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874824·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5-10-24|审核问询共2轮|依据文件: 《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2025-08-08)、《深圳市道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2025-09-18)|中介机构(回复首页):主办券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批审核先后围绕历史沿革及股权明晰、子公司与境外投资、销售采购及期间费用、特殊投资条款、公司治理和其他经营合规事项展开两轮问询;其中法律审查重点集中在新余德道设立及高价转让、员工持股平台、历史代持、境外投资备案、投资人回购权、无证房产、危化品经营、劳务外包和历史专利权属。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问题1 | 新余德道设立、转让及徐建国退出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 是 |
| 首轮 | 问题1 | 道元智途、道元智美、道元智翼股权激励 |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 是 |
| 首轮 | 问题1 | 宁波伯凯、腾晋天顺回购及减资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 是 |
| 首轮 | 问题1 | 单原涛历史代持解除及股权明晰 | 股权代持与还原 | 是 |
| 首轮 | 问题2 | 重要子公司控制、分红和持续经营 | 主体独立性 | 是 |
| 首轮 | 问题2 | 香港道元、越南道元境外投资 | 境外架构/红筹回归/外汇 | 是 |
| 首轮 | 问题2 | 数元米智能少数股东共同投资 | 关联方/关联交易 | 是 |
| 首轮 | 问题2 | 洛贝电子收购、维思韦尔投资及合并类型 | 纯业务/财务类 | 会计师发表意见,法律部分有限 |
| 首轮 | 问题3 | 销售与回款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问题4 | 收入确认与真实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问题5 | 采购及生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问题6 | 期间费用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问题7 | 投资人特殊权利及回购能力 | 对赌/特殊权利 | 是 |
| 首轮 | 问题7 | 商业秘密及信息披露豁免 | 其他律师事项 | 是 |
| 首轮 | 问题7 | 监督机构、独立董事及信息披露一致性 | 主体独立性 | 是 |
| 首轮 | 问题7 | 危险化学品经营及产品属性 | 环保安全 | 是 |
| 首轮 | 问题7 | 洛贝电子附属建筑无权属证书 | 土地房产权属 | 是 |
| 首轮 | 问题7 | 劳务外包 | 劳动社保 | 是 |
| 首轮 | 问题7 | 历史受让专利 | 其他律师事项 | 是 |
| 二轮 | 问题1 | 新余德道设立及平价增资后高价转让的商业合理性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 是 |
| 二轮 | 问题1 | 长园集团投资价格、董事会决议及利益安排 | 新增股东/突击入股 | 是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首轮):新余德道设立、长园集团受让及徐建国退出
问询要点:
- (1)结合股权转让资金流水,说明新余德道成立目的、成立当月以125.00万元认缴道元有限新增注册资本、次月以20,000.00万元向长园集团转让对应20%股权的背景、原因、合理性,核查双方及关键主体关系、定价依据、公允性、特殊利益安排和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同时说明徐建国于2018年、2021年分别以2,000.00万元、14,400.00万元向王全林转让出资额的原因、价格公允性,是否与2016年转让构成一揽子交易或利益输送。
- 律师及主办券商还被要求(1)结合入股价格、入股背景、资金来源核查是否存在未披露代持或利益输送;(2)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主体流水,说明代持核查充分性;(3)说明是否仍有未解除、未披露代持或股权纠纷。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2016-03-21王全林、徐建国各认缴62.50万元设立新余德道;2016年3月新余德道以1元/注册资本认缴道元有限125.00万元、对应20%股权,2016年4月再以20,000.00万元转让给长园集团。回复解释为减少交易对手方数量、便于引进长园集团,双方及关键主体无关联关系,20,000.00万元对应道元有限投后估值10亿元,未见特殊利益安排。
- 徐建国与王全林为同学朋友;徐建国自2017年后基本不参与日常经营并有资金需求,2018年以80元/注册资本转让4%股权、价款2,000.00万元,2021年以64元/注册资本转让36%股权、价款14,400.00万元;回复载明款项来源为自有资金,转让与2016年长园集团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
