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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002851-%E6%B7%B1%E5%9C%B3%E9%BA%A6%E6%A0%BC%E7%B1%B3%E7%89%B9.md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002851·深主板)再融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注册批复日期:待核验(截至2025-11-25材料为问询回复阶段)| 受理日期:2025年(审核问询函出具日2025-08-06)| 问询共 1 轮(截至素材时点)| 本文档基于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审核问询函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提炼(截至 2026-09-06) 依据文件:《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意见》(2025-11-25,审核函〔2025〕120028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豁免版)》(2025-11-25);《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2025-11-25);《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2025-07-17版)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经办律师:徐莹、王浩);申报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再融资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参与认购的询价发行)

一、发行方案与审核概况

发行方案: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童永胜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特定投资者;童永胜以现金认购,认购金额最低3,000万元(含)、最高10,000万元(含),发行完成后童永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30%。发行数量按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63,694,084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66,301.06万元(已扣除首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已投入的财务性投资2,452.06万元),投向五个项目:①麦格米特全球研发中心扩展项目智能电源及电控研发测试中心建设(项目一)拟投入12,794.04万元(总投资18,827.04万元);②长沙智能产业中心二期项目(项目二)79,444.60万元(总投资82,848.18万元);③泰国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项目三)80,476.60万元(总投资83,563.38万元);④麦格米特株洲基地扩展项目(三期)(项目四)16,585.82万元(总投资17,818.97万元);⑤补充流动资金77,000.00万元,合计总投资280,057.57万元。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决议日2025-03-28)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核时间线:2025年8月6日深交所出具审核函〔2025〕120028号审核问询函,2025年11月25日披露首轮问询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案类型特征为全球化布局的电力电子企业产业再融资,法律焦点集中于:实控人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与控制权稳定、定价基准日前后减持承诺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限售衔接、募资出境泰国实施主体的ODI备案与募集资金跨境监管、募投用地尚未取得、以及前次两期可转债募投项目多次延期的后续影响。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增收不增利、境外收入与贸易摩擦、应收/存货、业务推广费与商业贿赂、双向关联交易、广东田津商誉减值、未决诉讼、财务性投资(11个子问)募集资金用途(财务性投资)/关联交易/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税务是(第7、8、10项)
首轮2募投主业属性与研发项目、场地投入必要性、产能消化、效益测算、童永胜认购资金来源与控制权、减持承诺与限售、投资明细与置换、折旧摊销、泰国资金出境与监管、用地及境外手续、前次募投延期(11个子问)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限售安排与减持/募集资金用途/产业政策与募投项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与产业协同是(第1、6、9、10项)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7/8:业务推广费、商业贿赂与双向关联交易(首轮,回复文件第4–5、约120–140页;txt 行 130–137、3362–3490、3860–4256)

问询要点:(7)在直销为主(约98%)模式下,销售费用中业务推广费(809.71万元/1,054.70万元/1,504.35万元/317.23万元)形成的具体模式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或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因商业贿赂被立案调查、处罚或媒体报道。(8)发行人与多个关联方同时存在采购与销售(2024年关联销售合计6,831.93万元、关联采购合计3,046.10万元)的背景及原因;关联交易必要性、合理性、价格公允性;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及保证公平的措施。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商业贿赂(txt行3405–3490):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业务推广费主要系市场推广、客户开发等正常商业活动支出;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主要采购销售人员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被立案调查、处罚或媒体报道;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被处罚产生的支出。核查手段包括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逐项排查、检索处罚记录、访谈总经理、取得专项声明。
  • 双向关联交易(txt行3860起):逐家披露关联交易对方、交易内容与金额,论证交易均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定价公允、已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程序;对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关联交易的可能进行了测算式论证(律师文件中出现"(24年营业成本+本次募投项目二、三、四达产后合计采购金额)"式的占比测算口径),并说明将按关联交易制度履行审议、回避与披露义务。
  • 核查程序:律师核查业务推广费支付凭证与推广服务商合同、处罚与立案信息检索、关联方清单及关联交易协议、三会决议与公告;比对募投达产后关联交易占比测算。
  • 核查意见:律师就(7)(8)出具明确结论——报告期内不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关联交易必要、公允、程序合规,募投新增关联交易(如有)将依法规范(补充法律意见书txt行2714起"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部分);保荐人发表同向意见。

