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874848·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5-10-24 | 审核问询共 2 轮(首轮审核问询+第二轮审核问询)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 《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20250807 披露,回复 2025-07-08 首轮问询函)
- 《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50910 披露,回复 2025-08-25 第二轮问询函)
- 《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50624)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明细仅覆盖新三板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期间问询,不含前次主板 IPO 审核本身。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新派能源主要在塔里木盆地等油气产区提供深井、超深井钻井特种工程服务、钻井节能技术服务和钻井专项技术服务,客户集中于中石油、中石化及油田服务企业。首轮八题围绕中石油客户、固定资产、成本采购、应收款项、历史沿革、外协外包、业务合规和其他事项展开;法律关注点包括北京派特股权平移和资产人员业务承接、非货币实物出资、私募基金股东注销、分包及资质、安全生产、土地房产、境外投资、特殊投资条款、劳动社保和治理。第二轮问题 1 继续追问北京派特减资、合同纠纷、前次 IPO 不予核准及披露差异。纯业绩、客户、固定资产、应收款及研发问题仅列总览。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 | 第一大客户中石油、客商重合及收入确认 | 纯业务/财务类(含业务合规子问) | 否 |
| 首轮 | 2 |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3 | 成本及采购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4 | 应收款项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5 | 北京派特平移、非货币出资、中津汇智注销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出资瑕疵/股权代持与还原/新增股东 | 是 |
| 首轮 | 6 | 外协及外包、分包、资质和客户知情 | 重大合同/业务合规 | 是 |
| 首轮 | 7 | 生产经营资质、安全生产、招投标、土地房产、售后回租 | 重大合同/业务合规/环保与安全生产/土地房产权属 | 是 |
| 首轮 | 8-1 | 境外投资、外汇及境外合规 | 境外架构/红筹回归/外汇 | 是 |
| 首轮 | 8-2 | 特殊投资条款 | 对赌/特殊权利 | 是 |
| 首轮 | 8-3 | 监事会、章程、内部制度 | 其他律师事项 | 是 |
| 首轮补充 | 社保公积金 | 退休返聘、新入职及原单位缴纳人员 | 劳动社保 | 是 |
| 二轮 | 1 | 北京派特平移减资、土地房屋、合同纠纷、前次 IPO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土地房产权属/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其他律师事项 | 是 |
| 二轮 | 2—6 | 业务、固定资产、业绩及研发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北京派特股权平移、土地房屋和前次 IPO 事项(二轮,回复第 3–约 20 页,txt 行 55–700)
问询要点:
- (1)说明北京派特股权平移、减资程序及债权人利益;说明土地、房屋转让是否评估、是否实际交付、新疆派特罗尔是否实际持有及是否继续支付租金;结合北京派特合同纠纷、违约金和履约情况说明是否由新疆派特罗尔承担北京派特债务。
- (2)说明前次审核终止及更换保荐、会计师、律师的原因,是否存在尚未消除且影响本次挂牌的因素。
- (3)说明前次 IPO 现场检查、自律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整改及对本次挂牌影响。
- (4)比较本次挂牌文件与 IPO 文件的报告期、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披露差异,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 (5)说明 IPO 申报及问询回复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否已在本次挂牌文件充分披露。
- (6)说明是否存在与 IPO 申报有关的重大媒体质疑,若有,说明解决措施和有效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2017-07-22 大华会计师出具大华审字〔2017〕007817 号《审计报告》,确认巴州派特 2017-05-31 净资产 113,880,671.35 元;2017-08-12 北京派特股东会通过以巴州派特 100%股权作为减资对价回购 13 位股东股份;2017-08-13 在《法制晚报》刊登《减资公告》,公告 45 日无债权人提出清偿或担保;2017-12-18 注册资本由 36,000.00 万元减至 24,611.93 万元;2017-12-19 签署《回购股份、减资暨股权转让协议》,2017-12-22 签署 13 份《股权交割证明》。2018-12 转让轮台土地房屋,土地估价报告为新疆信德(2018)(估)字第 260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为新建房估字(2018)第 068 号,评估合计 1,064.72 万元,协商价 1,060.00 万元,2019-11-20 完成过户。北京派特与 DPOE 的 G8001、L209 自升式钻井平台《钻井平台建造合同》价款合计 4.10 亿美元,2020-06-11 签署《和解协议》,由公司通过上海舸瑞购买离心机 136.00 万美元;合同未约定买方违约金,回复认定不构成新疆派特罗尔承担北京派特债务。
