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4755·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5-05-28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 《北京云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2025-03-06 披露;首轮挂牌审核回复)
- 《北京云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5-03-25 披露;第二轮挂牌审核回复)
- 《北京云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4-12-31,扫描版清单;无可提取txt) 中介机构:首轮、第二轮回复首页载明主办券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批次字段中的主办券商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二者名称存在口径差异,以签章版和挂牌申请文件核对。本明细仅覆盖新三板挂牌审核期间问询。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云基科技主要从事高端显示材料的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液晶单体、OLED 中间体和 OLED 成品,业务由母公司研发销售、北京燕化集联光电生产、安徽宇贝和厦门杭创项目等主体共同承接。首轮 9 个问题重点审查持续经营、研发、产业政策与环保安全、历史沿革、特殊投资条款和重要子公司;其中问题三包含12项环保、能源、超产能及危险化学品子问题,问题四包含邢晓宁代持、八亿时空关系、集联石油入股退出、借款、国资股权和人数穿透,问题五审查投资人回购与恢复条款。第二轮 4 个问题进一步关注业绩真实性、国资股东、特殊投资条款和其他事项。法律材料中申请人律师法律意见书仅有扫描版清单,无法逐页复核律师原文。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2) | 关联借款、股利分配与持续经营 | 关联交易;分红 | 否或未单列 |
| 首轮 | 3(1)—(12) | 产业政策、环保、能源、超产能及危化品安全 | 环保安全;重大合同/资质 | 是 |
| 首轮 | 4(1)—(6) | 设立、技术来源、国资、借款、代持和股东人数 | 历史沿革;代持;实控人;关联/同业竞争;境外前置关系 | 是 |
| 首轮 | 5(1)—(5) | 投资人特殊条款、恢复和回购能力 | 对赌/特殊权利;控制权;独立性 | 是 |
| 首轮 | 9(1)①—③ | 重要子公司资质、控制和分红 | 重大合同/资质;独立性;分红 | 是 |
| 首轮 | 9(2)①—⑤ | 天之魂/海之魂员工持股 | 员工持股;代持;新增股东 | 是(①—③) |
| 首轮 | 2、6—8 | 研发、销售、采购、非流动资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或未单列 |
| 第二轮 | 1 | 业绩真实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二轮 | 2 | 国资股东 | 国资股权;历史沿革 | 是(以回复/法律意见范围核对) |
| 第二轮 | 3 | 特殊投资条款 | 对赌/特殊权利 | 是 |
| 第二轮 | 4 | 其他事项、零碎股处理等 | 纯业务/财务类;部分股权事项 | 部分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3(1)—(12):产业政策、环保、能源、超产能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首轮,回复第81—108页;txt行3285—4531)
问询要点:
(1)说明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产业规划、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或落后产能;(2)说明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相关收入及主营收入比例、主要产品属性和未来压降计划;(3)说明北京重点区域是否有耗煤项目,是否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煤炭等量/减量替代;(4)说明项目是否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否燃用禁燃燃料、是否整改、受罚及构成重大违法;(5)说明工程环评、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建设进展和审批/核准/备案履行;(6)说明排污许可证取得、是否超范围排放、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整改及重大违法;(7)说明污染环节、污染物及排放量、处理设施和能力、技术、运行、监测及环保投资成本匹配;(8)说明最近24个月环保处罚、严重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整改、环保事故、群体事件及负面报道;(9)说明项目能源消费双控和节能审查;(10)说明能源资源消耗及节能监管合规;(11)列表量化超产能、原因、是否需重新环评/验收、重大违法及整改;(12)说明易燃有毒原材料购买、生产、储存、运输、经营许可备案、业务资质、采购销售、安全措施、事故纠纷处罚。