停止公司账户与实控人账户混用,报告期内财务内控有效,资金流水不存在异常。
  • 核查程序:查阅前次挂牌公告、股转系统函[2018]2341号、异议股东回购申请和《股份转让协议》、睿思众诚相关协议、前后申报文件、托管中心证明、账户流水、内部控制制度及主管部门证明,并检索裁判、执行、信用和监管网站。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前次存在未披露代持和特殊投资条款,公司已在本次申报中规范披露;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执行完毕,摘牌期间股权管理无纠纷,前次申报中介变更具有合理性,账户混用整改不影响挂牌。

执业提示:本事项属于前次挂牌后事项回溯,不能以“本次已披露”消除前次信息披露责任;应在工作底稿中同时保存历史中介知情范围、整改时间和本次披露版本。

问题 9(2):子公司投资、停止经营及出售(一轮,回复第 268–318 页;txt 第 12,300–14,000 行)

问询要点

  • (1)说明芜湖宏景光电、成都创宏其他股东背景、关联/代持/利益安排,共同投资审议程序,入股价格及防范措施。
  • (2)说明滁州佳宏、成都创宏收购背景、价格、审议、合并影响;停止经营原因、是否违法;停止后 2023 年收入利润原因;母子公司分工及规划。
  • (3)说明成都探寻家、深圳联安通达出售原因、价格和公允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截至回复日,宏景光电股权为宏景电子 70%、韩玉君 20%、朱海青 10%;成都创宏为宏景电子 90%、张荣辉 10%。调查及访谈确认韩玉君、朱海青、张荣辉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及员工无关联,均为本人真实持有。宏景光电由 2021-03-29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设立,注册资本 1,000 万元,2021 年 7 月转出 30%对应 300 万元但实缴为 0 元,按实缴资本作价 0 元;成都创宏 2013-11 转让 80%对应 400 万元实缴出资,按 1 元/出资额,验资报告为川天润会验字[2013]第1133号。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并取得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承诺。
  • (2)成都创宏于 2013-11 收购 80%,滁州佳宏于 2014-03 收购 100%,均按 1 元/出资额并以验资金额为定价依据;滁州佳宏收购经 2014-02-16 董事会审议。两家公司 2022 年收入分别为 1,100.33 万元、918.63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610.07 万元、225.38 万元,2023 年成都创宏仍有 90.00 万元收入、3.13 万元净利润;2022 年利润主要来自停业时向母公司转让固定资产和原材料,非持续经营利润。滁州佳宏于 2022-04、成都创宏于 2022-05 实质关停,原因是经营不善和战略收缩,主管部门公共信用报告未显示重大违法;成都创宏 2023 年 9.09 万元收入来自现代集团库存备件,后续业务转回母公司。
  • (3)公司 2022 年出售成都探寻家、深圳联安通达,回复以战略调整、减少非核心业务和交易协议/付款凭证为核查基础,主办券商、律师认为交易具有合理背景、定价公允,未发现代持、利益输送或争议。
  • 核查程序:查阅子公司工商档案、章程、股权转让协议、验资/评估文件、银行支付凭证、财务报表、员工和关联方调查表,访谈其他股东,检索主管部门信用报告及处罚信息。
  • 核查意见:公司及中介认为子公司取得、变动及出售程序和定价总体合法公允;停止经营不构成重大违法,母子公司业务分工清晰,未形成对挂牌主体独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执业提示:子公司“停业后仍有收入”必须区分存续业务、资产处置和合并抵消;本案 2022 年净利润主要来自资产/原材料转让,不能当作停业后持续盈利证据。

问题 9(3):实际控制人认定及一致行动(一轮,回复第 315–318 页;txt 第 13,995–14,165 行)

问询要点

  • 说明为何认定蔡斯瀛为实际控制人而不认定蔡斯瀛及胡龙、付坤华、郭旭、胡旻韬为共同控制,说明《一致行动协议》执行、持股比例、控制意愿、股份锁定、同业竞争、重大违法和是否规避实控人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回复确认蔡斯瀛、胡龙、付坤华、郭旭、胡旻韬于 2023 年 9 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重大事项先协商,意见不一致时以蔡斯瀛意见为准,其他方不得拒绝签署决议;蔡斯瀛自公司设立以来任董事,2007 年起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2014 年 2 月内资化后为第一大股东,回复日直接持股 8.55%,付坤华持股 5.4337%,其余一致行动人均低于 5%。
  • 胡龙、付坤华、郭旭、胡旻韬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承诺在一致行动关系至 2028-09-01 期间不通过增持、另行结盟或提名董事谋求控制权;四人另行按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口径作自愿限售承诺,且已签署《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公司核查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重大安全领域违法、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刑事立案或失信联合惩戒情形,认为未将其列为共同实控人不构成规避股份锁定、同业竞争和重大违法审查。
  • 核查程序:查阅《一致行动协议》《关于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工商档案、公司章程、三会文件、董监高备案、无犯罪证明和裁判执行信息。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蔡斯瀛对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不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挂牌条件的情形。

执业提示:一致行动条款中“意见不一致以蔡斯瀛意见为准”是区分单一实控人与共同控制的关键证据,应与持股比例、董事提名权、锁定承诺及亲属关系一并审查。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问题 3 经营业绩、问题 4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问题 5 应收账款、问题 6 存货、问题 7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问题 8 其他权益工具,主要属于收入、成本、毛利率、应收、存货、资产及会计处理核查,未发现回复中形成独立法律问题,列入总览但不展开。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问询函原文未作为独立 txt 文件提供;本文依照审核回复中的黑体问询引用回溯,需以正式问询函核对原子问题、字体及页码。
  2. 需以正式 PDF/签章版核对回复签章页、文号、披露日、页脚页码与本文所列 txt 行号的对应关系。
  3. 扫描版清单为空;现有 txt 可检索、可分行阅读,未发现无法提取的段落;如补充扫描版,应复核表格、批注和印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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