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02360·深主板)再融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注册批复日期:截至素材时点未取得(审核中,首轮问询回复披露于 2023-05-29)| 受理日期:2022-11-01 获中国证监会受理,2023-03-02 平移至深交所受理 | 问询共 1 轮(审核函〔2023〕120024 号,2023-03-16 下发)+证监会平移前反馈意见三项更新 | 本文档基于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审核问询函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提炼(截至 2026-09-06) 依据文件:《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3-05-29,审核函〔2023〕120024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德恒 20F20220139-002 号)、《补充法律意见(一)~(四)》(德恒 20F20220139-005/006/009/010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2023-05-29)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翟颖、郑国玉、杨晓娜,负责人王丽);审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再融资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实控人全额认购型)
一、发行方案与审核概况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2 年 7 月 9 日),发行价格 6.0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由其全额认购;募集资金总额调减后为不低于 6,030.00 万元(含)且不高于 24,120.00 万元(含),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 1,000 万股且不超过 4,000 万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涉及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山西河曲农商行、晋商银行忻州忻府区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西省分行、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共 5 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合计 37,800 万元,按到期顺序拟偿还);张云升所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但不导致控制权变更(发行前张云升持股 19.93%)。
审核时间线:2022 年 11 月 1 日获中国证监会受理(旧规申报),2023 年 3 月 2 日平移至深交所;深交所 2023 年 3 月 16 日出具首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24 号),2023 年 5 月 29 日披露回复及德恒所补充法律意见(四)。本案类型特征为"民爆化工企业全额补流还贷+实控人以股权质押融资全额认购+前募补流超限主动调减"三重叠加,且涉及白炭黑产品触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淘汰类条款后的停产处理论证。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问题 1(1)-(4) | 民爆产品产业政策(鼓励类)、白炭黑停产、"双高"产品、能耗双控与节能审查、募资是否变相投向两高 | 产业政策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 | 是 |
| 首轮 | 问题 2(1)-(3) | 前次可转债募投节余资金永久补流、超 30% 部分调减 7,160.78 万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符合性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 否(保荐人及会计师核查) |
| 首轮 | 问题 3(1)-(2) | 同德新材料、国科电雷等投资未认定财务性投资的论证更正、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财务性投资 1,385.00 万元及扣除 | 财务性投资 | 否(保荐人及会计师核查) |
| 首轮 | 其他题目 | 重大事项提示披露、媒体报道核查 | 其他法律事项 | 否(保荐人核查) |
| 平移前反馈更新 | 反馈问题一 | 张云升认购资金来源、股权质押融资认购与发行后总质押率、控制权稳定性 | 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股份质押与冻结 | 是 |
| 平移前反馈更新 | 反馈问题二 | 控股、参股子公司房地产相关业务核查 | 其他法律事项 | 是 |
| 平移前反馈更新 | 反馈问题三 | 实控人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减持情况与承诺、《证券法》第 44 条 | 限售安排与减持 | 是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民爆产业政策、白炭黑停产与节能审查(首轮问题 1(1)-(4),回复第 1-3–1-16 页;txt 行 69–757)
问询要点:(1) 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主要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如属"高环境风险"或"高污染"还应分别满足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近一年无重大环境事件/达标排放、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无环境重大处罚等要求;(3) 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监管要求;(4)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 产业政策:粉状乳化炸药、乳化粒状铵油炸药、乳化炸药(胶状)均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之"四十五、民爆产品"之"1、安全环保节能型工业炸药及无雷管感度的散装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方式"等条目;现场混装炸药属鼓励类现场混装生产方式。敏感点在白炭黑:其生产装置落入"第二类限制类"之"四、石化化工"之"5、……白炭黑(气相法除外)……生产装置"及"淘汰类"之"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生产装置"条款——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依据《忻州市 2021-2022 年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忻政办发[2021]100 号)主动淘汰热风炉并对"年产 1 万吨白炭黑产品生产线"停产处理,2022 年上半年不再生产、无复产计划,以此切割与限制/淘汰类条款的关联。落后产能论证:对照国发[2010]7 号等文件所列 16 个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及目录落后产品(工业雷管、导火索、铵梯炸药、纸壳雷管),公司业务均不在列。
- (2) "双高":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公司民用炸药主要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无须叠加论证环保条件。
