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返回栏目目录
查看 GitHub 源文件

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88757-%E8%83%9C%E7%A7%91%E7%BA%B3%E7%B1%B3.md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688757·科创板)再融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

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193 号,2026-08-25 出具|问询共 1 轮,共 2 个问题|本文档基于《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2026-10-17 披露,落款 2026 年 10 月)提炼,初版回复披露于 2026-10-01。 依据文件:《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本回复文件未附原始审核问询函全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发行人律师单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问询要点以下述回复文件中的黑体引用为准。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姚泽安、孙天驰);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待核验);申报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再融资类型: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用于“青岛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苏州总部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及“半导体检测分析大模型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一、发行方案与审核概况 ​

本次发行经 2026-04-23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申报材料载明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03,364.57 万元;修订稿中,因 2026-10-16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将一笔 2,000 万元财务性投资从募集资金中扣除,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 101,364.57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以下三个项目(单位:万元):青岛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总投资 50,504.59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45,929.37 万元;苏州总部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总投资 47,278.10 万元、拟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半导体检测分析大模型研发平台建设项目总投资 8,157.10 万元、拟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三项合计总投资 105,939.79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101,364.57 万元。青岛项目实施主体为青岛胜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大模型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本公司,苏州总部项目利用现有厂区空域空间建设。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定价基准及限售安排未在本回复文件中载明。

审核时间线方面,上交所于 2026-08-25 出具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193 号);发行人于 2026-10-01 披露问询函回复初版,2026-10-17 披露修订稿及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按任务背景,2026-10-24~31 一周内上交所审核通过(项目库状态“通过”),但本回复文件本身未载明上市委审议结论或注册批复文号,终局批复文件。问题 1 聚焦募投项目及融资规模(6 个子项),问题 2 聚焦公司业务及经营情况(7 个子项)。

前次募集资金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 29,659.84 万元,全部用于“苏州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该项目已于 2026 年 3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2026 年 3 月底结项至 2026 年 6 月末实现收入 2,670.26 万元、净利润 425.07 万元。

二、法律问题总览表 ​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 1(1)前次募投结项时间、前次与本次募投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建设内容、会计核算、效益测算能否准确区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运营与信息披露是否一致募集资金运用;其他法律事项否;保荐人核查
首轮问题 1(2)青岛、苏州两项目实施必要性及可行性、产能消化合理性及具体措施、风险揭示;通过青岛胜安实施青岛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募集资金运用;其他法律事项(业务财务类,不展开)否;保荐人核查
首轮问题 1(3)大模型研发平台实施方案、关键技术难点与应对、应用场景及商业合理性;技术积累、人才储备、算力及数据资源;研发失败或无法落地风险募集资金运用;其他法律事项(业务财务类,不展开)否;保荐人核查
首轮问题 1(4)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在业务类型、应用场景、产线设备、下游客户方面的区别与联系,客户验证及导入;是否符合投向主业和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要求募集资金运用;业务合规否;保荐人核查
首轮问题 1(5)效益测算过程、销售单价、设备及产能利用率等参数选取依据;同类业务实际效益及占比、前次募投运营及效益、同行业对比;效益测算是否审慎、合理募集资金运用(业务财务类,不展开)否;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按《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核查
首轮问题 1(6)建筑工程、设备等具体内容、测算依据及匹配性,单价及数量与已投产项目及同行业对比;是否拟用募集资金置换;结合资金余额、未来资金流入流出及资本性支出说明融资规模合理性募集资金运用(业务财务类,不展开)否;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按《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核查
首轮问题 2(1)营业收入、毛利率、净利润变动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募投固定资产投产周期和在建工程转固周期说明业绩进一步下滑风险及揭示其他法律事项(业务财务类,不展开)否;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
首轮问题 2(2)工程设备交易定价公允性,固定资产持续增长原因及合理性,折旧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延期转固其他法律事项(业务财务类,不展开)否;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
首轮问题 2(3)应收账款对应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合理性和一致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其他法律事项(业务财务类,不展开)否;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
首轮问题 2(4)货币资金构成、存放管理及受限情形,有息债务形成原因及合理性,利息收入/支出与规模是否匹配,短期偿债压力及流动性风险其他法律事项(业务财务类,不展开)否;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
首轮问题 2(5)存货规模及变动合理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其他法律事项(业务财务类,不展开)否;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
首轮问题 2(6)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发行前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否;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按《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核查
首轮问题 2(7)报告期内行政处罚、对外担保、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行政处罚;诉讼仲裁;公司治理与内控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按《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核查

说明:问题 1(2)(3)(5)(6) 及问题 2(1)-(5) 为纯业务财务类问题,仅在上表归类,不在第三节展开;其核查结论以回复文件中的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意见为准,概要见第三节末的核查结论摘录。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