执业提示:直销占比高的制造企业,业务推广费是商业贿赂问询的切入点;回复须完成"费用模式拆解+法规逐条比对+处罚/舆情检索+访谈+专项声明"五件套;双向关联交易(既销又采)另需说明商业合理性(如配套供应与返购),并以达产后占比测算封堵"募投利益输送"质疑。

问题 1-10:未决重大诉讼、仲裁与预计负债(首轮,回复文件第约140页;txt 行 4256–4400)

问询要点:结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3宗作为被告的1,000万元以上未决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说明对应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会对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公司逐案披露3宗未决案件进展,其中一宗仲裁案号为(2024)京仲案字第12395号(北京仲裁委员会2024年11月26日受理);公司基于案件事实、代理律师意见及裁决倾向分析,认为败诉可能性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未计提预计负债,并对3宗案件分别说明账务处理依据(txt行4374–4387)。
  • 核查程序:律师核查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与证据材料、代理律师专项法律意见、进展裁定文书,评估败诉风险与金额区间。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未决诉讼、仲裁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计提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与案件情况相符;保荐人发表同向意见。

执业提示:千万元以上未决诉讼在再融资中问询重心不是"有无"而是"计提与影响",回复要点是逐案披露案号、进展、管理层与代理律师对胜诉概率的书面判断,并将"未达预计负债确认条件"锚定或有事项准则三条件;律师意见应避免对结果作保证性表述,仅就"重大不利影响"作否定性结论。

问题 2-1: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认定(首轮,回复文件第137页起;txt 行 6211–6232、律师文件行2864–3530)

问询要点:(1)说明项目二、三、四生产产品的具体情况(名称、类型、预计产量、功能应用、报告期已实现收入),结合与前募产品区别说明是否涉及新产品或业务领域;说明项目一(研发测试中心)设备购置内容、价格与作用,研发投入内容、技术可行性、预算与时间安排、进展与成果,是否存在研发失败风险,资本化/费用化划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前述说明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

  • 项目二规划产品收入246,948.34万元(通信电源、服务器电源、光储充核心模块、工程机械伺服驱动器、智能焊机、医疗健康设备等),项目三规划产品收入235,607.78万元(服务器电源、通信电源、光储充核心模块、医疗健康设备、智能卫浴等),项目四规划产品收入124,472.70万元(电源产品、新能源及轨道交通部件),实施主体分别为发行人长沙基地、泰国全资孙公司ALTATRONIC INTERNATIONAL CO., LTD、株洲基地。
  • 项目一为研发项目,拟在长沙全球研发中心新增约21亩研发用地扩建认证测试中心及实验中心,研发课题均围绕网络电源、光储充等主营业务开展。
  • 律师认定(补充法律意见书txt行5471起):项目二、三、四系对现有主营业务的扩产,报告期内相关产品均已实现收入,不涉及新产品或新业务领域;项目一设备投入具备合理性、研发失败风险较小;本次募投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
  • 核查意见:律师、保荐人就"投向主业"出具明确肯定意见;会计师就资本化/费用化划分发表意见。

执业提示:"是否涉足新业务"的论证锚点是报告期已实现收入明细表——逐产品列示既有收入、在手订单与规划产量对应关系,即可将扩产定性为存量业务放量;研发类募投需另附研发课题清单、预算与成果时间表,防止被认定为变相补流或非主业投资。

问题 2-5/6:实控人认购资金来源、控制权稳定与减持承诺、限售安排(首轮,回复文件第224–234页;txt 行 10185–10620)

