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返回栏目目录
查看 GitHub 源文件

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88499-%E5%88%A9%E5%85%83%E4%BA%A8.md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688499·科创板)再融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

注册批复日期:审核中(截至素材时点)| 受理日期:【待核验】 | 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审核问询函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提炼(截至 2026-09-11) 依据文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6-08-07);会计师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6-08-07);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2026-08-07);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6-08-31);会计师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6-08-31) 中介机构:保荐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潘波、付雄师);审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再融资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发行方案与审核概况 ​

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61,822.27 万元(含本数),主要用于“消费锂电前段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储能电池设备生产建设项目”、“智慧物流装备生产建设项目”、“固态电池设备关键技术研发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聚焦消费锂电、动力/储能锂电及智慧物流装备等领域的产能与技术升级,旨在巩固发行人在相关智能装备领域的竞争优势。

审核时间线:截至素材时点共经历两轮问询。首轮问询重点关注募投项目实施必要性及与前次募投区别、厂房用地落实、财务性投资认定、重大诉讼等;第二轮问询进一步聚焦厂房建设必要性及规划合理性、新型设备技术不确定性、产能消化及融资规模测算。目前项目仍在审核推进中,尚未取得注册批复。本案类型特征为“前次募投尚未完结即开展大额再融资+大额涉诉纠纷+募投用地未取得”,集中体现了监管对于多次密集融资及大额诉讼风险的核查深度。

二、法律问题总览表 ​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 1募投项目必要性、土地落实风险、产能规划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用途与可行性/土地房产权属/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是(仅对用地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 2(5)财务性投资认定(3,631.69 万元)与募集资金扣除财务性投资否(保荐人、会计师核查)
首轮问题 3湖州微宏合同违约纠纷与反诉(1.29 亿元)及实控人个人纠纷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是
二轮问题 1租赁厂房减少背景下自建厂房必要性、产能消化及融资规模合理性募集资金用途与可行性否(保荐人、会计师核查)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

问题 1:募投项目必要性、土地落实风险、产能规划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首轮问题 1,回复第 7-1-4 页至 7-1-103 页;txt 行 63-4036) ​

问询要点: (1) 本次募投与前次募投的区别和联系,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以前次进度为基础,说明实施的必要性及主要考虑。 (2) 本次募投产品/研发内容与现有业务区别,是否涉及新产品/新技术,是否符合投向主业要求,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 结合各细分产品现有及规划产能、产销率、在手订单及竞争格局等说明产能规划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 (4) 投资支出的具体构成、用途及测算依据,相关测算是否谨慎、合理。 (5) 效益测算指标(单价、销量、毛利率)的依据,结合前募效益说明本次测算是否谨慎。 (6) 结合资产负债结构说明融资必要性、规模合理性。 此外,需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进度、替代措施等,并由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按《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4 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用地落实与替代措施:根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目前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使用权,目标地块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规划为工业用地,尚处于土地整备及完善土地出让前期手续阶段。惠州市惠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已出具说明,若届时发行人未能取得意向用地,该中心将在管辖范围内积极协调其他可用地块供给,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故目前未取得用地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符合《发行类第 6 号》第 4 条规定(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等)。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差异化论证:前次可转债募集资金“锂电池前中段专机及整线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实际投入进度为 55.83%。本次募投项目(消费锂电前段、储能电池设备等)与前次募投在产品系列与应用领域上形成差异,不存在生产共线情况。本次募投不以前次进度为基础,而是公司为了顺应“高硅路线”、储能扩产及智慧工厂需求的前瞻性布局。
  • 融资规模合理性论证:经详细测算,公司未来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未来三年营运资金追加额及偿还贷款缺口合计高达 239,630.86 万元(其中流动资金需求 125,808.58 万元)。考虑到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率达 72.68%(合同负债占比较高),资金面紧张,因此本次拟募集资金 161,822.27 万元是必要的。
  • 核查程序:保荐人、会计师(针对(4)-(6))访谈管理层、查阅行业报告、检查在手订单及前募流水等;发行人律师查阅募投用地协议、出具说明等。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仅针对募投用地及符合《发行类第 6 号》第 4 条的相关情况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募投必要性、效益测算谨慎性及融资规模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执业提示:在多轮再融资且前募尚未实施完毕时推进定增,极易引起交易所对融资必要性和产能消化的质疑。本案不仅需保荐机构详尽论证产能规划和融资缺口,律师亦需针对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募投用地提前获取地方主管部门的“替代地块保障承诺函”,这是确保证监局与交易所认可“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标准化实务动作。