中介需发表合法规范经营挂牌条件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产业政策:公司产品为液晶单体、OLED中间体和OLED成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 C2669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回复援引《“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联规〔2021〕212号)、《电子信息制造业2023—2024年稳增长行动方案》(工信部联电子〔2023〕132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认定业务属于专用化学品、新型显示材料等鼓励方向,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或钢铁、煤炭、水泥等落后产能。
- 对应(2)高污染高风险产品:公司对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21-10-25印发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该名录列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双高产品合计932项;公司液晶单体、OLED中间体、OLED成品未被列入名录。回复因此未列示双高产品收入及主营收入比例,也未制定压降计划;这一结论以产品化学名称、CAS/工艺和名录版本逐项比对为边界。
- 对应(3)耗煤与替代:云基科技、集联光电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安徽宇贝在安徽淮南、厦门杭创在厦门翔安。各项目能源主要为水、电力和蒸汽,不直接消耗煤炭,故不构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耗煤新改扩建项目,无需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项目地点、能源合同和设备清单应与环评资料对应。
- 对应(4)禁燃区:房山区《关于更新房山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自2019-04-01起将燕山地区纳入禁燃区,两个北京已建项目位于其中但只使用水、电、蒸汽,未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煤炭及制品、生物质成型燃料;厦门杭创位于厦门规〔2024〕6号所划禁燃区且尚未生产;安徽宇贝不位于淮南市政府淮府秘〔2017〕206号所列禁燃区。回复称无相关处罚或重大违法。
- 对应(5)环评和项目程序:北京两个已建项目已履行环评并完成自主验收;安徽宇贝年产100吨高端显示材料项目于2024-12-31取得专家组同意试生产意见,尚处试生产、尚未启动环保验收;厦门杭创 OLED 成品显示材料项目在建、尚未验收。北京高性能液晶关键材料项目环评批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高性能液晶关键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京环审〔2018〕111号),各项目环评文件均载明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替代措施。
- 对应(6)排污许可:公司及集联光电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回复称已建项目排污手续与经营范围相匹配,没有超越许可证范围排放或未取得许可排放的重大情形;北京房山区生态环境部门于2024-12-06出具证明,确认自2022-01-01起未发生环保处罚。是否完整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需以固定污染源登记编号、许可证有效期和排放口台账原件复核。
- 对应(7)污染治理和成本:污染环节主要为化学合成、物料投加、尾气和废液处理,污染物由相应治理设施和有资质单位处理,企业留存运行及监测记录;报告期环保投入分别为483.73万元、24.37万元、0万元,回复结合产量、工艺和治理设施说明环保投入与生产污染相匹配。处理设施验收、危废转移联单、监测报告和各期费用科目仍需按项目逐项归档。