- 核查程序包括查阅新余德道设立及增资资料、股权转让协议、长园集团董事会决议、银行流水、完税资料及相关方访谈和书面确认。2016-01-07长园集团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投资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的议案》,2016-04-0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方案的议案》;回复据此认为定价及交易背景具备客观文件支持。
- 律师对“股权明晰”作出明确肯定意见的边界,是以 2016 年 3 月新余德道设立及 2016 年 4 月长园集团受让的协议、决议、支付凭证、完税凭证和流水核查为基础;对未能由文本直接显示的全部历史口头安排,仍应以原始档案及相关方确认核验。
核查程序: 查阅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增资及转让协议、长园集团董事会文件、银行流水、完税凭证;访谈王全林、徐建国、长园集团相关人员及股东;对入股前后资金流向和价格异常进行交叉比对。
核查意见: 回复及律师意见认为新余德道交易具有引入长园集团的商业背景,徐建国退出有经营参与减少和资金需求原因,价格具备回复所列估值和同次交易数据支撑;未发现未披露利益输送,股权明晰条件满足。
执业提示: 该组交易“1元增资—160元转让”的价差显著,正式底稿应将长园集团董事会文件、投后估值依据、付款流水和徐建国两次退出款项逐笔装订,并把“商业安排”与“利益输送”分别论证,不以单一访谈替代资金证据。
来源定位: 首轮回复txt第87—148页、第260—400页;二轮回复txt第69—370行。
问题1(首轮):员工持股平台及股份支付
问询要点:
- (1)说明道元智途、道元智美、道元智翼合伙人出资是否均为自有资金,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穿透后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 (2)补充股权激励具体日期、锁定期、行权条件、内部转让、离职或退休处理、股权管理机制及不适合持股时权益处置;说明实施情况、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实施完毕、是否有预留份额及授予计划。
- (3)逐次说明等待期、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和费用列支依据及准确性、经常性或非经常性损益列示合理性,以及股份支付对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会计师需就事项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2022-05实施道元智途、道元智美激励,2023-12实施道元智翼激励;回复列明平台共13名合伙人,穿透后人数123人、扣除重复后106人,未超过200人;各合伙人出资均为自有资金,未发现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2)激励份额原则上要求60个月服务期;员工离职前需向指定主体转让,价格按平台投资成本结合6%年化收益并扣除已取得平台收益计算;退休人员可继续持有或转让,死亡、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依协议处理。回复载明三个平台已在申报前完成实施,不存在预留份额、授予计划、纠纷或潜在纠纷。
- (3)2022-05平台分别支付435.00万元取得17.77万股、支付1,265.00万元取得51.68万股;2023-12道元智翼支付630.00万元取得206.91万股。公允价值依据2021-12-31公司净资产14,622.78万元、2023-11-30净资产19,219.08万元测算;等待期、股份支付金额及损益列示由会计师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核查。
- 核查还包括平台合伙协议、出资凭证、员工名册、离职及退休处理记录、持股变动登记和相关人员访谈;回复据此认为份额权属清晰、平台人数未触及200人限制,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不存在重大不符合。
核查程序: 查阅三平台工商登记、合伙协议、员工激励文件、银行流水、员工劳动关系资料和份额变动记录;穿透统计合伙人数量,复核等待期、公允价值和股份支付计算表。
核查意见: 现有回复认为平台出资来源真实,未发现代持,激励已实施完毕且未超过200人;股份支付金额按净资产及服务期计算,由会计师对会计处理发表意见。
执业提示: 对“指定主体回购”“退休继续持有”“不适合持股处置”等安排,应保留实际执行凭证,避免协议条款与员工退出记录不一致;平台人数应按穿透、重复去除的两种口径同时留痕。
来源定位: 首轮回复txt第87—148页、第550—760页,关于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的回复区间。
问题1(首轮):宁波伯凯、腾晋天顺回购及减资
问询要点:
- (3)说明公司回购宁波伯凯、腾晋天顺所持股份的原因、定价依据、价格公允性及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回复与核查要点:
- 2024年12月公司回购宁波伯凯、腾晋天顺所持股份并办理减资;回复将回购作为公司股东结构调整安排,要求核查回购协议、股东会决议、付款流水和减资登记文件,确认回购价格及付款路径。
- 回复未将 2024 年 12 月宁波伯凯、腾晋天顺回购事项认定为向特定股东输送利益,文本载明应结合回购价格、各方协商背景和资金流水判断公允性;具体回购金额及每股价格应以申报底稿对应的回购协议和付款凭证复核。