- (2)中国证监会于 2021-09-22 出具《关于不予核准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21〕3100 号),理由是 IPO 申报后变更收入确认方法、重述报表,未充分解释合理性及会计准则依据。原保荐国泰君安解除服务后,公司先与申万宏源合作,后因上市战略调整和长江资本推荐改由长江保荐;大华因证券服务业务行政处罚并被暂停 6 个月而更换为容诚;北京国枫因人员安排和成本投入退出,改聘国浩。
- (3)公司回复称前次 IPO 期间及期后未收到现场检查、现场督导、自律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通知,故无对应整改事项;本次挂牌已将钻井服务收入确认改为时点法,认为与业务实际和《企业会计准则》相符。
- (4)IPO 报告期为 2017—2019 年、审核更新至 2018—2020 年,本次挂牌报告期为 2023—2024 年;本次 2024 年营业收入 135,263.10 万元、净利润 16,543.48 万元,2023 年营业收入 174,268.97 万元、净利润 17,906.34 万元。回复将差异归因于报告期变化、收入确认政策调整和经营变化。
- (5)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查阅 IPO 申报文件、问询回复和审核意见,并将前次合同纠纷、收入确认变更、资产承接及中介变更纳入本次披露,回复认为不存在对挂牌构成实质障碍的未消除事项。
- (6)回复未披露存在重大媒体质疑;以公开网站检索、访谈和前次文件比对作为核查方式,具体检索结果及媒体原文未在当前 txt 单独列示。
核查程序:查阅大华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减资公告、营业执照、《回购股份、减资暨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证明》、两份评估报告、产权过户资料、DPOE 合同和《和解协议》;查阅证监许可〔2021〕3100 号决定、前次 IPO 文件、公开披露及中介变更协议;检查土地实际使用、租赁支付和合同履行流水。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北京派特股权平移、减资履行审议、公示、工商登记,土地房屋完成评估和过户,合同纠纷通过 136.00 万美元设备交易结案,未由公司承担北京派特债务;前次 IPO 不予核准原因已通过收入确认政策变更和本次文件披露予以解释。
执业提示:历史上市主体平移需要同时证明“减资对价—被转移资产—人员业务—债务责任”四条链条;若原合同争议涉及母公司保函,应把仲裁终止、和解付款和现主体购买设备逐项拆开,避免将商业资产购买误写为债务承接。
来源定位:二轮回复 txt 行 55–700;首轮回复同一事项见 txt 行 5536–6630。
问题 5:北京派特平移、实物出资与中津汇智注销(首轮,回复第 106–118 页,txt 行 4241–4740)
问询要点:
- (1)说明北京派特经营情况、未选择其作为挂牌主体的原因,平移审议程序及资产、人员、业务安排,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 (2)说明 2008 年机器设备实物出资的合法所有权、权利瑕疵、评估、作价、交付及出资是否真实。
- (3)说明中津汇智注销背景、股权转让及清算完成情况、代持或其他安排,是否触发章程优先购买权、回购条款、担保责任和负债风险。
- (4)说明股东异常入股、持股限制、股权明晰及资本充足问题,并核查出资前后三个月流水、代持及穿透人数。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2018-01 完成股权结构平移后,北京派特变更名称为“北京派特罗尔科技股份公司”、经营范围不再包含天然气、石油钻井及相关技术服务;2017-07 转让原始取得且账面价值为 0 的商标、专利,2017-02 将一套 50D 未使用钻机按账面价值转让;25 名经营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或《劳务协议主体变更协议》转入公司。回复认为北京派特已不具备挂牌主体条件,公司资产、人员和业务独立。
- (2)2008-01 北京派特以进口井下无线探管仪器 MWD 系统出资 1,000.00 万元;新恩评报字〔2008〕第 02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 2008-01-24 账面价值 11,249,599.23 元、重置成本法评估价值 10,212,045.03 元;2008-01-30 签署《股东实物出资接收表》,2008-01-31 新疆宝中〔2008〕验字第 0804014 号《验资报告》确认新增注册资本 1,500.00 万元,其中货币 500.00 万元、实物 1,000.00 万元,货币比例 44.44%。
- (3)中津汇智经营期限为 2011-12-09 至 2023-12-08;2024-06-06 合伙人会议解散,2024-08-12 出具《清算报告》,2024-10-12 取得西城区税务局《清税证明》,2024-12-24 取得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核准通知书》。其持有公司 2.89%股份,注销后由朱晓励、张平河、闫荣城、朱立新、夏营旺、李云晋、汇领峰直接承接。公司章程未约定优先购买权;回购条款限于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异议股东回购,中津汇智注销未触发。回复称其债权债务已清理,公司未为其担保,不增加公司负债风险。