问题 1:募投项目及融资规模(首轮问题 1,回复文件第 3-129 页) ​

问询要点:

(1) 结合前次募投结项时间、前次募投与本次募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等,说明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本次与前次募投项目在建设内容、会计核算、效益测算等方面能否准确区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运营等情形与信息披露是否一致。

(2) 结合市场空间、技术先进性及同行业对比、现有及拟建产能、各地实验室建设及运营情况、在手订单及客户储备、设备及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前次募投设备转固及使用情况等,说明青岛、苏州两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产能消化的合理性及具体措施,风险揭示是否充分;通过青岛胜安实施青岛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

(3) 大模型研发平台实施方案、关键技术难点与应对方案、具体应用场景及商业合理性,结合技术积累、人才储备、可用算力及数据资源,说明是否存在研发失败或无法落地的风险,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是否审慎、充分。

(4) 结合建设内容,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在业务类型、应用场景、产线设备、下游客户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客户验证及导入情况等,说明募投项目与主营业务的协同性,是否符合投向主业和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要求。

(5) 结合效益测算过程、销售单价、设备及产能利用率等参数选取依据、报告期内同类业务实际效益及占比、前次募投运营及效益、同行业对比,说明效益测算是否审慎、合理。

(6) 募投项目建筑工程、设备等具体内容、测算依据及匹配性,相关单价及数量与已投产项目及同行业类似项目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结合现有资金余额、未来资金流入及流出、各项资本性支出等,说明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保荐机构对问题 1 全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对问题 (5)(6)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未在回复文件中对问题 1 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法律相关子项):

  • (1) 是否重复建设、前后募投能否准确区分:前次募投项目为 IPO 募投的“苏州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已于 2026 年 3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处于检测产能逐步爬坡阶段,2026 年 3 月底至 6 月末实现收入 2,670.26 万元、净利润 425.07 万元,运行情况良好。前次募投主要购置设备(聚焦离子束显微镜、透射电子显微镜、纳米探针测试系统等)合计投入 27,724.28 万元,投产后至 2026 年 6 月末合计设备产能利用率 89.38%,其中核心三类设备按机时测算的利用率均超过 80%(纳米探针测试系统 133.84%、透射电子显微镜 118.55%,回复称部分设备利用率超过 100%系加班所致)。本次募投与前次募投均围绕半导体检测分析主业开展,区别在于:青岛项目建设地点不同,拟在青岛新建分析实验室,重点扩充产能不足的失效分析及材料分析核心检测能力;苏州总部项目在前次募投基础上利用现有厂区空域空间,继续布局高端检测设备,重点聚焦高性能计算芯片、存储芯片、先进封装等先进产品的系统级故障分析需求,并扩充面向 AI 大芯片的高功耗可靠性分析检测能力;大模型项目为 AI 技术与检测业务深度融合的研发平台项目。回复称,本次与前次募投在建设地点、服务区域、重点覆盖应用领域、采购设备、服务类型、技术侧重点上可准确区分,建设内容、会计核算、效益测算均可按实施主体(青岛胜安、发行人本公司)准确核算,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保荐人核查后认可上述结论。

  • (2) 通过青岛胜安实施青岛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法律相关部分):青岛胜安系公司于 2025 年末收购的全资孙公司,持有项目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鲁(2024)青岛自贸区不动产权第 0010011 号);截至回复出具日,青岛胜安已取得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手续、工程合同和资产权属均与实施主体一致。公司能够通过全资控制关系对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运营实施有效管理,因此由青岛胜安实施该项目具有合理性。青岛项目建设地址位于青岛中德生态园 54 号线以西、牛脐山路以南,土地购置投资 2,575.22 万元为公司实际已投入金额。青岛项目总投资 50,504.59 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投资 15,879.63 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 28,815.00 万元、基本预备费 2,234.73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1,000.00 万元;土地购置费 2,575.22 万元未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拟使用募集资金 45,929.37 万元)。

  • (4) 投向主业与科技创新领域:回复称,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在业务类型、应用场景、产线设备、下游客户等方面具有较强协同性,不存在客户导入障碍及市场开拓风险,募集资金符合投向主业和科技创新领域的要求。保荐人核查后认可。大模型项目(建设周期 3 年、实施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朝前路 9 号、总投资 8,157.10 万元,其中 AI 机房及配套设施 862.00 万元、软硬件设备及配套系统 3,940.00 万元、基本预备费 240.10 万元、研发投入 3,115.00 万元)不采用从零训练通用大模型的技术路线,而是基于成熟开源基座模型,通过领域微调、持续训练、多模态能力增强及参数优化提升对半导体专业知识、实验数据及业务场景的理解、分析与推理能力,主要通过自购服务器本地部署开展;项目聚焦“多模态数据中台与知识引擎研发项目”“半导体检测分析 AI 垂域模型与智能体应用研发项目”“AI 驱动的 Labless 实验服务操作系统和智能调度研发项目”三个方向,效益反映在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中,无法单独核算收入效益,不涉及效益预测。保荐人认为该项目不存在重大研发失败或无法落地的风险,项目实施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

