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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ma-restructuring-kb-2024/blob/main/cases/600038-%E4%B8%AD%E8%88%AA%E7%9B%B4%E5%8D%87%E6%9C%BA%E8%82%A1.md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600038·沪主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注册批复日期:2024-02-01 | 受理日期:2023-10-13 | 审核问询共 1 轮(10 问,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3〕61 号,2023-10-24 下发)| 本文档基于公开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审核问询函回复(2023-12-08 修订稿)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提炼(截至 2026-09-01) 依据文件:20231024《审核问询函》;20231208_6-1《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修订稿)》;20231208_6-2 中金公司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20231208_6-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31013_2-2《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介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大华核字[2023]0016411 号);评估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标的:中航科工持有的昌飞集团 92.43% 股权、哈飞集团 80.79% 股权及航空工业集团持有的昌飞集团 7.57% 股权、哈飞集团 19.21% 股权;系航空工业集团直升机业务总装资产整合,构成关联交易

一、交易方案与审核概况

中直股份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中航科工、航空工业集团购买昌飞集团 100% 股权、哈飞集团 100% 股权,交易对价合计 507,827.88 万元(其中中航科工部分昌飞 92.43% 作价 170,884.53 万元、哈飞 80.79% 作价 260,913.87 万元,发行 120,850,378 股;航空工业集团部分昌飞 7.57% 作价 13,988.26 万元、哈飞 19.21% 作价 62,041.22 万元,发行 21,278,892 股,合计 142,129,270 股)。发行价 35.9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023-03-16 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80%),因 2023-06-28 实施每 10 股派现 1.97 元的利润分配调整为 35.73 元/股;设双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注册前,可调整一次);交易对方锁定 36 个月,并设发行后 6 个月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动延长锁定条款。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含中航科工拟认购 2 亿元、机载公司拟认购 1 亿元)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0 亿元(不超过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发行股份数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 30%),其中 20 亿元用于新型直升机与无人机研发能力建设、航空综合维修能力提升与产业化、直升机生产能力提升等项目、10 亿元补流或偿债。

本次系航空工业集团直升机总装资产(昌飞集团、哈飞集团)整体注入上市公司的军工央企产业整合,交易前后控股股东均为中航科工、实际控制人均为航空工业集团,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重组上市。特殊法律结构:哈飞集团因 2012 年重组持有中直股份 3.25% 股权,交易完成后形成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哈飞集团将持中直股份约 2.62%),以"1 年内协议转让消除+消除前不行使表决权+1 股换 1 股评估"方式解决。2023-12-08 披露问询回复修订稿,2024-02-01 注册生效。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业务及整合(直升机总装整合与同业竞争)同业竞争、对标的公司整合与管控否(请公司说明)
首轮2募集配套资金(募投项目审批程序)募集资金配套是(第(3)项)
首轮3交叉持股(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形成与消除)其他法律事项、中小投资者保护
首轮4关联交易(占比结构与公允性)关联交易与关联方
首轮5权属瑕疵(划拨用地、无证房产、租赁瑕疵)土地房产权属是(第(1)-(3)项)
首轮6历史沿革(多次存续分立的债务承担)标的资产权属与历史沿革
首轮7盈利能力(收入波动、毛利率、政府补助依赖)信息披露与中介核查程序(财务类)否(会计师)
首轮8资产状况及现金流信息披露与中介核查程序(财务类)否(会计师)
首轮9其他财务问题(研发归集、增值税政策、坏账存货准备)信息披露与中介核查程序(财务类)、税务否(会计师)
首轮10资产评估(资产基础法 vs 收益法、增值结构)其他法律事项(估值)否(评估师)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3:交叉持股——全资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形成与消除(首轮,回复文件第 55–58 页;txt 行 2288–2500)