核查程序: 查阅回购协议、股东会决议、减资公告、工商变更档案、回购价款支付凭证及相关方确认,核对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和会计处理。
核查意见: 回复及律师核查意见未发现特殊利益安排;对于具体金额,当前法律回复节选未完整载明,底稿应以原始回购文件作最终核对。
执业提示: 回购与减资应分别核验公司法程序、债权人保护及股东间价格公平,不能仅凭减资登记完成推定交易无瑕疵。
来源定位: 首轮回复txt第87—148页及公司减资回复区间;具体付款材料以原始底稿为准。
问题1(首轮):单原涛历史代持解除及股权明晰
问询要点:
- (4)说明单原涛代持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确认;说明是否仍有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异常入股、规避持股限制或其他法律法规情形。
- 律师及主办券商还需就未解除、未披露代持和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作出明确说明。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单原涛曾为王思妮持有江苏重阳99%权益,程文俊曾为单原涛持有相应权益;2023-09-18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之解除协议》,完成3.87%即26.88万股还原;2025-03程文俊向单原涛转让27.00万股、占0.43%,回复载明相关还原均在申报前完成。
- 回复载明已取得代持人及被代持人确认,2023 年 9 月 18 日签署解除协议、2025 年 3 月完成后续转让的相关股东未提出权属异议;核查结合协议、工商变更、支付凭证和流水,未发现影响股权明晰的未解除代持、异常入股或规避持股限制安排。
- 主办券商内核部门认为 2023 年 9 月至 2025 年 3 月相关股东入股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入股背景合理,实际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未披露代持或不正当利益输送;律师对股权明晰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查阅《股权代持协议之解除协议》、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凭证、银行流水及相关方书面确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主体开展资金流水核查和访谈。
核查意见: 回复认为代持已解除还原、相关方已确认,未发现未解除或未披露代持、股权争议以及规避持股限制情形。
执业提示: 本节结论依赖于相关自然人确认和资金流水完整性;如后续出现受托人未签字、转让款与协议不一致或平台穿透人数变化,应重新评估股权明晰。
来源定位: 首轮回复txt第87—148页、第1,100—1,350页。
问题2(首轮):重要子公司、境外子公司及数元米智能共同投资
问询要点:
- (1)①按公开转让说明书要求补充东莞道元业务、资质、历史沿革、治理、重大资产重组和财务简表;②说明母子公司业务分工、合作模式、未来规划、对子公司资产、人员、业务和收益的控制、子公司对持续经营的影响、报告期分红、财务管理制度、章程分红条款及现金分红能力。
- (2)①说明香港道元、越南道元投资原因、必要性、业务协同、金额与公司规模财务技术管理能力的适配性,以及分红是否存在政策或外汇障碍;②说明发改、商务、外汇、境外主管机构备案审批及境外投资方向合规;③说明是否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合法合规意见。
- (3)说明数元米智能少数股东的投资背景、与董监高股东员工关系、代持或利益安排、共同投资审议程序、公司法和章程合规、入股价格公允性及防范利益输送措施。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东莞道元于2015-10-19设立,注册资本5,000.00万元已缴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J2NH66。2024年末资产10,169.62万元、净资产8,208.15万元、收入7,673.49万元、净利润752.03万元;公司持股100%,通过股权、决策制度和财务管理控制资产、人员、业务及收益,报告期内未分红。
- (2)香港道元于2016-02-03设立,注册资本30万美元;越南道元于2021-05-11设立,注册资本16.10亿越南盾,折合约44.00万元,定位为客户工厂服务及售后。香港道元取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证书》编号N4400201500902号并完成外汇手续;2020年增资取得广东省发改部门粤发改外资函〔2019〕1276号、商务部门N4400201900123号。越南道元未办理初始发改、外汇备案,回复承认无法补办,已说明旧规下可能被警告、责令改正或停止相关活动,但未发生处罚;境外律师意见是否完整应以卷内文本为准。
- (3)数元米智能存在少数股东,回复要求核查投资背景、关联关系、代持及共同投资决策;现有回复载明公司与相关主体按1元/注册资本入股,已履行公司内部审议,未发现代持或利益输送。关于收购广东洛贝电子、投资北京维思韦尔及合并类型的估值、价款和会计处理,列入会计师核查事项。
