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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5157-%E5%8D%9A%E7%9B%8A%E9%91%AB%E6%88%90.md

博益鑫成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75157·新三板基础层公开转让)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6-08-25 | 审核问询共 1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31) 依据文件:《关于博益鑫成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2026-07-31 披露,回复全国股转公司 2026 年 7 月 3 日印发的《审核问询函》,下称"首轮回复";另参考 2026-06-29《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博益鑫成主营功能性薄膜材料及光学级特种胶粘剂等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07 年 6 月由喻朋丰、义苏正、晏晞、李华芳在江苏昆山设立(注册资本 300 万元),实际控制人为喻四海(喻朋丰之弟)。公司历史沿革瑕疵密集:设立时以过桥资金完成验资(实质出资系开办费及偿债支出)、2010 年 12 月两次增资存在出资当日转回、1,000 万元增资由喻四海统一垫资由 7 人各自结清、义苏正-唐弘-喻四海之间的低价股权转让被问及代持还原可能;2022 年 11 月喻四海以重新出资 300 万元补正设立出资瑕疵。公司客户关联方入股特征显著(领益智造控股股东领胜投资持 1.70%、京东方间接持有的显智链持 1.51%、安洁科技实控人王春生关联平台合计持 3.18%),2026 年 6 月挂牌申报前引入海螺金石、茅台金石、金石成长等投资人并对赌实控人。首轮问询 6 个问题,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 1(股东出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与问题 6(特殊投资条款附条件恢复、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租赁、境外再投资程序瑕疵、高校党政领导干部独董任职资格)。核心审核风险为出资瑕疵的"实质出资+程序补正"论证与实控人端对赌挂牌期间恢复效力安排。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股东出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出资瑕疵(过桥资金验资、增资款当日转回、垫资增资)/抽逃出资认定/代持排查/行政处罚时效/重大违法认定/"股权明晰"挂牌条件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6(1)特殊投资条款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实控人回购+多级时间表附条件恢复);回购能力与控制权风险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6(2)生产经营合规性租赁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境外再投资发改及外汇程序瑕疵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6(3)独立董事任职合规性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独董任职资格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6(4)关于子公司境外投资 ODI 备案/境外律师法律意见/分红外汇障碍/子公司披露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6(10)内部监督机构、章程及申报文件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章程必备条款/终止挂牌投资者保护条款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2股东入股价格合理性及会计处理合规性(含客户关联方入股、股份支付)定价与股份支付以财务核查为主(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律师未单独发表意见
首轮3、4、5、6(5)-(9)收入增长/收入确认与存货/采购与毛利率/应收款项/在建工程/销售服务费/借款与偿债纯业务、财务类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股东出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首轮,回复第 8-1-4 至 8-1-46 页;txt 行 76-1712)