- 对应(8)处罚事故:公司取得房山区生态环境部门2024-12-06证明,回复称最近24个月未受环保行政处罚,不存在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负面媒体报道。主办券商、律师检索生态环境、信用中国、裁判文书和新闻公开信息,结论为不存在影响挂牌的重大环保违法;证明函覆盖期间和各子公司范围需核对。
- 对应(9)—(10)能源双控:北京已建项目和安徽、厦门在建项目的能源主要是水、电和蒸汽,未直接使用煤炭;回复称项目满足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按项目进展履行节能审查或备案,安徽项目在2024-12-31进入试生产。节能审查意见、能耗指标和蒸汽采购合同未在提取文本中逐一列明,不能以“不耗煤”替代全部节能审查义务。
- 对应(11)超产能:集联光电存在实际产量与审批产能口径不一致的情形,公司在2023-10-23取得产能变更/说明材料并对工艺和产能口径进行整改;回复称超产能具有订单波动、设备利用率和批次生产等原因,未被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且已作持续合规承诺。具体超产能的产品、核准产能、实际产量和超出比例应以回复表和环评批复逐项复算。
- 对应(12)危化品和安全:生产使用少量易燃、有毒化学原料,公司取得《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及相应采购、储存、使用管理资料,建立危化品台账、仓储和安全操作制度;回复称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纠纷或处罚,安全环保部门证明覆盖至2024-12-09。采购备案的品种、数量、有效期、运输主体及实际使用量应与原料台账、应急预案和培训记录核对。
- 核查程序及意见:主办券商、律师查阅产业政策、环评批复及验收、排污许可/登记、危化品备案、能源和节能文件、环保投入、监测记录、危废资料及整改承诺,实地查看北京项目并访谈环保安全人员,取得2024-12-06、2024-12-09政府证明,检索处罚和媒体信息。回复结论为公司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和安全要求,未发现重大违法,具备合法规范经营挂牌条件;无证/超产能细节、许可证有效期和试生产后验收应持续更新。
执业提示:环保问题必须把“产品名录—项目环评—排污许可—能源—实际产能—危化品安全—政府证明”逐层闭合;政府证明只能证明其载明期间和范围,不能覆盖未载明的建设项目或后续试生产。
问题4(1)—(6):历史沿革、技术来源、国资股权、借款与代持(首轮,回复第108—148页;txt行4532—6224)
问询要点:
(1)说明设立背景、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技术来源,邢晓宁任职持股和退出原因、转让真实性及争议;(2)说明八亿时空基本情况、技术来源、人员成果、往来、董监高/技术人员持股任职、知识产权和竞业争议;(3)说明集联石油股权结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入股退出背景、价格公允、杭德余受让3,200万元款项是否支付、利益安排;(4)说明杭德余向张春启借款金额利息归还及张春启、许满义、李广之、韩胜伟债权债务真实性、清理和争议;(5)说明国有股权出资/转让/比例变更的批复、审批、评估备案、权限依据、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合法性、国资流失和处罚风险;(6)①说明代持形成演变解除、王会如经苏峰解除原因、是否规避限制;②说明申报前解除和全部确认;③列表说明历次增资转让背景、价格、公允性、异常入股和股权明晰;④按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规则穿透人数是否超过200人。中介还需核查资金流水、利益输送、未披露代持及挂牌条件。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设立和邢晓宁:公司由杭德余基于清华大学有机化学、清华液晶材料公司、八亿时空和鼎材科技经历创业,早期研发、试制和销售高端显示材料;2015年由邢晓宁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杭德余于2015-09-23将现金10.00万元交邢晓宁并存入公司账户。为规范还原实际持股,杭德余与邢晓宁于2016-07-10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邢晓宁将100%股权转给杭德余;回复称转让真实、无争议,技术、业务和资产后续由经营积累、股东投入及借款形成,2024-06-30总资产49,325.09万元、总负债21,601.32万元、净资产27,723.77万元。
- 对应(2)八亿时空:杭德余曾在八亿时空、鼎材科技任职,公司为避免潜在纠纷曾以邢晓宁名义设立;后八亿时空、鼎材科技未限制其创业。公司技术成果和专利由自身研发团队、社会招聘、校企合作及内部培养形成,未使用八亿时空技术、职务发明或商业秘密;中介查阅任职、专利、研发资料、劳动及竞业文件并检索知识产权争议,回复结论为不存在竞业、职务发明和商业秘密纠纷。