核查程序: 查阅子公司营业执照、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分红记录;查阅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及商务文件、外汇登记、境外公司资料和境外法律意见;访谈少数股东并核对出资流水。
核查意见: 东莞道元为控股子公司且经营数据已按要求披露;境外投资具有客户服务协同,但越南初始备案缺失是明确合规瑕疵,回复以无处罚、低风险及整改说明作为边界;数元米智能共同投资未发现代持或利益输送。
执业提示: 对境外投资不能将商务证书、发改备案和外汇手续混同;越南项目应补齐当地设立文件、资金汇出记录和主管机关无处罚证明。子公司分红能力还需同时核对章程、财务制度、可分配利润和现金流。
来源定位: 首轮回复txt第1,499—2,646行,特别是第1,530—1,780行、第2,100—2,420行。
问题7(首轮):投资人特殊权利、回购义务及披露豁免
问询要点:
- (1)说明与财通创新、南京风正、凌云光等投资人特殊权利安排、触发条件、义务主体、回购金额、支付能力、履行风险及对公司挂牌的影响。
- (2)对于不披露部分商业秘密,①说明信息披露豁免依据、理由及是否符合指引;②说明客户B应收账款账龄及可回收性。
- (5)纯财务事项包括应收、费用、现金流等,单列为非法律核查事项。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财通创新、南京风正、凌云光等安排涉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挂牌、控制权变化、重大违约等触发情形;本金分别包括3,500.00万元、3,500.00万元、2,000.00万元和1,000.00万元,按回复测算回购金额合计11,825.81万元。实际控制人持股2,574.13万股、占41.32%,按10.49元/股测算价值27,012.43万元;回复另列2024年未分配利润10,714.27万元、潜在分红4,427.00万元,认为具备履约支付能力。
- (2)回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一条为信息披露豁免依据,说明已通过保密制度、员工手册和保密协议保护客户信息;客户B账龄和回收性属于财务核查,不能以商业秘密豁免替代应披露的风险信息。
- 律师核查了投资协议、特殊权利终止或保留文件、股东名册、控制权比例及财务资料,并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文本结论是特殊权利不影响挂牌条件,但触发概率、回购责任主体和实际支付能力应按协议原文逐项复核。
核查程序: 对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协议逐条核对触发条件和价格公式;核对股东持股、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银行授信、回购测算和保密制度。
核查意见: 回复认为特殊权利安排已按规则处理,实际控制人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信息披露豁免有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客户B回款问题由财务核查承担。
执业提示: 回购能力测算不能只看持股市值和未分配利润,应将质押、冻结、实际可变现性、共同债务和协议付款期限列入压力测试;商业秘密豁免应保留替代性披露。
来源定位: 首轮回复txt第8,540—9,050行。
问题7(首轮):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及披露一致性
问询要点:
- (3)①说明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及监督有效性;②说明章程和内部制度是否符合挂牌规则;③说明申请文件表2-2、2-7与其他披露是否一致。
- (4)①说明公司与上市股东披露、财务数据差异及挂牌后披露一致性;②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合规;③说明杨洁履历。
回复与核查要点:
- (3)公司设置3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并保留监事会,回复解释为过渡安排;监事机构、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均按章程及会议制度运行,计划在2026-01-01前取消监事会。2025年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文件已对章程和制度作衔接修订。
- (4)回复逐项核对上市股东披露与公司申报材料,说明差异形成原因和挂牌后统一披露口径;独立董事资格、提名、任职和履职文件由律师核查,杨洁职业经历以其履历和任职材料为依据,未发现影响独立性或治理有效性的事项。
- 核查程序包括查阅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文件、独立董事承诺及任职资料,并将表2-2、2-7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逐项勾稽。
核查程序: 查阅最新章程、议事规则、董事监事履历、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和公开披露文件,核对规则过渡期安排及披露口径。
核查意见: 回复认为监督机构设置、独立董事安排及信息披露衔接符合挂牌规则;监事会调整计划应按承诺持续跟踪。
执业提示: 过渡期治理结构需关注“现行设置—挂牌时设置—规则生效日”三个时点,不能只引用挂牌前会议文件证明持续合规。
来源定位: 首轮回复txt第8,540—9,050行及治理补充说明区间。
问题7(首轮):危险化学品及环保安全合规
