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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ma-restructuring-kb-2025/blob/main/cases/600575-%E6%B7%AE%E6%B2%B3%E8%83%BD%E6%BA%90.md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575·沪主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注册批复日期:2025-11-20 | 受理日期:2025-05-22 | 审核问询共 1 轮(13 个问题,问题3含4个子问题)| 本文档基于公开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审核问询函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提炼(截至 2026-09-01) 依据文件:《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二次修订稿)》(2025-10-2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5-10-24);法律意见书(2025-05-22);中信证券专项核查意见(二次修订稿)(2025-10-24) 中介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审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中联评估(问询阶段核查意见由中联国信出具) 交易对方/标的:购买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9.30%股权,交易完成后电力集团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一、交易方案与审核概况

交易结构:淮河能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淮南矿业持有的电力集团89.30%股权,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以2024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电力集团股东全部权益资产基础法评估值1,309,532.87万元(增值率22.23%)、收益法评估值1,319,700.00万元(增值率23.17%),两法结果差异率仅0.78%,最终选用资产基础法结论,评估结果经淮河能源集团核准;电力集团89.30%股权交易作价1,169,412.85万元。发行价格3.03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3.78元/股)的80%,且不低于预案披露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经审计归母每股净资产。业绩承诺:对顾北煤矿采矿权资产权益承诺,业绩承诺方就业绩承诺资产取得的交易对价=采矿权评估价值×50.43%×89.30%=53,704.87万元(顾北煤矿100%采矿权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值11.93亿元);若2025年完成交割,2025-2027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扣非)不低于129,575.67万元(各年均为43,191.89万元);若2026年完成,2026-2028年累计承诺不低于127,565.18万元(43,191.89+43,191.89+41,181.40万元),股份补偿优先、现金补足。

审核时间线:2025年5月22日受理;上交所2025年6月6日下发审核问询函,共13个问题,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披露回复报告(二次修订稿);2025年11月20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本案为安徽省属能源集团煤电一体化产业并购,法律特征突出:上市公司2023年重组曾将淮浙煤电50.43%股权、淮浙电力49.00%股权剔除出收购范围,本次重新纳入;前次同业竞争承诺项下朱集东矿因采矿权人变更程序复杂暂不注入,本次变更同业竞争承诺;顾北煤矿采矿权单独业绩承诺;标的关联方资金拆借、财务公司存款、划拨土地瑕疵等密集受询。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交易必要性、2023年重组剔除资产重新纳入、朱集东矿未注入、同业竞争承诺变更同业竞争/重组上市认定相关承诺变更
首轮2电力集团发电业务、淮浙煤电控制权、存续分立与委托运营、售电收益权质押标的资产权属与历史沿革/同业竞争
首轮3.1资产基础法评估方法选择与业绩承诺范围全面性业绩承诺与补偿否(独立财务顾问及评估师)
首轮3.2评估过程商誉与减值
首轮3.3矿业权评估与采矿权业绩承诺、采矿许可证续期业绩承诺与补偿/标的资质与业务合规否(评估师为主)
首轮3.4与历史评估信息比较、商誉减值测试商誉与减值
首轮4收益法评估参数商誉与减值
首轮5关联交易(煤炭购销、资金拆借、潘集资产出售、预付款)关联交易与关联方
首轮6存放集团财务公司资金关联交易与关联方是(就通知执行情况)
首轮7投资收益商誉与减值(财务类)
首轮8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商誉与减值(财务类)
首轮9客户信息披露(财务类)
首轮10收入信息披露(财务类)
首轮11成本和毛利率信息披露(财务类)
首轮12应收账款信息披露(财务类)
首轮13合规事项:划拨土地权属瑕疵、资质到期续期、行政处罚38项土地房产权属/标的资质与业务合规/标的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交易必要性、同业竞争承诺变更与朱集东矿注入安排(首轮,回复报告(二次修订稿)第3–46页;txt 行 77–1766)