  • (5)(6) 效益测算与融资规模(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结论,业务财务类仅摘录结论):青岛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1.54%、税后投资回收期 7.03 年(含建设期 2 年),财务测算期间 9 年、建成后第一年达产 80%,建设期两年、自 T+3 投产年起年折旧金额合计 4,675.68 万元;苏州总部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2.69%、税后投资回收期 6.70 年(含建设期 2 年),财务测算期间 9 年、建成后第一年达产 80%,建设期两年、自 T+3 投产年起年折旧金额合计 5,563.46 万元。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大模型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收入效益,不涉及效益测算;青岛、苏州两项目效益测算过程准确合理,销售单价、设备服务机时、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关键参数选取依据充分,与公司同类业务实际效益、前次募投实际运营以及同行业可比项目对比不存在重大异常,效益测算审慎、合理;建筑工程、设备购置、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研发投入测算依据充分,相关单价及数量与已投产项目及同行业类似项目不存在明显差异;公司募投项目已陆续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本次融资具有必要性;结合现有资金、未来现金流及各项资金支出测算,融资规模具备合理性。按《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5 条逐项核查,发行人不属于金融类企业;用于项目非资本性支出的金额为 10,745.93 万元(基本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研发人员费用等),占募集资金的比例为 10.60%,符合规定要求;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计算,发行人不涉及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工程施工类项目的土地购置费、建筑工程投资、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均已视为资本性支出核算。

核查意见分层:发行人律师未对问题 1 发表意见;保荐人对全题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会计师对 (5)(6) 发表明确意见。不得将保荐人、会计师对效益测算、投资概算的意见扩展理解为律师意见。

执业提示:定向增发中“前次募投刚结项即启动新一轮募投”是最易被追问的点,本案的抗辩链是“地点不同(青岛新建)+ 同地升级(苏州空域扩容)+ 技术路线不同(AI 研发平台)+ 实施主体与核算可分 + 前次设备利用率已饱和(合计 89.38%)”。引用前次设备利用率时注意口径:理论机时按 20 小时/天设定、与 IPO 审核阶段口径一致,部分设备利用率超 100%系加班所致,不能直接等同于产能利用率。青岛项目用地已办证(鲁(2024)青岛自贸区不动产权第 0010011 号)且四证齐全,是本案与用地未办结类案例的关键区别。

问题 2:业务及经营情况(首轮问题 2,回复文件第 130-184 页) ​

问询要点:

(1) 结合主要客户、重大销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业务量及实际执行情况、业务结构及毛利率、折旧摊销及分摊方式、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业绩及期后经营业绩等,说明营业收入、毛利率、净利润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募投固定资产投产周期和在建工程转固周期,说明业绩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并充分揭示。

(2) 结合产能扩张计划、设备及产能利用率、采购流程及定价方式、在建工程转固时点及判断依据、供应商资信情况及关联关系、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政策及执行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工程设备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固定资产持续增长原因及合理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延期转固的情形。

(3) 结合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情况及账龄结构、收入确认时点及与货物流转的匹配性、信用政策及结算约定与实际执行的差异、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对应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合理性和一致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4) 货币资金的具体构成、存放管理方式及受限情形、有息债务形成原因及合理性,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利息支出与有息债务规模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短期偿债压力及流动性风险。

(5) 结合业务模式、库龄结构及期后结转、在手订单、原材料耗用率、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规模及变动的合理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6)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最近一期末公司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情形。

(7) 报告期内发行人行政处罚、对外担保、以及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问题 (1)-(5)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对问题 (6)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对问题 (7)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法律相关子项详述;(1)-(5) 仅摘录核查结论):