问询要点:
- (4)④说明油墨等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及经营合规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或经营限制。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公司已取得舟山市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舟应急危经字〔2025〕000809,问询重点是许可范围、有效期和公司实际经营产品是否一致。
- 回复同时引用广州海关实验室对3类油墨的检测结果,认为相关油墨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律师核对检测报告、许可证、采购销售记录和安全管理资料后,未发现因产品属性或经营许可引发的重大处罚。
- 具体核查还应覆盖仓储、运输、标签、应急预案和从业人员培训;当前回复重点载明的是许可证编号和3类油墨检测结论。
核查程序: 查阅舟应急危经字〔2025〕000809号许可证、广州海关检测报告、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采购销售合同、仓储及安全制度。
核查意见: 回复认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及油墨产品经营合规,未发现重大行政处罚。
执业提示: 许可证“已取得”不当然覆盖每一产品和每一仓储环节,建议将检测产品名称、许可目录及实际销售SKU逐一映射。
来源定位: 首轮回复txt第8,540—9,050行。
问题7(首轮):洛贝电子附属建筑无权属证书
问询要点:
- (4)⑤说明洛贝电子附属建筑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具体位置、面积、用途、建设手续、是否存在规划或建设违法、处罚、拆除风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整改或补救措施。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相关土地及附属建筑对应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71443号;回复载明附属建筑未取得完整规划、建设审批文件,未作为核心生产场所使用。
- 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六十四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分析未批建风险;公司已作出整改、规范使用和承担损失的承诺,回复载明目前未收到拆除通知或行政处罚。
- 核查内容包括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 0171443 号对应建筑的用途、面积、占公司资产比例、生产替代性和租赁/拆除成本;结论是该建筑不构成公司核心生产经营依赖,风险可控但权属瑕疵未因承诺而消灭。
核查程序: 查阅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及规划资料、建设审批文件、现场照片、固定资产清单和承诺函;访谈管理层并核实主管机关记录。
核查意见: 回复认为附属建筑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未发现重大处罚或现实拆除安排;律师提示规划建设手续不完整仍属持续风险。
执业提示: 应将无证面积、用途、账面价值和替代成本写入挂牌风险因素,并持续跟踪补证或整改,不宜仅以“不用于核心生产”作绝对免责表述。
来源定位: 首轮回复txt第8,540—9,050行。
问题7(首轮):劳务外包
问询要点:
- (4)⑥说明劳务外包的具体业务、是否属于公司核心业务、外包方经营范围和资质、定价及供应商选择、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发生预付成本或利益输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2024年、2023年劳务外包采购金额分别为3,577.28万元、3,523.30万元,占采购金额10.20%、8.90%,占营业收入5.71%、5.10%;回复载明外包主要服务于生产辅助环节,不改变公司核心业务和资产人员控制。
- 公司核对 2023 年、2024 年外包供应商营业执照、合同、报价及结算凭证,未发现外包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外包价格按市场报价和服务内容协商,未发现异常预付款。
- 律师结合 2023 年、2024 年劳动用工、业务资质和招投标材料判断外包模式具有商业合理性;若外包方实际承担公司核心生产、未具备相应资质或人员受公司直接管理,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违法分包和独立性风险。
核查程序: 抽查外包合同、供应商营业执照、报价单、发票、付款流水、人员进场记录和验收单,核对供应商关联关系及外包金额比例。
核查意见: 回复认为外包业务、供应商资质、价格和关联关系正常,未发现对公司独立性有重大影响。
执业提示: 应区分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和业务分包,重点核实人员管理权、成果交付和安全责任,而不能仅以合同名称认定性质。
来源定位: 首轮回复txt第8,540—9,050行。
问题7(首轮):历史受让专利权属
问询要点:
- (4)⑦说明继受专利的协议、转让、价格、职务发明归属、权属完整性、公允性及是否存在争议。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公司历史受让5项专利,回复载明其中4项为内部转让或员工发明事项,转让价格为0;律师核查专利证书、转让登记、发明人身份、劳动关系及内部审批,未发现权属争议。
- 第5项为“薄膜封切包装机”专利,专利号2014104847159,原权利人或发明相关方为游顺球;公司于2019-08-31签订转让协议,2019-09-25完成转让,回复载明未取得游顺球及原任职单位书面确认。
- 公司回复称截至 2019 年 9 月 25 日完成转让后目前未使用该专利并承诺不使用,未发现诉讼或异议;但原任职单位职务发明确认缺失使该专利仍需补充权属链和不主张权利文件。
核查程序: 查阅5项专利证书、专利转让登记、转让协议、员工劳动合同及发明资料;对游顺球、原任职单位和公司技术人员进行访谈或取得书面确认。
核查意见: 4项内部专利权属未见异常,第5项已完成登记但缺少原任职单位书面确认,回复通过“不使用承诺”和无争议情况控制风险。
执业提示: 不使用不能替代权属清理;若该专利未来被重新启用,应先补足职务发明归属、受让授权链及原单位不主张权利的证据。
来源定位: 首轮回复txt第8,540—9,050行。
问题1(二轮):新余德道一揽子安排、价格差异及新增股东
问询要点:
- (1)进一步说明新余德道未直接由长园集团投资而由王全林、徐建国先设立平台的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和税务合理性,平台安排对交易对手、税务和投资流程的影响。
- (2)说明新余德道成立前后道元有限经营、财务、估值及定价变化,长园集团投资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利益输送或不公允新增股东入股。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2016-03-21新余德道由王全林、徐建国各出资62.50万元设立,之后以1元/注册资本取得道元有限20%股权;回复进一步解释为减少交易对手方、便于引入长园集团、统一税务处理并利用区域税收便利,未发现平台作为实际投资人的独立利益。
- (2)2015年道元有限收入18,666.22万元、净利润5,228.75万元;2016年收入18,390.30万元、净利润4,539.38万元;长园集团以160元/注册资本投资,对应投后估值10亿元,回复列示市盈率19.13倍,并与可比公司16.30倍、21.33倍等指标比较,认为价格公允。
- 长园集团董事会于2016-01-07、2016-04-01分别审议相关议案,全体股东对交易无异议;回复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第2-25条说明该安排不属于需要另行认定的股份支付。
- 二轮律师、主办券商复核了设立文件、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估值数据和资金流水,未发现长园集团与王全林、徐建国存在关联或利益回流。
核查程序: 对一轮回复补充查阅长园集团董事会文件、公司财务报表、估值及可比公司资料,复核1元与160元价格形成时点、交易主体和款项流向。
核查意见: 二轮回复认为新余德道是引进长园集团的交易便利安排,价差来源于不同交易阶段的公司估值,未发现不公允新增股东或利益输送。
执业提示: 对历史股权平台安排,应将税务便利、交易便利与股权支付会计判断分别记录;不得因二轮回复采用规则指引解释而省略原始估值和董事会批准文件。
来源定位: 二轮回复txt第69—370行。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首轮问题3销售与回款、问题4收入确认、问题5采购生产、问题6期间费用以及问题2中洛贝电子收购价款、合并类型、维思韦尔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计量,属于纯业务/财务或以会计师意见为主的事项,本明细仅在总览表列示。20类法律问题已逐项核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已详述)、出资瑕疵(当前回复未见独立法律问询)、股权代持与还原(已详述)、控股股东/实控人(已在历史及特殊权利中核对)、对赌/特殊权利(已详述)、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已详述)、关联方/关联交易(已在数元米智能共同投资中核对)、同业竞争(当前回复未见独立法律问询)、土地房产权属(已详述)、重大合同/业务合规(已在外包、危化品和专利中核对)、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当前回复未见独立重大案件问询)、劳动社保(已详述劳务外包)、税务(已在境外投资及平台安排中核对)、分红股利(已在子公司分红中核对)、环保安全(已详述)、数据合规/个人信息(当前回复未见独立数据合规问询)、境外架构/红筹回归/外汇(已详述)、主体独立性(已详述)、新增股东/突击入股(已在二轮中核对)。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批次scan_files为空,未发现扫描版文件;无需标注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
- 洛贝电子收购、北京维思韦尔投资及合并类型的估值、价款、支付和会计处理,应以会计师工作底稿及完整回复原文复核;首轮回复节选未在本明细展开。
- 越南道元初始发改、商务或外汇备案缺失的补救文件、主管机关无处罚证明,以及第5项历史专利游顺球原任职单位确认,当前文本未提供完整原件,标记为【待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