- (4)中津汇智为汇领峰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2015-07-10 完成基金备案,2011-12 认购北京派特 80 万股、持股 3.51%,平移后持有公司 160 万元出资、持股 3.20%;公司其他股东的入股价格、资金来源和流水核查未发现异常。穿透计算纳入自然人、国资、上市公司、员工平台和已备案私募基金,回复认为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股权明晰。
核查程序:查阅北京派特及公司工商档案、审计和验资资料、评估报告、机器设备采购和移交文件、人员主体变更协议、中津汇智合伙协议、清算报告、清税证明、注销核准通知书、股东名册、基金备案和银行流水;访谈股东及合伙人,检索股权争议和执行信息。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北京派特资产、人员、业务平移清晰,实物出资真实、评估及交付完整,中津汇智注销清算完毕且未触发公司回购或担保责任。中津汇智的私募基金属性、持股比例和注销后的股东承接应与股转系统股东适格性底稿一致。
执业提示:对私募基金股东注销,应单独核验基金备案、清算、税务清结、股权分配通知和直接股东变更,不宜仅以“注销完成”推定股权清晰。
来源定位:首轮回复 txt 行 4241–4740。
问题 6:外协外包、分包及资质挂靠(首轮,回复第 119–135 页,txt 行 4742–5535)
问询要点:
- (1)说明外协外包工作内容是否涉及专业工程,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再分包或资质挂靠,订单是否存在纠纷。
- (2)说明外协外包厂商是否使用特种设备、是否需具备资质、双方权责、质量控制、安全和施工质量纠纷,客户是否知悉且是否违反合同。
- (3)说明采购价格定价依据、公允性、主要厂商成立年限、关联关系,以及成立不久即成为供应商或主要为公司服务的合理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外协主要包括固井、钻井液技术服务、钻机钻具租赁、环保、运输和生活服务;回复引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认为钻井工程非主体核心业务可分包,不存在转包、再分包或挂靠。对中石化西北油田出具《合法分包承诺书》,对塔里木油田在框架合同下填写《钻完井承包商分包信息备案表》。
- (2)塔里木油田 2023 年 6 月《钻完井工程合同》要求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关键服务从甲方资源库选择,非关键劳务由公司审查能力;公司与外包方约定资质审查、质量验收、事故损失和违约责任。客户已知悉外协外包,回复称不存在安全生产及施工质量纠纷。
- (3)价格主要参照《塔里木油田定额标价》、客户合同费用标准和招投标/谈判结果;2023 年 6 月《钻完井工程合同》约定分包管理费不超过分包合同金额 10%。主办券商函证、走访主要供应商,查询成立年限、注册资本和股东,回复认为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核查程序:查阅外协采购合同、工作量签证单、分包备案、供应商资质和供应商工商资料;实地走访中石化西北油田、塔里木油田及主要分包商,检查特种设备使用、人员资质和质量控制;函证采购金额,查阅公司及关联方流水。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外协及外包为业务流程中的专业化、非主体工作,分包经客户允许或备案,供应商具备资质,价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违规分包、转包、资质挂靠、关联利益输送或订单争议。
执业提示:工程服务项目中“允许分包”不等于“可以转包”,应逐合同拆分主体工程、非主体工程、客户许可、资源库准入、备案和分包管理费上限。
来源定位:首轮回复 txt 行 4742–5535。
问题 7:业务许可、安全生产、招投标及土地房产权属(首轮,回复第 136–160 页,txt 行 5536–6630)
问询要点:
- (1)结合业务类别、核心环节和监管政策,说明生产经营所需许可、备案、注册和准入认证,临近到期资质续期安排及障碍。
- (2)说明报告期及期后安全事故、纠纷、处罚,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日常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费计提使用。
- (3)说明采购是否存在应招未招、招投标收入及主要项目、非招标定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和联合体资质共用。
- (4)说明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验收、日常风险防控和安全处罚。
- (5)说明福润德大厦房屋未办证、预查封、土地等级和租赁建筑法适用问题,使用风险及重大违法。
- (6)说明售后回租设备、用途、重要性、争议、生产影响及租赁设备占非流动资产比例。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钻井特种工程和专项技术服务属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专业辅助活动,回复依《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核对安全生产许可、市场准入和客户认证,认为核心业务资质齐备并安排续期。钻井节能服务按电能替代和综合能源服务规则实施。
- (2)公司按钻井服务和节能服务开展安全培训、作业许可、设备检查、应急演练及分包商资质审查;回复称报告期及期后无安全事故、纠纷和行政处罚,未发生构成重大违法的情形。安全生产费用依据财企〔2012〕16 号核查,具体计提和使用金额以会计师专项说明为准。