  • (1)-(5) 核查结论摘录(业务财务类,不展开):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39,398.33 万元、41,527.19 万元、52,952.73 万元),主要受下游半导体行业检测分析需求提升、主要客户需求释放以及新实验室产能扩张的驱动;毛利率(54.28%、46.86%、40.63%)与净利润下滑主要系新建实验室及总部大楼投产带来的折旧摊销增长以及销售价格下滑所致,与公司发展阶段及同行业变化趋势相符,具有合理性;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8,587.91 万元、7,251.67 万元、5,617.11 万元。本次募投项目全部达产后,每年将新增生产相关折旧摊销金额 10,239.14 万元,若募投项目产生的收益无法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则可能导致公司净利润下滑,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就业绩下滑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固定资产规模增长与实验室产能扩张计划、下游客户需求变化趋势、设备整体产能利用水平、同行业扩产情况相匹配,增长具有合理性;工程设备采购流程合理,主要工程设备供应商资信情况良好,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工程设备交易定价公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充分、合理;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在建工程不存在延期转固的情形。应收账款主要对象均为半导体行业内龙头企业,账龄主要在 1 年以内;收入确认时点与检测分析案件执行情况相匹配,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具有合理性及一致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信用政策及结算约定与实际执行不存在重大差异,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货币资金以银行存款为主,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等内控制度,报告期各期末不存在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有息债务系业务规模扩张的合理融资安排,与资本开支需求及资产结构相匹配,形成原因合理;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利息支出与有息债务规模匹配;有息负债规模较大、存在一定的短期偿债压力,但经营活动现金流良好、银行授信充足,流动性风险总体可控,相关风险已充分揭示。存货规模及变动与业务模式、业务规模扩张、新增设备购置、客户需求增长以及战略备货等因素相匹配,库龄主要为 1 年以内,期后结转情况良好,原材料耗用率合理,在手订单覆盖率高;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收账款、货币资金、有息负债、存货的具体金额见问询函原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39,203.63 万元、58,205.57 万元、111,325.37 万元;在建工程 36,237.77 万元、52,394.25 万元、30,273.87 万元;应收账款 7,759.07 万元、10,235.53 万元、14,502.50 万元;货币资金 16,978.03 万元、11,262.09 万元、14,257.15 万元;有息负债合计 52,015.92 万元、65,070.85 万元、82,354.55 万元;存货 2,033.42 万元、2,318.99 万元、4,654.42 万元,主要系原材料)。

  • (6) 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公司于 2026-04-23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实施的对外投资为对泰州永鑫融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 2,000 万元,该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半导体相关产业领域,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性,但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该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公司对该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均已实缴,不存在追加或其他后续投资计划。2026-10-16,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将该笔投资从本次募集资金中予以扣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亦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类金融业务。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后认为:自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发行前,公司已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已在本次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的情形。上述扣除正是募集资金总额由申报初版 103,364.57 万元调整为修订稿 101,364.57 万元的原因。

  • (7) 行政处罚、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得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6-5 条及第 6-6 条的规定,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重大诉讼仲裁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符合上述监管指引的要求。核查程序包括:核查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查阅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年度报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法院网、12309 中国检察网、中国仲裁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对发行人董事高管访谈;查阅《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阅报告期内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资料。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亦不存在尚未了结或仍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已完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亦未新增上述事项,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

核查意见分层:发行人律师的明确结论仅覆盖问题 2(7);保荐人对问题 2 全题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会计师对 (1)-(6) 发表明确意见。不得将律师对 (7) 的“无行政处罚、无对外担保、无未了结重大诉讼仲裁”的意见扩展理解为对公司财务数据、效益测算或产能预测的独立保证。

执业提示:本案是“干净型”问询样本:唯一的律师意见点是 (7) 的三无结论,财务性投资的处置是修订稿的核心变化——初版披露后、修订稿披露前以董事会决议扣除 2,000 万元并同步调减募集资金总额,这种“认定+扣除”的处理是再融资问询中财务性投资问题的标准解法,引用时应同时交代初版总额(103,364.57 万元)与修订稿总额(101,364.57 万元)两个数字,避免单引其一造成口径混乱。另注意:报告期收入增长但毛利率、扣非净利润持续下滑,募投达产后每年新增折旧摊销 10,239.14 万元,业绩下滑风险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揭示,尽调时应与募投效益测算交叉核对。

待核验 ​

  • 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定价基准及限售安排:本回复文件中未载明,需以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注册稿)或发行结果公告核对。
  • 发行人律师签字律师姓名:回复文件签章页仅有发行人、保荐人签章,律师签字信息需以发行人律师单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核对。
  • 上交所审核通过的具体结论文件及注册批复文号:本回复文件未载明,需以项目库“通过”状态及后续批复文件核对。
  • 本文档所引报告期各期财务数据对应的具体报告期起止年份以募集说明书为准;回复文件中的“报告期”口径未在本文档中另行展开。

更新日期:

内容同步自 GitHub 仓库,仅作为工具教程与工作流说明。

CONTACT

联系李成律师

扫描二维码添加微信,沟通法律 AI、非诉业务及相关合作事项。

手机端可点击二维码查看原图并长按识别。

李成律师微信二维码扫码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