问询要点:(1) 创始股东喻朋丰、义苏正、晏晞、李华芳的身份背景、共同创业原因及与实控人喻四海的关系,喻四海 2022 年 11 月替四人补正出资瑕疵的原因、有无代持;(2) 2010 年 12 月 1,000 万元增资由喻四海统一出资、其他 6 人各自结清的过程及债权债务真实性;(3) 义苏正 2014 年以 3.29 元/注册资本(低于前后期 4.75 元)转让给唐弘、2017 年唐弘平价转回喻四海是否与代持及还原有关;(4) 在册股东持股真实性及纠纷;(5) 过桥资金验资的具体过程、资金流出前后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对生产经营影响及 2010 年增资前后公司对喻四海的负债;(6) 设立及两次增资是否违反《公司法》、补救措施合法性、行政处罚风险及重大违法认定。请主办券商、律师就"股权明晰"挂牌条件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就流水核查、借款出资依据、员工持股平台及 200 人事项专项说明。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设立出资瑕疵:四名创始股东(喻朋丰任深圳博益负责人、晏晞任商务高级总监、义苏正 2014 年离职创业、李华芳已移居海外)自筹办至 2007 年 7 月通过支付开办费及替公司偿债累计实际投入现金超 300 万元,因实质出资无法通过当时验资程序确认,2007 年 6 月 5 日以过桥资金 300 万元完成验资(过桥方打入四股东账户→当日缴入公司验资户→同日转回过桥方),公司账面仅余负债 59.98 万元及后续 265 万元借款,未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022 年 11 月经股东会决议由喻四海重新出资 300 万元补正,股东出具确认文件并承诺如被追缴或处罚无条件足额补偿公司。
  • 不构成抽逃出资:对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四种情形(虚增利润分配、虚构债权债务转出、关联交易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创始股东已实质履行出资义务、投入用于公司经营、账务处理完整,属程序性瑕疵;不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权益。
  • 行政处罚风险与重大违法:依行为时《公司法(2005 修订)》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责任主体为存在出资瑕疵的发起人/股东;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二年未发现不再处罚,涉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延至五年),瑕疵行为已超处罚时效;股东调查表确认未受行政处罚,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版)》佐证;依《挂牌审核指引 1 号》1-4 重大违法行为认定,未被处罚、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统一垫资增资与低价转让:2010 年 12 月 1,000 万元增资款由喻四海统一缴付,其他 6 人(晏晞、喻朋丰、义苏正、施法宽、杨杰、王劲松)各自与喻四海结清出资款,相关方确认债权债务真实结清、不存在代持;义苏正退出时结清其与喻四海及公司的债权债务;义苏正→唐弘→喻四海两次 3.29 元/注册资本转让系义苏正离职退出的定价安排,经访谈及流水核查确认与代持还原无关,唐弘、义苏正均确认持股真实、无纠纷。
  •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历次工商档案、增资/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验资报告;核查过桥资金进出流水、喻四海补正出资凭证;核查喻四海与 6 名股东结清出资款的流水与确认文件;对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历史代持人/被代持人出资前后流水核查;核查借款出资的协议、利率、还款安排;核查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任职并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设立及增资出资瑕疵已由喻四海补正、补救措施合法有效,不构成抽逃出资、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未披露利益安排;无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过桥资金验资+实质出资在先"的老出资瑕疵,论证核心是把资金流(过桥进出)与业务流(开办费、偿债凭证)分离呈现,以《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负面清单排除抽逃认定,再以"实控人重新出资补正+《行政处罚法》时效+信用报告"三重闭合;垫资增资、低价转让连环问询须逐笔以流水和结清凭证回应,任一环节缺流水即会引发代持追问。

问题 6(1):特殊投资条款(首轮,回复第 8-1-162 至 8-1-172 页;txt 行 6717-7100 附近)

问询要点:①披露特殊投资条款具体内容及义务承担主体,说明相关条款在挂牌期间恢复效力是否符合《挂牌审核指引 1 号》1-8 的规定;②结合回购触发条件、预计回购金额、回购义务主体资产负债及资信情况说明回购能力,若触发回购是否引发控制权变动、实控人不当控制风险并作风险揭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条款内容与解除:显智链(京东方间接持有份额)依《增资协议》《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一)》享有实控人回购权(2024-12-31 前未完成合格上市、实控人离职/丧失控制权、合规或刑事处罚影响上市等触发)、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最优惠权利、优先清算权等,经协商一致终止且"自始无效、不因任何原因恢复";《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二)》业绩承诺因已完成而履行完毕。景祥嘉信依《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享有实控人回购权,已终止履行,但约定"若公司未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被受理,或未在 2028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合格上市,则股权回购条款自动恢复"。2026 年 6 月海螺金石、茅台金石、金石成长依《投资补充协议》《投资补充协议(二)》设实控人回购义务(2028-12-31 前未递交上市申请并受理或 2029-12-31 前未实现合格上市等 12 项触发情形)。
  • 恢复效力安排:公司提交挂牌申请获受理后投资方特殊股东权利自动终止;公司承担义务的条款、违背同股同权及监管规则的条款自始无效且不得恢复;若最终未完成挂牌、挂牌后 1 年内未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挂牌后终止挂牌(为提交上市申请而终止的除外)或未完成合格上市的,除不可恢复条款外被终止的特别权利自动恢复——即实控人端回购条款为附条件恢复,挂牌存续期间不恢复、不违反 1-8。
  • 回购能力与风险揭示:实控人喻四海可以自有资金、处置公司部分股份等方式筹资;取得其银行存款及投资账户余额、不动产权证书、个人信用报告及《承诺函》;公司治理制度完善,即使履行回购义务亦不存在控制权变动或不当控制风险。
  • 核查程序:查阅增资/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投资款支付凭证、分红股东会决议;取得喻四海资产证明与信用报告;检索其个人信用信息;取得回购事项《承诺函》。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与律师认为实控人承担义务的条款附条件恢复、不涉及应当清理的特殊投资条款、符合 1-8 要求;喻四海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控制权变动或不当控制风险。