- (3)公司通过招投标、框架合同和商务谈判获取项目,回复称不存在应招未招、商业贿赂、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和联合体资质共用;主要客户项目合同、公开平台信息、收入及占比在财务回复中列明,律师对订单获取和合同合规发表意见。
-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人员防护、井控及应急措施由公司和客户合同共同约定,回复称未受安全处罚,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评价材料已核查。
- (5)福润德大厦 A 座 9、10 层房屋因购房款最终结算未完成未办不动产权证,第三方原因被公安机关预查封;2025 年 5 月新疆国源声明房屋已交付公司使用、除结算和预查封外无抵押及产权纠纷。大涝坝土地对应国用(库车)字第 I-A-172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生产、生活基地、农场,土地等级为戈壁;回复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提示划拨土地未经批准出租的风险,认为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时可低成本搬迁。
- (6)售后回租设备主要用于钻井生产,不属于公司全部核心设备,合同和权属不存在争议;租赁设备占非流动资产比例及会计处理由会计师核查,律师关注合同效力和使用权。
核查程序:查阅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证、客户认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资料、安全生产费台账、招投标合同、客户平台、公示信息、租赁合同、国有土地证、房屋记载表、公安预查封资料、承诺函及融资租赁合同。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业务资质和安全管理满足挂牌要求,招投标及订单获取合法;福润德大厦房屋和大涝坝划拨土地存在产权结算、预查封及出租审批风险,但不构成重大违法且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项土地出租审批不确定性是本项目的主要存续风险。
执业提示:无证房产和划拨地租赁应将权属、建设手续、查封原因、出租审批、可替代场所和搬迁成本分别披露;不能以出租方声明替代不动产登记和行政许可核验。
来源定位:首轮回复 txt 行 5536–6630。
问题 8-1:境外投资、分红及外汇(首轮,回复第 161–约 174 页,txt 行 6631–7500)
问询要点:
- (1)说明境外投资原因、必要性、业务协同、投资规模与经营能力匹配性及分红汇回障碍。
- (2)说明发改、商务、外汇和境外主管机关备案审批,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
- (3)说明境外律师是否对设立、股权、业务合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在香港设立香港派特罗尔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并服务境外油气业务,投资为境内业务延伸及客户拓展;回复核查境外注册、项目备案和资金安排,认为与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 174,268.97 万元、2024 年营业收入 135,263.10 万元的经营规模相适应。
- (2)回复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1 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得商务部(或主管部门)境外投资证第 N6500202400064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汇登记凭证 35652800202503079086 及境外登记资料,认为不属于限制或禁止投资方向。
- (3)境外主体注册及当地经营合规由境外法律服务材料支持,国内中介核查备案、外汇和投资方向;回复称未发现境外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重大处罚障碍。
核查程序:查阅发改备案、境外投资证、外汇登记、境外公司注册文件、当地法律意见和公司资金流水,对照《指导意见》限制及禁止目录。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境外投资程序完成、方向合规、资金和分红汇回没有实质障碍;境外律师意见的具体结论和适用法域应以原件核验。
执业提示:境外项目应分别证明中国境内审批、外汇登记、东道国登记和实质经营,不宜将一个环节的凭证扩张为全部合规结论。
来源定位:首轮回复 txt 行 6631–7500。
问题 8-2、8-3:特殊投资条款与公司治理(首轮,回复 txt 行 7509–7680)
问询要点:
- (1)说明各股东现行有效或附效力恢复条件的特殊投资条款、解除过程、是否存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禁止情形及已终止条款争议。
- (2)说明监事会、董事会及章程制度是否符合挂牌规则、治理规则和《公司法》,是否需要调整及完成进展。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历史上曾签署《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回复称现行有效或附效力恢复条件的特殊投资条款已清理,已终止条款不存在纠纷;律师查阅《对赌协议解除确认函》和股东访谈,未发现回购、保底、优先权重新生效安排。