问询要点:(1)结合双方业务类型、服务区域客户、顾北煤矿煤质因素分析煤电一体化、地域、管理、技术应用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2)参股的抽水蓄能企业、金融服务企业与上市公司及标的的协同性或上下游关系;(3)2023年重组未收购淮浙煤电50.43%股权和淮浙电力49.00%股权而本次收购的背景原因,影响上次收购的因素是否解决,电力集团能否实际控制两公司,浙能电力在其经营中的作用;(4)朱集东矿未注入的影响及未来注入规划,顾北煤矿是否受相同因素影响;(5)上市公司委托销售煤炭与淮南矿业直接销售煤炭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依据;(6)本次同业竞争核查资产范围的标准,少数股权公司、拟建在建项目是否纳入,变更同业竞争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7)部分发电项目暂不适合注入的原因、注入条件标准,托管租赁是否新增关联交易;(8)综合分析是否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协同效应: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均以安徽及长三角地区为服务区域,煤电联营符合《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857号)政策导向;安徽省国资委2022年出台推动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相关文件为本次整合背景。
  • 淮浙煤电控制权:影响2023年重组方案调整的因素已消除;基于持股比例(50.43%)及公司治理架构,电力集团实际控制淮浙煤电,不实际控制淮浙电力,浙能电力参与凤台电厂一期、二期发电运维销售业务管理。
  • 朱集东矿:因采矿权人变更程序复杂暂不具备注入条件,为上市公司下属潘集电厂配套煤矿,暂无明确注入规划;顾北煤矿不存在受相同因素影响的风险(其采矿权人即为标的体系内主体)。
  • 同业竞争安排:淮南矿业承诺部分暂不适合注入的发电项目(因建设进度、合规瑕疵、盈利能力等原因)在项目建成且满足注入合规性、盈利能力要求等条件后3年内注入,注入前以托管、租赁方式交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托管费用对关联交易规模影响较小;标的公司向淮南矿业销售炼焦原料煤系上下游买断式销售,与淮南矿业自身炼焦煤业务在产品种类、业务模式、客户群体上均存在差异,不存在竞争或替代关系。
  • 核查程序:金杜律师查阅上市公司关于2023年重组的相关公告文件,审阅淮浙煤电《公司章程》及治理文件,审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1〕3号)等矿业权政策文件、同业竞争承诺文本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5月13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 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认为(八项,要点):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服务区域均为安徽省及长三角地区,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强化作为淮南矿业旗下能源业务资本运作平台的战略定位;影响2023年重组方案调整的因素已消除;顾北煤矿不受朱集东矿相同因素影响;炼焦原料煤销售安排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纳入同业竞争核查的资产范围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本次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要求;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执业提示:分步注入式集团整合中,"前次剔除+本次重新纳入"资产必须逐项论证变化事实;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程序完整性(董事会+股东大会+新承诺可执行性)是律师意见收口点,引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逐条对应。

问题 2:电力集团业务、淮浙煤电存续分立与售电收益权质押(首轮,回复报告(二次修订稿)第46–84页;txt 行 1766–3288)