问题 2(5):财务性投资认定与募集资金扣除(首轮问题 2(5),回复第 7-1-157 页至 7-1-163 页;txt 行 6265-6450) ​

问询要点: 要求说明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是否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财务性投资明细及占比: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在财务性投资 3,631.69 万元,系对苏州朝希优势壹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该金额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 0.43%,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为 1.57%,远低于 30% 的红线,因此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 产业投资的非财务性论证:公司其他对外投资(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1,300.00 万元、American Battery Factory,Inc. 1,150.31 万元、深圳蜂巢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1,365.19 万元、向蜂巢能源支付的预付投资意向金 8,000.00 万元)均被论证为非财务性投资。理由包括:汇兴精工作为智能仓储供应商属于协同合作;ABF 系获取美国市场磷酸铁锂电池客户资源及渠道;蜂巢互联涉及工业软件协同;蜂巢能源系动力电池下游重要客户(应收账款较高,以投资巩固合作并推动款项回收)。上述投资均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具备产业协同效应。
  • 募集资金扣除判断:对苏州朝希优势壹号产业基金的财务性投资(本金 3,000 万元)已于 2023 年及 2024 年 3 月先后完成认缴出资,距离本次定向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6 年 4 月 29 日)间隔已超过 6 个月。因此,根据《适用意见第 18 号》,无需在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 核查程序:保荐人、会计师查阅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获取了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协议、出资凭证、被投资单位情况及交易背景,访谈了管理层。
  • 核查意见: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相关投资无需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发行人律师不发表意见)。

执业提示:财务性投资核查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标准。对于涉及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的参股(甚至对海外企业如 ABF 的投资)及债转股、以投资促回款(如蜂巢能源),只要能充分论证系获取市场渠道、关键核心技术或巩固深度业务合作,即可排除财务性投资的认定,从而避免在再融资审核中被迫核减融资金额。

问题 3: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反诉及实控人纠纷是否构成实质障碍(首轮问题 3,回复第 7-1-174 页起、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7-3-5 页起;txt 行 6842-7046) ​

问询要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涉及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要求发行人说明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当前进展以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对本次再融资构成实质障碍,并要求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公司重大诉讼(湖州微宏案件):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由于对方厂房不具备放置及安装条件,致使设备终验及付款停滞。发行人起诉请求支付剩余货款等合计 2,638.01 万元。对方不仅提起反诉(后撤回),更另行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等,诉求总额高达 12,917.42 万元。中院一审裁定驳回了对方构成重复起诉的部分,并将剩余诉求移送基层法院。对方不服裁定,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行人代理律师(广东八维律师事务所)出具分析指出:对方构成根本违约,主张预期利润损失缺乏因果关系且超出可预见范围,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述涉案总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仅 1.84%,占比较小。
  • 实际控制人个人诉讼(许文伟纠纷案):公司实控人周俊雄、卢家红与许文伟之间因出具 2,450 万元《欠条》产生纠纷。实控人诉请确认欠条无效,对方反诉要求支付。惠城法院一审判决《欠条》性质为赠与合同,实控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需支付剩余 2,450 万元,驳回对方反诉。对方不服并提出上诉。该案系实控人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不涉及发行人股权和控制权,不影响公司经营。
  • 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获取了完整的起诉状、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材料,取得了第三方代理律师出具的专项《分析说明函》,访谈了法务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查询了法院裁判网等公开系统,并对比了资产规模以测算占比影响。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明确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涉及的上述诉讼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对本次再融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执业提示:在再融资审核中遭遇被客户反诉且索赔金额过亿元的大额未决诉讼时,单一的“涉案金额占净资产/总资产比例较小”论证可能显得单薄。实务中最有效的手段是引入第三方诉讼代理律师出具详细的专项《分析说明函》,深入剖析案情实质(如认定对方根本违约、重复起诉等),以此向监管层展示我方胜诉概率高或对方败诉概率极大的预判,这是定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心风控闭环。