执业提示:本案恢复条款呈"三级时间表"(2027-06-30 申报受理/2028-06-30 上市;挂牌后 1 年内申报;未挂牌或终止挂牌即恢复)+新股(海螺金石等)"2028/2029"平行安排,是多轮投资人时间表并存的典型文本;公司端条款"自始无效且不得恢复"与实控人端"附条件恢复"须在协议中严格分轨表述,否则触碰 1-8 治理权清理红线。

问题 6(2):生产经营合规性——违法建筑租赁与境外再投资瑕疵(首轮,回复第 8-1-172 至 8-1-176 页;txt 行 6810-6900 附近)

问询要点:①子公司深圳博益向深圳市沙井蚝二股份合作公司租赁的新桥街道芙蓉四路 6 号厂房 3,000㎡未取得权属证书(系《深圳市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竣工项目处理决定书》认定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决定是否影响继续租赁、是否构成违法违规,量化该厂房产品产量收入利润占比及无法租赁的影响;②通过日本博益设立合资公司 BYE-KABOSEN 未办理境外再投资发改备案及再投资后外汇手续的整改情况、法律后果、行政处罚风险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违法建筑租赁:《处理决定书》不影响继续租赁;租赁物业存在被认定违法建筑或受处罚的法律风险,但出租人已完成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取得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并取得深圳市宝安区象山社区工作站《宝安区房屋临时使用(出租)人证明》;处罚对象为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管理人,公司作为承租使用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该厂房对应收入、利润占比较小,无法继续租赁对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预计不构成重大影响。
  • 境外再投资瑕疵:通过全资孙公司日本博益设立 BYE-KABOSEN 时未就境外再投资办理发改备案、再投资后未办理相应外汇手续,存在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经整改规范(结合取得发改项目备案/变更通知、商务境外投资证书、外汇登记凭证等程序性文件链条)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挂牌实质障碍;实控人就公司及子公司境外投资出具《承诺函》。
  • 核查程序:查阅《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等规定;查阅租赁合同;取得出租人情况说明、社区工作站证明、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并访谈出租人;取得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分析深圳博益收入利润占比;查阅《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汇发〔2015〕13 号通知、《外汇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取得实控人《承诺函》;查询发改委及外汇局网站取得无违规证明。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与律师认为违法建筑租赁不构成公司重大违法、影响可控;境外再投资程序瑕疵存在处罚风险但不构成重大违法、不构成挂牌实质障碍。

执业提示: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租赁已有成熟处理口径——"普查申报收件回执+社区工作站临时使用证明+处罚主体限于建设当事人"三要素,承租人风险即可隔离;境外多层架构(孙公司层面再投资)须逐层补全 ODI 备案与外汇登记,存量瑕疵以"主管部门无违规证明+实控人兜底承诺"化解。

问题 6(3):独立董事任职合规性(首轮,回复第 8-1-176 至 8-1-177 页;txt 行 6830-6860 附近)

问询要点:独立董事陈非文任湘潭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朱卫国任常州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请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相关规定及所在单位兼职规定,说明二人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查阅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规定及《湘潭大学领导干部社会兼职管理办法》《常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取得陈非文《湘潭大学领导干部社会兼职审批表》、湘潭大学化工学院《关于陈非文同志兼职的确认函》及本人确认函、常州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确认函》;检索教育部及两校官网。主办券商与律师认为陈非文、朱卫文的兼职已履行所在单位审批程序,符合高校教职工(含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在外兼职及所在单位兼职管理规定,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

执业提示:高校党政领导干部任独董的核查要点不在法规禁止性(中组部规范针对"未经批准"兼职),而在所在单位内部办法的审批留痕——兼职审批表+院系/学校两级确认函是必备底稿,官网检索用于排除公示冲突。