问询要点:(1)电力集团下属电厂及发电项目运行状态、发电能力与技术水平,与同地域公司主要指标比较,是否满足节能降碳、煤电升级政策要求;(2)结合新核准火电装机投产及电源结构低碳化,分析火电消纳风险及收购后发电业务发展规划;(3)2024年购买碳排放权8,787.03万元增幅较大的原因及影响;(4)洛能发电2023年12月收购洛河发电后洛河电厂一期即停产拆除的原因;(5)结合持股比例(淮浙煤电50.43%、洛能发电51%)和治理架构分析电力集团能否有效控制;(6)淮浙煤电2020年11月存续分立及分立后委托淮浙电力运营凤台电厂一期的背景原因与业务划分考虑;(7)2007-2008年淮浙煤电售电收益权质押、为29亿元额度内贷款余额提供质押担保的背景、用途、使用情况及还款安排。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业务布局:电力集团运营3家火力发电厂和22个光伏发电项目,在建拟建4家火电厂和5个光伏项目;已投产项目包括洛河电厂二期扩建、淮南大唐洛河电厂三期、凤台电厂一期、潘集电厂二期,在建拟建包括洛河电厂四期、谢桥电厂等高性能机组;洛河电厂一期于2024年2月停产并完成拆除,系为建设洛河电厂四期高性能机组,综合考虑机组运行时间及效率、用地、煤炭消费减量及污染物排放要求。
  • 淮浙煤电存续分立:2020年11月分立为存续的淮浙煤电(新)与派生的淮浙电力,分立后淮浙煤电继续经营顾北煤矿并委托淮浙电力运营管理凤台电厂一期,淮浙电力经营凤台电厂二期,分立及委托经营关系有合理商业背景。
  • 售电收益权质押:主要为凤台电厂建设融资需要,部分贷款将于2025年底到期,到期后按合同约定正常还款。
  • 核查程序:金杜律师审阅淮浙煤电、淮浙电力分立文件、公司章程、委托运营合同(凤台一厂委托运营关系基于《委托运营合同》明确)、质押合同及贷款合同、洛能发电收购洛河发电的交易文件及股东会决议(2025年8月5日第四次股东会、8月8日第五次股东会关于减少/增加洛能发电相关事项决议)。
  • 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认为:电力集团发电项目主要指标与同地域公司相比具有竞争力,满足节能降碳、煤电升级政策要求;安徽省火电保供地位稳固、消纳风险较低;碳排放权购置支出增长合理,对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基于持股比例及治理架构,电力集团可有效控制淮浙煤电、洛能发电;存续分立及委托经营关系存在合理原因及商业合理性;质押贷款实际使用正常、达到预期效果、到期将正常还款。

执业提示:标的存续分立后形成"姊妹公司委托运营"关系的,核查应穿透分立协议对业务、资产、人员的原始划分与委托运营合同的权责界面,证明标的业务独立性,同时核验存续权利质押(售电收益权)对交割后运营的影响。

问题 3.3:顾北煤矿采矿权评估与采矿权业绩承诺(首轮,回复报告(二次修订稿)第229–280页;txt 行 9444–11482)

问询要点:(1)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明细及过程,承诺净利润与评估预测值的关系,2025-2028年承诺净利润先不变后下降的原因(4.32亿元×3年+4.12亿元);(2)采矿许可证到期延续登记及衰竭期煤矿煤炭资源税减征优惠正常申请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后续程序及费用;(3)可采储量占比、年产量、销售价格等参数选取依据与数据权威性,气煤可采储量占比、煤矸石产率不变的原因;(4)煤价下行背景下参考历史4年或2年均值预测销售单价(煤价每下跌3%评估值下跌63.67%)的合理性;(5)预测期内煤炭自产外销比例、内部交易和关联方销售对采矿权评估的影响;(6)成本费用预测合理性及税费完备性;(7)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安排;(8)流动资金按销售收入22%取值的依据;(9)折现率与同行业采矿权可比交易案例比较;(10)顾北煤矿历史经营情况、评估增值率与可比案例比较。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业绩承诺对应关系:顾北煤矿采矿权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值11.93亿元;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采矿权评估价值×50.43%×89.30%=53,704.87万元;承诺净利润直接以采矿权评估报告各年预测净利润(扣非)为基础确定,2028年下降系衰竭期产量安排所致。
  • 证照与优惠:评估假设采矿许可证到期如期延续登记以及正常申请衰竭期煤矿煤炭资源税减征优惠;回复说明续期程序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 评估参数敏感性:销售价格变动对评估值影响重大(下跌3%则评估值下跌63.67%),销售价格参考过去4年或2年历史均价确定,成本费用参考历史财务数据。
  • 核查程序:独立财务顾问及评估师复核采矿权评估报告明细表、储量核实报告、历史售价台账、资源税政策文件;律师未单独就本子问题发表意见(证照续期合规性在问题13中覆盖)。
  • 核查意见:中联国信及中信证券认为采矿权评估参数选取具备依据、业绩承诺金额与评估预测匹配,承诺安排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北京市金杜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问题十三中就顾北煤矿《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已完成续期发表意见。

执业提示:矿业权单体业绩承诺的重组,承诺数与采矿权评估预测值的对应关系必须逐年可勾稽;对煤价等强周期参数,应在回复中主动披露敏感性系数并解释均值法取值的平滑逻辑,避免"先不变后下降"承诺曲线被质疑量身定制。