问询要点:(5)说明童永胜认购资金自有或自筹的具体来源,是否涉及质押发行人股权筹集资金,如是量化分析质押率对控制权的影响及后续偿还安排与资金来源;明确童永胜参与认购的数量或金额上限,承诺认购数量是否与拟募集资金匹配。(6)童永胜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后六个月内不减持的承诺情况;结合发行前后实控人持股比例测算,说明限售期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认购资金来源(txt行10190–10230):童永胜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认购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不存在代持、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认购区间为3,000万元至10,000万元,资金主要来源于家庭多年现金分红积累(已列示2022–2025年童永胜及其配偶王萍自发行人取得现金分红金额),差额部分不排除通过质押部分股份筹集。
  • 极端情形测算(txt行10303–10460):假设以48.71元/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交易日均价80%)及16.27元/股(发行上限所需最低价)分别测算,若全部认购资金经质押取得,质押股份占发行后童永胜及其配偶持股比例仅为2.72%、8.79%;履约保障比例250%;发行前公司股权分散,除童永胜夫妇外无持股超5%股东,极端平仓后仍持股18.48%或17.87%,控制权稳定。
  • 减持承诺与限售(txt行10528–10620):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童永胜出具《关于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且无减持计划。截至2025-09-30,童永胜直接持股9,748.32万股(17.72%)、王萍持股3,624.01万股(6.59%),合计24.31%;发行完成后合计持股不低于18.99%、不超过30.00%。童永胜认购股份限售承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控人参与认购部分锁定18个月口径下的权益披露衔接亦经论证)。
  • 核查程序:律师核查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承诺函、分红流水、减持记录查询、极端情形模拟测算。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结构化安排;减持承诺完备;限售期安排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补充法律意见书txt行5471起结论(2));保荐人就控制权稳定性发表明确意见。

执业提示:实控人低比例参与认购(最低3,000万元)反而易被追问"象征性认购"与资金真实性,本案以"分红积累+上限质押测算+分散股权结构"三段论回应;问询函还设置了单一对象顶格认购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极端假设,回复用"16.27元/股远低于市价80%基准、实际不可能达到发行上限"予以消解,该测算思路可直接复用于其他实控人参与项目。

问题 2-9/10:泰国募投资金出境、ODI手续与募投用地(首轮,回复文件第248–256页;txt 行 11299–11700)

问询要点:(9)通过泰国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资金安排与流转(募集资金投资路径、泰国子公司资金管理、分红外汇汇回),募集资金出境需履行的程序及障碍,境外银行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安排能否满足监管要求。(10)项目二、三、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最新进展与预计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项目三境外投资手续最新进展;募投项目开工所需全部审批文件取得情况;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资金路径(txt行11299–11400):项目三由发行人孙公司泰国麦格米特实施(发行人通过香港麦格米特持有其100%股权),采取"发行人→香港麦格米特→泰国麦格米特"逐层增资路径,最终实现境内出资11,606.687891万美元等值人民币。手续:2025年7月11日深圳市商务局出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3202500662号);2025年8月19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深发改境外备〔2025〕646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律师援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论证项目属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外汇登记预计不存在实质障碍;泰国子公司分红款外汇汇回无特殊限制;境外募集资金将通过专用账户存放并接受监管,能满足监管要求。
  • 用地与审批(txt行11600–11700):项目一已取得开工所需全部审批文件并开工;项目二、三、四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四已于2025年10月27日支付保证金538万元、取得成交确认书并签署土地出让合同(株天发改备〔2025〕192号备案,环评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确认组装环节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律师认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取得土地证后再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预计不构成对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核查意见:律师结论(3)(4)(补充法律意见书txt行5471起)明确"募集资金投资路径合规、境外募集资金可被有效监管""募投用地落实不存在重大风险";保荐人发表同向意见。

执业提示:境外募投是2025年再融资高热考点,标准证据链为"商务部门证书+发改部门备案通知书+外汇登记路径说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安排"四件;土地未取得时,应披露竞拍/出让合同进度、保证金缴纳等过程性凭证,并以"开工前办理建设许可"的时序论证弱化不确定性。