问题 6(4):关于子公司——境外投资合规(首轮,回复第 8-1-177 至 8-1-180 页;txt 行 6860-6900 附近)

问询要点:①按《信息披露 1 号准则》补充披露收入或利润占比 10%以上子公司(铜陵博益、深圳博益、苏州博益等)情况;②子公司少数股东入股背景及关联关系;③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子公司的必要性及定价;④境外投资是否履行发改、商务、外汇及境外主管机关备案审批,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境外子公司分红有无政策或外汇障碍,是否取得境外律师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公司拥有 8 家境内子公司、4 家境外子公司;各子公司系通过设立或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2011 年喻四海、晏晞以深圳博益 90%/10%股权作价 800 万元增资入股,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不存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情形;少数股东入股背景合理、与公司及关联方无关联关系。境外投资方面:除 BYE-KABOSEN 再投资瑕疵外(见 6(2)),公司投资设立及增资境外企业已取得发改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及变更通知、商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汇部门外汇登记凭证;境外投资不属于《指导意见》限制类、禁止类范畴;境外子公司尚未分红,所在国法律对分红无特殊限制、不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障碍;已取得日本、新加坡等所在地执业律师就境外子公司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出具的明确法律意见书。核查程序涵盖取得各子公司工商档案、资质文件、财务报表、关联方清单、少数股东访谈,对照《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新加坡/日本》(2025 年版)。主办券商与律师认为子公司披露合规、境外投资程序合法合规、无重大合法合规问题。

执业提示:多境外子公司项目的标准证据链是"发改备案+商务证书+外汇登记+境外律师意见书+国别指南对照"五件套;少数股东入股与关联关系排查要落实到访谈与工商穿透,董监高及关联方清单须与子公司少数股东名单逐一比对。

问题 6(10):内部监督机构、章程及申报文件(首轮,回复第 8-1-217 至 8-1-222 页;txt 行 9270-9440 附近)

问询要点: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股票挂牌规则》《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章程及内部制度是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章程是否设置终止挂牌投资者保护专门条款;申报文件 2-2、2-7 是否符合《业务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模板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2025 年 11 月 21 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成员 3 名均为非高管董事、过半数为独立董事、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叶玲任召集人,符合《股票挂牌规则》第十四条及《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三十五、三十六条;2026 年 5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挂牌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已设置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专门条款、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无需修订;申报文件 2-2、2-7 符合模板要求无需更新。主办券商与律师认为上述设置与文件均合规。

执业提示: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模式(2025 年 11 月完成)与章程投资者保护条款(第 202 条式文本)已成为新三板申报标准配置;与燎原装备、同心智医(保留监事会)对照,选择哪条路径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成本,但挂牌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是硬要求。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2 股东入股价格合理性及会计处理合规性(收购深圳博益同一控制合并、2010-2011 年低价增资转让与股份支付、客户关联方入股前后销量毛利率信用政策变化、孙钦华/喻四海转让价差)定价与股份支付事项由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律师未被要求单独发表意见(入股背景中的利益输送维度已并入问题 1 节)
首轮 3 收入增长合理性及客户合作稳定性、4 收入确认合规性及存货管理、5 采购价格公允性及毛利率增长合理性纯业务与财务类
首轮 6(5) 应收款项增长及期后回款、6(6) 在建工程真实性、6(7) 销售服务费商业合理性、6(8)(9) 借款与偿债风险、营运资金纯财务类,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审核问询函原文(全国股转公司 2026 年 7 月 3 日印发)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文件引用部分为准。
  • 首轮回复 txt 末尾为公司及国泰海通签章页(第 229-230 页),未见上海锦天城、立信单独签章页,律师签署页待核验。
  • BYE-KABOSEN 境外再投资瑕疵的整改完成时点(是否已补办发改备案/外汇登记)回复中未明确披露补办结果凭证文号,仅表述不构成重大违法,待核验。
  • 实控人回购义务所涉预计回购金额未在本问询中逐档量化(仅喻四海 6(1) 回复引用其资产与信用资料),风险揭示的量化程度较同批项目(燎原装备、天圣华)为低,引用时注意。
  • txt 为 pdftotext 产物,问题 1 历次股权变动表与问题 6 特殊条款梳理表列错位较明显,但内容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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