- (2)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未设审计委员会;依据 2024-07-01 施行的《公司法》、2025-03-27 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关于落实新〈公司法〉相关要求的工作提示(申请挂牌适用)》修订章程及制度。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相关修订,回复认为监事会设置、章程和申报文件 2-2、2-7 符合规定。
核查程序:查阅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协议、解除确认函、股东调查表、章程、股东会及监事会决议;对照挂牌规则、治理规则、章程必备条款及申报模板逐项比对。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特殊投资条款已终止、无争议,公司监事会和章程制度符合挂牌要求;监督机构后续适用新《公司法》的安排应以挂牌前正式章程复核。
执业提示:对赌清理需要核对“主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协议—解除确认函—股东访谈—资金流水”闭环,尤其关注附恢复条件条款是否在挂牌前仍可能触发。
来源定位:首轮回复 txt 行 7509–7680。
劳动社保:退休返聘及未在公司缴纳人员(首轮补充,回复 txt 行 2887–3095)
问询要点:说明报告期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退休返聘、新入职和原单位缴纳人员是否存在欠缴、补缴、行政处罚及劳动争议,并取得主管部门合规证明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2023 年未缴纳社保的退休返聘人员为 21 人;回复称退休返聘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注销公积金账户,新入职或原单位缴纳人员未在公司重复缴纳,未形成普通员工欠缴。
- (2)公司及子公司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医疗保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合规证明,回复称报告期不存在因社保、公积金欠缴受到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争议;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公司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承诺》,承诺补缴和损失由其承担。
核查程序:查阅员工名册、工资表、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清单、退休返聘资料、主管部门证明、劳动合同和承诺函,访谈人力资源负责人并检索劳动争议信息。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社保公积金缴纳总体合规,无重大违法和争议;退休返聘人员人数及原单位缴纳人员的具体名册应在底稿中逐人对应。
执业提示:社保核查要把“退休待遇资格”“返聘劳动关系”“原单位继续缴纳”“公积金账户状态”分开统计,避免把退休人员直接计入欠缴情形。
来源定位:首轮回复 txt 行 2887–3095。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轮次 | 问题 | 不详述原因 |
|---|---|---|
| 首轮 1 | 中石油客户集中、洋浦澳斐亚、收入确认、经营业绩及客商重合的财务测算 | 纯业务/财务类;分包和订单合规已在问题 6、7 详述 |
| 首轮 2 |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账面变化 | 纯财务类 |
| 首轮 3 | 成本、采购和供应商付款 | 纯财务类;外协供应商法律事项已在问题 6 详述 |
| 首轮 4 | 应收款、信用政策、坏账及回款 | 纯财务类 |
| 二轮 2—6 | 公司业务、固定资产、业绩及研发投入 | 纯业务/财务类 |
已逐一核对 20 类法律问题清单: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5及二轮问题1);2出资瑕疵(实物出资详述);3股权代持与还原(股东及基金注销核查);4控股股东/实控人(平移及治理核查);5对赌/特殊权利(问题8-2详述);6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当前回复未见专门激励题目);7关联方/关联交易(外协关联核查及二轮合同事项);8同业竞争(北京派特业务剥离及设备购买涉及);9土地房产权属(问题7详述);10重大合同/业务合规(问题6、7详述);11诉讼仲裁/行政处罚(DPOE 仲裁及前次 IPO核查);12劳动社保(补充详述);13税务(中津汇智清税、社保及境外税务核查);14分红股利(当前回复未见报告期分红专门问询);15环保安全(问题7安全生产);16数据合规/个人信息(当前回复未见);17境外架构/红筹回归/外汇(问题8-1详述);18主体独立性(北京派特承接及人员资产独立);19新增股东/突击入股(汕头合信、中津汇智及股东资金核查);20其他律师事项(前次 IPO、治理、预查封及融资租赁)。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函原文:首轮、第二轮问询函未单独提供,问询要点以回复文件黑体引用为准;前次 IPO 现场检查、媒体质疑和审核文件的原件未随本批 txt 全量提供。
- ②签章页、文号和原始材料:已披露大华审字〔2017〕007817 号、证监许可〔2021〕3100 号、新疆信德(2018)(估)字第 260 号、新建房估字(2018)第 068 号、N6500202400064 号、35652800202503079086 等信息,但合同原件、仲裁终止通知、预查封文书和资质证书仍需逐件核验。
- ③扫描版及文本质量:scan_files 为空;当前 txt 可检索,但表格和页脚跨页,PDF 页码与 txt 行号需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