问题 2-11:前次募投项目多次延期(首轮,回复文件第约256页;txt 行 11990–12180)

问询要点:说明前次募投项目(2019年12月、2022年10月两期公开发行可转债)存在多次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延期项目目前进展,是否存在再次延期风险,相关因素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本次募投建设期是否已充分考虑特定日期政府强制停工、持续高温等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三次延期:2022年5月将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总部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1月延长至2026年9月;2022年11月将"麦格米特智能产业中心建设项目"由2023年1月延长至2024年1月并顺利完工;2024年8月将2022年可转债募投项目"智能化仓储项目"由2024年10月延长至2025年10月。延期原因包括特定日期(中高考)政府强制要求停工、持续高温影响等。
  • 保荐人核查意见(txt行12168–12172):部分前次募投项目延期具备合理性;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再次延期风险较小;智能产业中心建设项目已完工不存在再次延期风险;智能化仓储项目存在再次延期风险;导致延期的因素预计不影响本次募投项目,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已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并已在募集说明书补充"本次募投项目延期风险"披露(txt行12008–12015)。
  • 核查意见:本项由保荐人核查发表意见;律师未单独发表(问询分配中(11)未列入律师核查范围)。

执业提示:前募延期问询的回复重心是"归因外部化+进度表更新+差异化风险提示"——对已完工项目直接关闭、对仍延期项目如实承认风险并在募集说明书补披露,切忌全部否认;同时将政府强制停工、高温等地方性因素写入本次募投建设期假设,展示测算已吸收历史教训。

问题 1-11:财务性投资与募集资金扣减(首轮,回复文件第5页、约135–136页;txt 行 118–122、139–141)

问询要点: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账面价值、内容、是否属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结合最近一期末对外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21,019.95万元涉13家企业、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91,797.29万元涉26家企业)逐家说明是否属财务性投资、与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及后续处置计划,说明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较大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发行人已在申报前因财务性投资事项调减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说明书注明募集资金总额266,301.06万元系扣除首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已投入的财务性投资2,452.06万元后的金额(txt行117–122),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规定(投入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等情形)。
  • 对长期股权投资13家企业、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26家企业,公司逐家披露持股比例、账面价值、投资时间、主营业务与产业链协同关系(围绕电力电子上下游产业布局),论证均与主营业务相关、不属财务性投资。
  • 核查程序:保荐人、会计师逐项核对报表科目、投资协议与被投企业业务,比对18号文第一条列举的财务性投资情形;律师未列入本项核查(问询分配律师核查(7)(8)(10))。
  • 核查意见:保荐人、会计师认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较大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决议日前六个月至发行前的财务性投资2,452.06万元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执业提示:本案示范了"先扣减后申报"的合规路径——决议日前六个月窗口内形成的财务性投资在申报阶段主动调减募资总额并在募集说明书注释披露,较回复阶段被动整改更稳妥;产业性参股的定性须落实到被投企业与主业的具体协同(供应、客户、技术),仅以"产业布局"概括易被追问。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问题1第(1)–(6)、(9)项(增收不增利归因、境外收入与美国"对等关税"影响、应收账款与坏账、存货跌价、经营现金流、在建工程转固与利息资本化、广东田津商誉减值参数)及第(11)项的财务科目明细核查属财务会计类,由保荐人与会计师核查,律师未发表意见。问题2第(2)(3)(4)(7)(8)项(场地投入经济性、产能消化、效益测算审慎性、投资明细与董事会前投入置换、折旧摊销量化影响)以财务测算为主,仅作列示。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受理日期精确到日待回查深交所官网(问询函出具日2025-08-06可反推受理约在2025年7月);②注册进展(是否已提交注册/获同意注册批复)待核验;③童永胜及配偶2022–2025年现金分红具体金额表未完整摘录(txt行10230附近表格文本缺失数值);④三宗未决诉讼另两案案号与案情摘要需回查回复正文补充;⑤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显示嘉源律所此前已出具(一)至(三)号文件,相关前序意见未在素材内,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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