- 对应(3)集联石油:公司与集联石油、张震于2016-04-21共同投资设立集联光电,后由云基科技以母公司研发销售、集联光电采购生产的组织安排承接业务;2018-03-20杭德余、集联石油、张震与云基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集联光电100%转给云基科技。集联石油于2017年入股、2022年退出,杭德余受让其股权的3,200.00万元资金主要来自朋友张春启、李广之借款;回复称入股退出按资产、经营和协商情况定价,款项已支付,不存在利益输送,相关关联关系和银行流水应逐笔确认。
- 对应(4)个人借款:2021年杭德余受让于金洋股权支付675.00万元,资金来自张春启、许满义借款;2022—2023年许满义认购公司股权2,900.00万元,主要资金来自韩胜伟借款;杭德余已偿还张春启1,070.00万元。主办券商、律师查阅借款协议、银行流水、利息和还款凭证,访谈张春启、许满义、李广之、韩胜伟,回复认为债权债务真实并已清理,不存在纠纷或利益输送;借款是否计息、还款时间和余额以原始流水为准。
- 对应(5)国资股权:燕和盛等国资股东的股权变更由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1117861535774)等主体确认;2020-12-09燕山工委会议纪要〔2020〕22号、2022-04-06燕山办事处相关会议/文件用于说明国资股权设置和变更权限。公司提交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确认材料,回复称历次国资变化履行了审批、评估或备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行政处罚或重大违法;文件名称、评估备案表和国资中心权限仍需以盖章件复核。
- 对应(6)①—②代持解除:杭德余为避免原任职关系带来的潜在纠纷,曾由朋友邢晓宁代持设立股权,2016-07以《股权转让协议》还原;2016年7月赵俊平因不愿公开财产和对外投资情况,由婆婆王会如代持50.00万元出资,后通过王会如转让给苏峰、再由苏峰转给赵俊平的方式,于2019年8月解除。回复称全部代持已在申报前解除,杭德余、邢晓宁、王会如、苏峰、赵俊平等确认无争议、无规避持股限制。
- 对应(6)③—④价格和人数:公司列表核查杭德余、集联石油、张震、许满义、燕和盛、各投资基金等历次增资转让,结合本金、估值、经营阶段和资金来源评价公允性;历史上存在一对一代持但已还原,穿透自然人、私募基金和员工平台后未超过200人。主办券商、律师查阅入股协议、股东会决议、支付/完税凭证和出资前后流水,并检索公开登记、裁判、执行和信用信息,结论为股权清晰、无未披露代持或利益输送。
- 核查程序及意见:中介查阅设立及历次工商档案、股权协议、国资会议纪要、评估/备案、借款还款及银行流水,访谈邢晓宁、杭德余、王会如、苏峰、赵俊平和相关股东,检索公开网站并穿透人数。回复结论为历史沿革真实、国资变更合法、代持申报前解除、无重大争议,符合股权明晰条件;申请人律师法律意见书为扫描版,无法在本明细中逐页核对其独立意见。
执业提示:国资股权和创始人代持同时存在时,不能仅凭工商登记判断合法性,应把国资权限、评估备案、资金来源、名义持股和实际权利人确认分开验证。
问题5(1)—(5):特殊投资条款、附条件恢复及回购能力(首轮,回复第148—196页及第二轮第34—52页;txt行6225—8240;第二轮txt行1428—2581)
问询要点:
(1)说明各特殊投资条款权利方入股背景、价格、公允性及是否存在未披露条款;(2)列表说明现行有效条款的签订时间、主体、义务主体、内容、触发条件、效力和《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规性;(3)说明已履行/终止条款的履行、终止、纠纷、利益损害和经营影响;(4)说明变更/终止协议真实性、附条件恢复条款、恢复条件及恢复后合规;(5)若有有效/恢复回购条款,说明触发可能性、回购义务、资产、尚未触发资金、独立支付能力、对公司财务和控制权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投资人和价格:回复列明涉及特殊条款的投资人包括云锋星瀚(现宁波追光)、杭德余、张震、张宇翔、勤道东创、勤道鑫控、勤道成长、勤道聚鑫、天之魂、诸暨万融、李青倩、欧海鹏、深圳晟大、许满义、燕和盛、宁波景行、陈天降、淮南大成、远见前沿、新材料基金等;入股价格以投资时点、公司阶段、资产和协商为依据,除已披露文件外无其他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 对应(2)现行权利:2024-12-20《确认函》确认远见前沿有权提名1名董事会列席人员,但无提案、投票或表决权;该条款不影响董事会独立性。2024-12-02《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2024-12-27《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等文件下,新材料基金仍享有以杭德余为主要义务人的回购权;淮南大成、远见前沿的回购权在公司未按约完成挂牌/上市或摘牌等条件下恢复。回复认为公司当前不是普通回购义务人,条款不属于挂牌规则要求清理的情形,但恢复后具体主体需按协议核对。