问询要点:(1) 哈飞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3.25% 股份;交易完成后哈飞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时持有上市公司约 2.62% 股份;哈飞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将在交易完成后按规定消除;哈飞集团对中直股份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按本次发行价格乘以持股数量计算——请说明本次交易形成上市公司与哈飞集团相互持股的原因、必要性及合规性;(2) 相互持股的具体解决方案及对评估作价的影响,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形成原因:上市公司 2012 年重大资产重组向中航科工、中直有限、哈飞集团发行股份购买直升机零部件资产,形成哈飞集团持股;本次交易向中航科工购买哈飞集团 80.79% 股权、向航空工业集团购买 19.21% 股权,交易完成后中直股份持有哈飞集团 100% 股权,而哈飞集团原持有的中直股份股份未纳入处置,形成母子公司交叉持股。
  • 必要性论证(交易前不减持的三点理由):①中直股份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应保持国有股东的绝对控股权",交易前航空工业集团合计控制中直股份 50.25% 股份(含哈飞集团所持 3.25%),哈飞集团减持将导致不符合章程规定;②交易筹划期内哈飞集团相关人员不知悉重组、无法提前安排,且其控股股东中航科工为港股上市公司,转让涉及港股信息披露义务,交易前转让将影响内幕信息保密;③哈飞集团作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已于预案阶段承诺交易实施完毕前无减持计划。
  • 解决方案:依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1 年内消除该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哈飞集团承诺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1 年内,通过向航空工业集团或其控制的下属单位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等方式消除交叉持股,消除前不行使表决权。
  • 评估处理:"1 股换 1 股"——哈飞集团所持中直股份股票按本次发行价格(35.92 元/股,分红除息后 35.73 元/股)计算评估值,使哈飞集团股东经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与哈飞集团原持股数量保持一致,与交易经济实质匹配。
  • 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同口径):交叉持股形成具有特殊原因及必要性,未违反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哈飞集团承诺函合法有效、解决方案具备可行性;评估作价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 执业提示:交叉持股是"上市公司收购持有自身股份的标的"的必然衍生问题,合规要点三条:形成原因有章程/内幕信息等客观依据、消除路径(1 年内协议转让给实控人下属单位)明确、消除前表决权冻结;评估上坚持"1 股换 1 股"中性定价,三件事齐备即可通过。

问题 5:权属瑕疵——划拨用地、无证房产与租赁瑕疵(首轮,回复文件第 68–82 页;txt 行 2863–3497)

问询要点:(1) 昌飞集团 33 项自有房产中 1 项建于划拨用地(主管部门同意进入上市公司后保留划拨用地继续使用)、2 项房屋证载权利人为昌河航空(上市公司子公司)、2 项房屋为昌飞集团所有但证载权利人为昌河航空;哈飞集团 86 项已取得权属证书房屋中 2 项建于划拨用地、7 项因建设手续缺失暂时无法办理权证;租赁房产存在未办理登记备案、位于划拨用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一致等瑕疵——请说明租赁瑕疵原因及影响、证载权利人不符的原因及权属确认、手续缺失原因及办证障碍;(2) 区分自有及租赁瑕疵,列示瑕疵房产合计面积、占比、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本次交易作价,分析对本次交易的影响;(3)(评估师部分)资产评估和作价是否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权问题影响。请律师核查(1)-(3)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自有房产瑕疵处理:证载权利人为昌河航空的房产,昌飞集团已取得昌河航空关于房产权属归于昌飞集团且双方无争议的确认,昌飞集团与昌河航空控股股东中航科工亦出具权属无争议确认;哈飞集团 7 项手续缺失房产正与政府部门沟通补办(已进入消防主管部门审查程序),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出具建设合规证明,中航科工承诺因无法及时办理无证房产手续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损失。
  • 量化占比:自有瑕疵房产面积占标的公司自有房产总面积比例较小、为 9.20%;自有瑕疵房产本次交易作价金额合计 138,272,556 元(约 13,827.26 万元),占交易作价比例低;其中第 1、6-7 项房产位于自有划拨土地,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标的公司进入上市公司后保留划拨土地继续使用的《证明》;第 6-7 项及第 9-14 项房产主要用于员工培训、办公或生产辅助设施、配套设施,非主要生产经营性用房。
  • 租赁房产:产权不属于标的公司,未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及交易作价;对未备案、划拨用地、用途不一致等瑕疵逐项说明原因与整改安排。
  • 认定结论:自有瑕疵房产面积占比及作价金额占比均较小,部分非主要生产经营性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已采取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相关方及控股股东确认等措施确保持续合规使用,房产瑕疵不会对昌飞集团、哈飞集团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 核查意见(律师):同上结论。评估师就划拨用地及瑕疵对评估作价的影响发表意见(作价未含租赁房产,自有瑕疵房产已按现状评估)。
  • 执业提示:军工企业划拨用地处置的关键凭证是主管部门"同意进入上市公司后保留划拨地继续使用"的书面证明;证载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的,需"实际权利人确认+共同控股股东确权承诺+损失兜底"三层闭环,并将瑕疵资产作价占比(本案约 2.7%)作为非重大定量的核心论据。

问题 6:历史沿革——多次存续分立的债务承担(首轮,回复文件第 82–86 页;txt 行 3497–3652)