问题 4:产能规划、前募闲置与融资测算合理性(第二轮问题 1,回复第 7-1-2-4 页起;txt 行 62-2192) ​

问询要点: (1) 结合公司租赁厂房逐年减少、IPO 项目未达预期效益及可转债募投项目建设的 161,792.01 平方米厂房即将投入使用等情况,进一步说明本次新建 150,435.00 平方米厂房的必要性及规划合理性。 (2) 结合新型涂布系统样机验证进展,说明“消费锂电前段设备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 结合本次各细分产品产销率(部分极低如 10.67%、44.10%)及下游周期性波动,说明产能规划及产能消化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 结合前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比例高达 70.23% 的情况,以及本次资金缺口测算中各项指标的依据,进一步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厂房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公司近年因业务扩张及“工业上楼”集约化需求,正逐步清退外部老旧租赁厂房,将产能向马安总部集中。前次可转债新建厂房虽将投用,但已根据历史规划基本满负荷分配完毕。本次拟建厂房的面积测算是严格基于各项目设备的物理占地及安全合规配套要求得出,具有客观刚性需求。
  • 核心技术落地进程及不确定性消除:新型涂布系统作为公司的“首台套”研制产品,目前正处于样机封闭验证及核心客户定向测试阶段。其技术路径符合动力电池高能量密度发展需求,相关指标初步符合预期,并已逐步斩获在手订单或意向订单,不涉及颠覆性风险,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产能消化论证:报告期内部分新产品产销率偏低系受制于新产品导入前期的验证周期长、基数小等阶段性因素。随着验证通过及下游新一轮锂电(尤其是储能)扩产周期的到来,加之公司海外市场拓展加速,未来的新增产能可以得到有效消化。
  • 前次募集闲置原因与本次测算:前次可转债资金尚未使用比例较高的核心原因,在于大型工业项目建设工程款按节点支付、长周期设备的采购付款期未到以及部分项目尾款需质保期满方可支付。这反映的是客观商业惯例与物理时间差,而非项目停滞或资金滥用。剔除受限资金并在保守预测未来营运资金需求下,公司经审慎测算仍存在 239,630.86 万元的大额资金缺口,因此拟融资 161,822.27 万元具有极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核查意见:保荐人、会计师(针对测算部分)对厂房规划、产销率逻辑、闲置成因和融资规模等分别发表了明确的肯定意见(本题主要侧重商业合理性与财务严谨性,未要求律师发表专项意见)。

执业提示:再融资审核对“前次募投尚未完结甚至大量闲置即启动新募投”的宽容度正在显著收紧,这也是本案面临二轮深度问询的导火索。对于前次资金使用率不足 30% 的极端情况,项目团队必须双管齐下:一是剖析客观物理阻碍(如基建进度审批、节点结算惯例等);二是严格构建严密的财务资金模型(最低保有量测算)。法律意见在此处的重点是确认前募资金不存在违规改变用途、违规借用及违规理财等合规红线问题。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① 首轮问询问题 2(1)-(4)(业务与经营情况纯财务分析):要求结合下游动力锂电领域的需求变化、产能利用情况及客户验收周期等说明收入及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因;要求说明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融资情况、账龄匹配及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要求说明发出商品规模较大、长期未结转的原因及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跨期;要求说明供应链融资形式、主要对手方及其商业合理性,以评估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和偿债风险。上述四个子问题均属典型的纯财务与会计类核查,核心围绕财务报表科目的变动合理性展开,不涉及法律合规实质审查,由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全权负责核查,未要求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故仅作列示不作详述。 ② 关于效益测算及折旧摊销的具体财务模型数据(部分重叠):首轮问询问题 1(4)-(6) 及二轮问询问题 1(3)-(4) 中涉及的大量数据演算(如:具体产品销售单价预测表、销量预测趋势分析、各项投资支出的明细测算表、单位面积产出成本对比表等),主要依赖保荐人与会计师的财务模型推演,因其缺乏法律规范层面的定性争议点,亦并入纯财务类事项处理。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 问询函原文未取得原件:本案两轮审核问询函(首轮及第二轮)的原件文件暂未在基础素材库中单独提取,本文涉及的所有问询要点均系依据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回复报告中“黑体加粗”引用的原文内容整理,具体问询编号及措辞以最终上交所发出的问询函原件为准。 ② 审批进程与最终注册批复情况:截至本次素材时点(2026-09-11),发行人提交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仍处于问询回复审核阶段。上市委会议审议结果以及最终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文件(含批文号、批复日期)均未披露,最终项目的成功发行及注册结论标注为【待核验】。 ③ 发行对象与具体定价细节:由于本次项目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用竞价发行机制。最终的发行对象名单、各自获配的认购股数以及最终竞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均需待项目注册生效并完成发行后,在《发行情况报告书》或《发行总结报告》中予以披露,当前阶段无法确认,标注为【待核验】。 ④ 具体受理日期未明确:本次定向增发再融资项目的最初上交所受理日期未在当前提供的回复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素材中明确载明(仅提及问询函下发),具体受理时点标注为【待核验】。

更新日期:

内容同步自 GitHub 仓库,仅作为工具教程与工作流说明。

CONTACT

联系李成律师

扫描二维码添加微信,沟通法律 AI、非诉业务及相关合作事项。

手机端可点击二维码查看原图并长按识别。

李成律师微信二维码扫码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