- 对应(3)已履行/终止:公司对2019—2024年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和终止确认逐项整理,投资方或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签署终止/确认文件,回复称履行和终止真实有效、没有纠纷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经营未受重大不利影响。各投资方持股、增资款本金、退出和终止时间未在概览中合并,底稿应按投资人建立单独索引。
- 对应(4)恢复条件:淮南大成、远见前沿的恢复条件包括公司未在2024-12-27起约定期限内完成新三板挂牌,或挂牌后摘牌,以及未在2025-12-31前向北交所提交申报材料或未在2026-06-30前完成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等;新材料基金的回购条款约定,未完成新三板挂牌或业绩承诺、集团公司重大违约、核心专利质押影响经营、信息披露违约等可触发。回复指出恢复后淮南大成/远见前沿条款可按挂牌规则评价,新材料基金恢复时公司可能不再是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适用规则需以触发时状态判断。
- 对应(5)回购金额和能力:如2024年度审计后业绩未达新材料基金承诺并于2025-04-30立即回售,按本金4,000.00万元、起息日2024-12-18、133天、年化8%单利测算,回购本息为4,116.60万元。杭德余可支配资产约19,290.00万元,其中持有公司股份价值18,490.00万元、其他房产约800.00万元,足以覆盖;若2025-12-31同时触发新材料基金、淮南大成、远见前沿,回购价款约12,446.01万元,出售部分资产和股份后杭德余仍拥有22,243,994.52股、表决权约37.94%,仍为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核查程序及意见:主办券商、律师查阅各轮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协议、股东确认、股东调查表、银行流水、房产证明和挂牌规则,重新测算8%单利回购金额,检索裁判执行信息。结论为已披露条款真实、现行条款不需清理,回购义务主要由杭德余承担,触发不会导致公司承担回购财务负担或控制权不稳定;2025-12-31、2026-06-30等未来节点需以实际申报和审核状态重新核对。
执业提示:恢复型回购条款要同时判断“触发日是否仍为挂牌公司”“公司是否为义务主体”“本金与利息如何计算”“实际控制人支付后表决权是否变化”,不能只做形式上的终止协议审阅。
问题9(1)及9(2):重要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分红与信息披露(首轮,回复第277—324页;txt行11887—14486)
问询要点:
重要子公司部分:(1)①对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公司10%以上子公司补充业务、财务简表、资质、历史沿革、生产经营合规及未选择其作为挂牌主体原因;②说明实际业务、资产、负债、技术、人员、母子公司分工、控制机制、收益及持续经营影响;③说明报告期分红、财务制度和章程分红条款能否保障现金分红。员工持股部分:(1)说明天之魂设立背景、股权激励政策、实施、纠纷、完毕和预留份额;(2)说明激励对象标准、程序、员工身份、核心员工认定、财务资助/利益输送;(3)说明海之魂设立、参与对象、员工身份、0元份额转让背景、公允性、是否员工平台、未通过其激励原因、是否股份支付;(4)—(5)会计处理、等待期、费用、行权价格及经营/控制权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重要子公司①:北京燕化集联光电2023年度单体营业收入12,434.6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超过10%,从事高端显示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向云基科技销售单晶、OLED中间体和OLED成品。2024-06-30资产26,205.72万元、权益10,932.98万元、资产负债率58.28%;公司未选择其作为挂牌主体,理由是云基科技统一研发、品牌、销售和治理,集联光电作为生产子公司更符合组织安排。回复称其业务资质、历史沿革和经营合法合规。
- 对应重要子公司②:云基科技控制集联光电100%股权,通过股东会、董事委派、财务制度和利润分配权控制其资产、人员、业务及收益;母公司负责研发和销售,集联光电负责采购生产。集联光电2023年度收入12,434.66万元,2024年1—6月收入占公司比例仍较高;中介查阅章程、财务、人员、业务合同和决策记录,认为不存在利用母子公司调节利润或输送利益,但产品销售与内部交易需结合会计师抵销核对。
- 对应重要子公司③分红:报告期除集联光电外,其他子公司未分红;集联光电按股东会方案现金分红合计3,066,822.86元(含税),公司章程及母公司财务制度未设置特殊分红障碍。回复认为公司可以通过控制分配方案和股权比例实现未来分红,但实际现金能力仍受项目建设、债务和回购条款影响。