问询要点:标的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分立;请说明相关分立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因此前分立出的资产相关负债而承担债务的风险;如否说明依据,如是分析风险金额及解决措施。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昌飞集团 2012 年 7 月分立:以存续分立方式将直升机零部件业务分立新设景德镇昌飞航空零部件有限公司(后于 2014 年 12 月被中直股份全资子公司昌河航空吸收合并注销)。经股东中直有限同意的《分立方案》以 2011-12-31 为分立基准日,基准日前负债全部由昌飞集团承担、昌飞零部件不承担亦不承担连带责任;基准日后债务按资产划分各自承担;已依法完成债权人公告及国资审批。
  • 昌飞集团 2019 年 10 月分立:分立新设江西昌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昌飞分立协议》及中发评报字[2019]第 037 号、第 038 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已经航空工业集团备案)之评估明细表划分资产负债;自分立交割日起相关负债、义务及风险按约定分割范围分别承担;已债权人同意承继的债务转由昌飞服务承担;连带责任情形下对方补偿;经确认不存在应由昌飞服务承担而由昌飞集团承担的情形,无重大纠纷或诉讼,昌飞服务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
  • 哈飞集团 2019 年 10 月分立:分立新设哈尔滨哈飞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哈飞分立协议》及中发评报字[2019]第 035 号、第 036 号评估报告(已经航空工业集团备案)明细表划分,债务承担机制与昌飞分立相同;哈飞企管已书面确认财务状况良好。
  • 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同口径):标的公司历次分立均明确约定了债务承担方式,标的公司不存在因此前分立出的资产相关负债而承担债务的风险。
  • 执业提示:国企存续分立的债务风险审查三步法:分立协议债务划分条款(含基准日划分+评估明细表逐项列示)→债权人公告程序完备性→分立后承接主体偿债能力确认函;连带责任兜底补偿条款的存在是律师出具"无承担风险"结论的重要支撑。

问题 4:关联交易——军工体系内关联交易结构与整合后下降(首轮,回复文件第 58–68 页;txt 行 2500–2863)

问询要点:(1) 分类列示 2022 年及 2023 年 1-4 月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关联采购、销售的主要内容、金额及占比;除相互间交易外的其他关联采购、销售情况;(2) 结合标的公司关联采购销售内容、定价机制、供应商及客户选择,分析必要性、公允性;(3) 交易完成后备考关联采购、销售的主要内容、金额占比、交易背景与主营关系、必要性及公允性。请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结构数据:交易前上市公司 2022 年、2023 年 1-4 月关联采购占比 54.19%、45.32%,关联销售占比 93.18%、98.95%;本次交易完成后备考关联采购占比下降至 38.26%、37.38%,关联销售占比大幅下降至 4.67%、1.33%——直升机总装资产注入使原"零部件公司向总装集团销售"的关联交易内部化。
  • 必要性论证:航空产品研制生产环节众多、技术及准入壁垒高、配套体系相对固化,航空产业链集中于航空工业集团体系内,集团对下属企业专业化分工形成"产品配套、定点采购"模式;上市公司主营直升机零部件制造及民用直升机,标的公司主营特定领域直升机总装,上下游关系决定关联交易不可避免。
  • 定价机制:关联销售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为首要原则、无该等价格的按市场价格、无市场价格的按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成本加成)确定,逐类说明与同集团定价政策一致性。
  • 核查意见(律师、会计师):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定价公允,本次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占比显著下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减少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的要求。
  • 执业提示:军工央企重组的关联交易论证应立足行业特殊性(配套体系不可分割),用"交易后占比下降"数据本身论证交易效益,并对成本加成定价的政策依据(国家定价→指导价→市场价→成本加成的顺位)完整披露。

问题 2:募集配套资金——募投项目审批程序(首轮,回复文件第 3–55 页,核心第 37–39 页;txt 行 703–2299,核心 1588–1650)

问询要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30 亿元,其中 20 亿元用于新型直升机与无人机研发能力建设项目、航空综合维修能力提升与产业化项目、直升机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等,10 亿元补流或偿债;请说明(1)各项目投资金额测算过程;(2)结合标的产能利用率分析用于维修能力提升及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的原因;(3)相关募投项目是否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4)项目投资对财务报表影响;(5)补流偿债测算依据。请会计师核查(1)(2)(4)(5),请律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审批清单:募投项目含 5 大类 11 个子项目(1.1 新型直升机研制保障能力建设、1.2 无人机研发及基础能力建设——哈飞集团;2.1 景德镇维修基地建设——昌飞集团、2.2 航空维修能力建设——哈飞集团;3.1-3.5 直升机生产能力提升各子项目;4.1 航空应急救援重点实验室、4.2 天津民用直升机研发能力建设;5 补流偿债),立项备案及环评批复除不适用情形外均已取得;其中复合材料桨叶智能化生产项目系由前次"直升机产业化建设项目"名称变更,已取得景德镇市昌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升机产业化建设项目名称变更的函》,同意不再重新办理环评文件。
  • 豁免论证:天津民用直升机研发能力建设项目为研发平台性质(选派设计团队、采购软硬件设备),不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等工业污染物,依《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及黑龙江省、天津市地方审批目录,不属于需环评项目、无需取得环保审批。
  • 建设条件:募投所需厂房办公楼均在昌飞集团、哈飞集团现有土地上或以租赁办公室形式实施,不涉及新增用地。
  • 核查意见(律师):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备案及环评批复程序,除不适用情形外已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会计师):投资测算、补流测算及财务影响分析合理。
  • 执业提示:军工募投项目审批核查清单=立项备案+环评批复(逐项目列示取得文号)+名称变更不再重办环评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函件+研发类项目环评豁免的法规比对;土地不新增是豁免核查的重要前提,须与问题 5 的划拨地继续使用证明联动。