问题 5:关联交易(煤炭购销、资金拆借、潘集资产出售回款、预付款)(首轮,回复报告(二次修订稿)第306–345页;txt 行 12495–14339)

问询要点:(1)关联方认定是否全面,各类关联交易必要性及决策程序;(2)电力集团向淮南矿业销售煤炭的种类与定价公允性,《委托销售及服务费用协议》内容、权利义务、运作模式和服务费定价,同时向淮南矿业采购和销售煤炭的原因及独立性影响;(3)向关联方采购煤炭定价公允性、长协与市场两种定价方式并存原因,洛能发电同时向西部煤电集团和淮南矿业采购的原因;(4)淮浙煤电委托淮浙电力运营的模式必要性与双方独立性;(5)逐笔分析关联资金拆借:截至2024年11月末拆出余额本金7.70亿元(应收拆借款5.84亿元、应收委托贷款2.05亿元),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潘集发电分公司与潘集发电的区别及独立性,先出售潘集电厂一期资产(20.01亿元)后出售潘集发电(11.81亿元)的背景与合同约定,应收上市公司和潘集发电款项3.92亿元、3.82亿元长期未收回的原因,一期资产定价高于潘集发电的原因;(7)预付款构成(流动资产预付1.86亿元、非流动资产预付7.42亿元)对手方、是否关联方及是否存在资金占用。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关联方认定:按《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面梳理。
  • 煤炭购销:向淮南矿业销售的主要为淮浙煤电销售给淮南矿业的原料煤(顾北煤矿品质较高不适合火力发电的煤炭),采购的为发电用动力煤,长协煤为主、贸易煤为补充(全国煤炭交易中心长协机制或市场价格定价);两业务独立开展不影响独立性;淮浙煤电委托淮浙电力运营凤台电厂一期各期采购金额2.38亿元、3.41亿元和2.44亿元。
  • 资金拆借:截至2025年3月31日,电力集团向关联方拆出的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 潘集安排:电力集团2022年成立潘集发电分公司、2023年成立潘集发电并将潘集电厂一期资产注入后向上市公司出售,系履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潘集电厂一期资产定价(20.01亿元)高于潘集发电(11.81亿元)系前者仅含三大主机部分资产、后者为全部资产负债;款项支付进度与合同约定一致,不存在逾期未收回。
  • 核查程序:金杜律师逐项审阅关联交易决策文件(董事会、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煤炭购销合同及《委托销售及服务费用协议》、资金拆借协议及还款凭证、潘集电厂资产出售协议及付款流水、预付款合同。
  • 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基于合理商业背景、具有必要性且已履行决策审议程序;煤炭购销定价公允、不影响独立性;关联资金拆借本息已全部归还、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潘集系列交易系履行同业竞争承诺、定价差异具备合理性;预付账款与经营投资匹配、不存在资金占用。中信证券核查意见与律师一致;天健会计师就事项(5)(6)(7)出具专项说明。

执业提示:集团内资金拆借的问询必然落在"清理时点+利息完备性"上,回复宜以截止日余额清零凭证收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体系内多轮资产腾挪(潘集系列)须逐轮还原交易目的(同业竞争承诺履行)与定价差异构成。

问题 6:存放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首轮,回复报告(二次修订稿)第345–368页;txt 行 14339–15303)

问询要点:(1)电力集团与集团财务公司在资金使用、管理、关联交易方面的内控制度及关键节点,实际决策审批履行情况;(2)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报告期各期末存款余额22.26亿元、21.09亿元、18.07亿元及贷款本金余额2.08亿元、1.17亿元、3.56亿元的独立性、安全性,存款支取是否实质受限,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存贷款商业合理性,存贷款利率与市场第三方比较,存贷款金额与利息收支匹配性;(4)关联交易披露存款余额(2024年11月末18.07亿元)与货币资金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21.22亿元)差异原因。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内控与协议:电力集团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履行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存款限额、风险处置预案等安排符合监管要求。
  • 披露差异:关联交易口径与货币资金科目口径差异源于应计利息及保证金等列报范围不同,回复已作勾稽说明。
  • 核查程序: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内控制度文件、金融服务协议、存款对账单、利息计算表;金杜律师就《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执行情况出具核查意见。
  • 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金融服务协议》签署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相互独立,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已履行决策程序,董事、高管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各方已严格执行《通知》各项要求。中信证券、天健会计师分别发表核查意见。