- 对应员工平台①—③:公司通过天之魂实施员工激励,杭德余曾将海之魂合伙份额以0元转给多个自然人;回复称天之魂合伙人主要为公司员工,激励背景是绑定核心人员、支持研发及经营稳定,授予、退出和份额转让由合伙协议、股权激励文件及内部决策管理。海之魂的0元转让为实际控制人向员工/相关自然人的份额安排,是否全部为员工、是否构成员工持股平台、是否确认股份支付,需结合名单、份额比例、任职和授予条件逐项核验。
- 对应员工平台④—⑤: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区分授予日、公允价值、服务期和股份支付费用,回复称不存在通过0元转让向非员工输送利益,行权/份额管理不会导致控制权不稳定;主办券商、会计师复核等待期、费用归集、净资产/估值差异。激励对象名单、每一笔0元转让的授予日及会计测算未在首轮首页完整展开,应以财务底稿和平台合伙协议补充。
- 核查程序及意见:中介查阅重要子公司工商、章程、业务资质、财务简表、三会文件、分红凭证、员工名册、合伙协议、激励确认和银行流水,访谈实际控制人及激励对象,核对母子公司交易和利润分配。回复结论为重要子公司经营合法、母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分红未损害持续经营,员工激励具有商业合理性;扫描版法律意见书无法逐页复核律师对员工平台的单独结论。
执业提示:重要子公司收入占比超过10%时,应把“主体选择—业务资质—母子公司控制—内部交易—分红能力—员工激励”作为同一组挂牌条件证据链,而不是只补一张财务简表。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轮次 | 问题 | 不详述原因 |
|---|---|---|
| 首轮 | 1(1)、1(2)部分 | 持续亏损、毛利率、借款偿债、现金流等主要为业务财务核查;关联借款和分红法律点已在分类及问题9提示 |
| 首轮 | 2 | 研发人员、研发投入和技术成果匹配主要为业务财务核查 |
| 首轮 | 6—8 | 销售、采购、应收、存货和非流动资产主要为会计师专项;涉及关联采购的法律点已在问题3/问题9概述 |
| 首轮 | 9(3)、9(4)①—⑥ | 期间费用、境外收入确认、客户供应商、非经常性损益、个人卡和重要性水平主要为财务核查;杭德余兼职公职人员问题如正式律师意见有新增事实应补入 |
| 第二轮 | 1、4 | 业绩真实性、收入截止、回款、毛利率和多数其他事项为纯业务/财务核查 |
20类法律问题覆盖检查:①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4;②出资瑕疵—问题4借款出资、国资和历史增资;③代持与还原—问题4;④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问题4、问题5;⑤对赌/特殊权利—问题5;⑥员工持股/股权激励—问题9(2);⑦关联交易—问题1、问题9重要子公司;⑧同业竞争—问题4八亿时空、问题5投资协议;⑨土地房产—问题3项目厂房和环保;⑩重大合同/资质—问题3环评、排污和危化品;⑪诉讼处罚—问题3环保安全、问题4公开检索;⑫社保公积金—未见独立问询;⑬税务—问题4借款/股权转让及问题9分红;⑭分红—问题1关联借款分红、问题9(1);⑮环保安全—问题3;⑯数据合规—问题3监测记录、问题9信息披露豁免及信息系统;⑰境外架构/外汇—未见独立境外架构问询;⑱独立性—问题4人员财务技术来源、问题5公司非回购主体、问题9母子公司控制;⑲新增股东/临近申报入股—问题4历史投资、问题5新材料基金/淮南大成/远见前沿;⑳其他律师意见事项—国资监管、重要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及扫描版律师意见范围。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扫描版或原文缺口:北京云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仅列入扫描版清单,txt为空,明确标注“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无法逐页核对律师对历史沿革、环保、国资、特殊条款及员工激励的意见。
- ②签章页/文号信息:首轮和第二轮回复首页载明主办券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而批次字段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燕山工委〔2020〕22号会议纪要》、2022年燕山办事处文件、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各境外/国内备案及回购补充协议应与盖章件核对。
- ③txt文本质量:环保环评表、国资股权表、回购测算表及员工持股表存在分页和表格折行;集联光电排污许可证/登记有效期、超产能具体产品及比例、海之魂0元转让对象和股份支付金额需回到原始PDF/扫描法律意见书复核,2025-12-31、2026-06-30回购触发节点需动态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