问题 1:业务及整合——直升机总装注入与同业竞争(首轮,回复文件第 3 页起;txt 行 82–703)

问询要点:(1) 结合上市公司经营架构、标的公司主营产品、关联交易情况、产业链上下游及客户类型,分析双方主营业务差别与联系;(2) 航空工业集团各板块业务划分,上市公司与标的所属板块及集团内定位、分工协作;(3) 交易完成后航空工业集团内部直升机业务整体分布,是否存在仍未解决的同业竞争及解决措施;(4) 交易完成后在采购、销售、机构及财务管控方面的整合措施。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业务联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哈飞航空、昌河航空从事直升机零部件制造,产品分别主要供应哈飞集团、昌飞集团完成总装试飞交付;上市公司与哈飞集团签有航空整机销售合同;本次整合后总装环节注入,上市公司实现"零部件—总装—销售"全链条完整。
  • 同业竞争:交易后航空工业集团直升机业务总装资产集中至上市公司,回复说明集团内直升机业务分布及剩余业务的定位差异与解决安排。
  • 整合措施:采购(统一供应链管理)、销售(统筹市场开拓)、机构及财务管控(纳入上市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委派关键管理人员)。
  • 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整合措施可实现有效管控;本问问询未要求律师单独发表意见,同业竞争认定的法律核查体现在重组报告书及法律意见书常规章节。
  • 执业提示:总装资产注入型军工重组,"业务完整性+关联交易内部化+集团板块分工图"是交易必要性论证的标准三件套;整合措施须与问题 4 的关联交易下降数据互相印证。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问题 7(盈利能力:昌飞集团 2022 年主营收入较 2021 年下降 652,816.68 万元、降幅 47.72%,政府补助占归母净利润 77.59%/45.66% 等)、问题 8(资产状况及现金流:哈飞集团 2022-11-30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135.22 亿元与期末 15.78 亿元的集中回款差异等)、问题 9(研发投入归集、2022 年起新签特定产品销售合同不再免征增值税——哈飞集团 2022 年末应交税费 140,553.74 万元大幅增加、坏账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问题 10(资产评估:资产基础法为最终结论,昌飞、哈飞增值率 40.68%、74.15%,收益法结果均低于资产基础法,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 48.01%、478.26% 等)为财务与评估专业问题,问询未要求律师发表意见,本文不展开法律判断;其中增值税政策变化涉及税务类别,以会计师核查为准。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 注册批复文号【待核验】:state/ma2024.json 仅载注册日期 2024-02-01;② 重组委审议会议文件未在指定 txt 中【待核验】;③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142,129,270 股为方案数,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是否触发)及配套募集资金实际发行金额、中航科工 2 亿元/机载公司 1 亿元认购结果【待核验】;④ 哈飞集团交叉持股消除(交易完成后 1 年内向航空工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协议转让)的执行情况【待持续跟踪】;⑤ 哈飞集团 7 项无证房产消防审查及补办进展;⑥ 问询函问题要点以问询函原文(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3〕61 号)与回复黑体部分双重还原。


【提炼口径(重组版全量适用)】

  1. 以审核问询函、问询回复修订稿(6-1)与补充法律意见书(6-4)为主素材,法律意见书(2-2)核对交易方案;不使用未公开信息。
  2. 业绩承诺: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央企集团内资产整合、资产基础法定价、非对赌情形),重组报告书及问询函均未载业绩承诺条款;本文如实记述,不作臆测。
  3. 重组上市认定:交易前后控股股东均为中航科工、实际控制人均为航空工业集团,实际控制人未变更,不构成第十三条重组上市;无五项指标测算表需求。
  4. 商誉:本次交易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价且未设置业绩承诺,商誉问题未列为问询专项(与收益法定价交易不同),风险披露以评估问题(问题 10)替代。
  5. 律师意见与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分层标注;交叉持股、权属瑕疵、分立债务三问的律师结论已完整保留。
  6. 每问标注回复文件名+页码区间+txt 行号,三重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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