执业提示:财务公司存款问题应同时准备两套口径勾稽表(关联交易披露口径与货币资金科目口径),并以证监发〔2022〕48号逐条对照执行情况作为律师意见框架,否则披露差异本身会成为新的问询点。

问题 13:合规事项(划拨土地瑕疵、资质续期、行政处罚)(首轮,回复报告(二次修订稿)第477页起;txt 行 20383 起)

问询要点:(1)洛能发电2宗划拨土地(合计1,128,253.34平方米,占电力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约25.69%)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背景原因、用途、是否主要生产经营用地及影响,其他多处未取得划拨批复、权属证书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一并分析;(2)18项主要经营资产中部分资质证书2025年下半年到期的续期计划及实质障碍;(3)电力集团自2022年1月30日至今因操作不符合规范等原因被行政处罚38项,安全生产内部制度是否有效运行、处罚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土地瑕疵明细:洛能发电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西小湾灰场1,107,746.67平方米(原大唐安徽发电建设、年代久远办证资料缺失,目前已不实际使用,预计2026年洛河电厂四期建成后封场,已取得所在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合规证明);洛河电厂专用线—大通站专用线扩建用地20,506.67平方米(与周边村镇协调办证存在难度,非主要生产经营用地,已取得合规证明);另有洛河发电多宗有证划拨地因当地政府尚未编制控制性规划暂无法办理出让土地证,均非生产经营主要用地、保持现状使用。
  • 资质续期:洛能发电《排污许可证》已完成续期;淮浙煤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按实际情况不再办理续期且不影响生产经营;顾北煤矿《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已完成续期;其余资质按要求开展续期准备。
  • 行政处罚:38项处罚均因操作不规范等原因作出,标的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内部制度体系并有效运行。
  • 核查程序:金杜律师逐宗核对土地房产台账、权属文件及主管部门合规证明;核查18项资质证书有效期、续期申请及批复;调取38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据处罚金额、依据、整改情况论证非重大性。
  • 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认为:(1)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房屋用途明确且不属于主要生产经营用地,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淮南矿业已在《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对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2)即将到期资质的续期无实质障碍(上述三证续期情况);(3)电力集团安全生产制度有效运行,最近三年一期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对正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执业提示:瑕疵体量大(单宗超110万平方米)时,论证三层缺一不可:瑕疵成因(历史沿革)+现状使用合规证明(自然资源部门)+交易对方兜底承诺(写入《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行政处罚非重大性论证应建立金额、种类、整改闭环的量化台账。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3.1(评估方法选择)、3.2(评估过程)、4(收益法评估,电力集团母公司经营性资产价值-2.32亿元的解释、淮浙煤电与洛能发电折现率7.99%/5.57%差异)、7(投资收益)、8(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为主要增值项、无形资产增值率164.74%):评估方法与参数类问题,由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律师未发表意见。
  • 问题3.4(与历史信息比较:2022年整体上市、2023年现金重组、2023年电力集团收购洛能发电、2024年12月国开基金挂牌转让电力集团10.70%股权历次评估对照;洛河发电商誉减值测试):以评估对照表为主体。
  • 问题9(客户)、10(收入)、11(成本和毛利率)、12(应收账款,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账龄结构):财务信息披露类,由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问询函原文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报告黑体引用转述为准;②现金对价支付安排(发行股份与现金比例分配)在法律意见书txt中仅部分呈现,具体金额分项以重组报告书注册稿为准;③《业绩补偿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日期需以协议文本核对;④签字律师名单以法律意见书签署页为准;⑤洛能发电质押贷款2025年底到期部分的实际还款情况发生于注册后,需以后续公告核验。


【提炼口径说明】本文档以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二次修订稿,2025-10-24)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主素材,法律意见书(2025-05-22)用于核对交易方案、发行定价与业绩补偿公式;采矿权业绩承诺逐年数值、补偿公式、同业竞争承诺变更程序均直接摘自回复及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与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分层标注。

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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