- (3) 能耗双控与节能审查:逐项比对《山西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 试行版)》(晋发改资环发〔2022〕428 号)及内蒙古内发改环资字〔2022〕1127 号管控目录,炸药产品(C2671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在建 PBAT 项目(C2651)、瓦斯发电项目(N7722 大气污染治理)均不属于"两高"项目;已建炸药生产线均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无须办理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44 号),并取得河曲县、广灵县、清水河县、忻州经开区主管部门 2023 年 3 月书面证明;在建"6 万吨/年 PBAT 新材料产业链一体化项目"已取得山西省能源局节能审查意见(晋能源审批发[2022]124 号);"山西阳泰集团伏岩煤业瓦斯综合利用零排放示范项目"截至回复日节能审查批复尚未取得(节能报告已报送阳城县发改局,预计 2023 年 7 月、竣工验收前取得,项目已取得晋发改审批发〔2019〕81 号备案及阳环审〔2019〕69 号环评批复)——此项构成回复中唯一的未闭环事项。能耗水平:报告期综合能源消费量 2.18/1.95/1.03 万吨标准煤,平均能耗 0.23/0.23/0.09 吨标准煤/万元,仅为全国单位 GDP 能耗的 41.24%/41.24%/16.36%。
- (4) 募资投向: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5 笔贷款合计 37,800 万元),公司 2023 年 3 月出具承诺募集资金不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核查程序:查阅产业目录、环保综合名录、两省两高管控文件;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晋能源审批发[2022]124 号)及主管部门书面证明;按《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折标测算能耗;取得募资不投两高的《承诺》。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均认为:主要产品不属限制/淘汰类、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双高"产品;已建在建项目满足能耗双控要求(除瓦斯项目节能批复待取得外其余合规)、能耗低于全国单位 GDP 能耗;募资不存在变相投向两高的情形(保荐人、德恒律师分层出具同向结论)。
执业提示:涉化工企业产品曾落入限制/淘汰类条款的,"主动停产+无复产计划+属地主管部门书面证明"三件套是切割论证的标准路径;节能审查以发改委 44 号令年耗能 1000 吨标煤/500 万千瓦时双门槛作豁免依据时,须逐项目取得属地书面证明留痕。
问题 2:前次募集资金补流超限调减(首轮问题 2(1)-(3),回复第 1-17–1-23 页;txt 行 760–993)
问询要点:(1) 前次募投"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项目"最新进展、是否存在节余资金及补流情况;(2) 前次募投项目存在较多节余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立项及论证是否审慎;(3) 结合前次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说明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前次发行概况:经证监许可〔2019〕2319 号批复核准,公司 2020 年 3 月 26 日公开发行可转债 14,428.00 万元,净额 13,592.68 万元(募投:胶状乳化/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项目 5,000.00 万元、信息化智能化平台项目 4,264.68 万元、调整债务结构 4,328.00 万元)。
- (1)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信息化智能化平台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实际投入 995.68 万元,节余 3,315.06 万元(含利息);此前 2022 年 4 月曾以不超过 3,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2023 年 4 月 22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延期归还并将节余资金 3,315.06 万元永久补流,2023 年 5 月 16 日股东大会通过。
- (2) 节余原因:炸药生产线项目(拟投 5,000 万元、实投 1,154.28 万元)系对旧设备技改替代新建、工艺设备优化、集中采购选用国产设备;信息化项目系硬件规格变化、储运监控系统后端直接接入公安交管系统无须自建、存量传感器再利用——回复论证节余具备合理性,且两个项目立项均对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等政策、聘专家论证、编可研报告,属审慎。
- (3) 超限调减:可转债募资用于补流和偿债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 30%(即 4,328.00 万元)。已变更永久补流 3,845.72 万元+拟永久补流 3,315.06 万元+调整债务结构 4,328.00 万元,超 30% 部分合计 7,160.78 万元。发行人 2023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将超限部分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调减,调减后总额为 6,030.00–24,120.00 万元、发行数量 1,000–4,000 万股,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 核查程序:查阅前次募集资金鉴证报告、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可研报告、备案批复、验资报告、补流及延期公告;获取承诺函。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前募节余具备合理性、立项审慎;超 30% 部分已经董事会调减,调减后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律师在本题未单独发表意见(问询分工仅指向保荐人及会计师)。
执业提示:可转债前募"调整债务结构+节余永久补流"叠加穿透后极易突破 30% 红线,本案示范了以"模拟口径全算尽+董事会主动调减再融资总额"的闭环路径;调减议案须在问询回复披露前完成董事会决议,形成时间证据链。
问题 3: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更正与扣除(首轮问题 3(1)-(2),回复第 1-23–1-28 页;txt 行 996–1238)
问询要点:(1) 结合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时点、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未实缴部分后续投资计划、业务协同等情况,充分说明同德新材料(浙江同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科电雷(国科电雷(北京)电子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等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2)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 逐项盘点: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长期股权投资 13,846.45 万元(蒙古国伊里奇·突勒希 1,580 万元/山西落基山光伏认缴 8,000 万元实缴 2,000 万元不再实缴/同德新材料认缴 1,100 万元实缴 250 万元继续投资/山东祎禾轨道交通 4,800 万元、祎禾铁路 1,665 万元/紫玉伟业 1,200 万元/金飞杰/德隆智联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17.05 万元(哈尔滨盛源文化 44.84 万元、汇通爆破 75 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1,477.43 万元(南京吉凯微波 1,410 万元、国科电雷 200 万元)。问询直指"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口径,公司最终更正:除汇通爆破(同蒙化工参股 15%,公司持续向其销售炸药 247.23/284.93/237.33/0 万元,业务协同、与主营业务一致)外,其余包括同德新材料、国科电雷均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哈尔滨盛源文化明确为财务性投资 204.93 万元;南京吉凯微波、国科电雷基于"民爆与新兴产业双核驱动"战略投资亦属财务性投资)。
- (2) 董事会决议日(2022 年 7 月 8 日)前六个月起至回复出具日,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合计 1,385.00 万元(同德新材料 1,100 万元+国科电雷 200 万元+深圳市点塑网络 45 万元+深圳市德隆智联 40 万元),发行人 2023 年 4 月 1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将该 1,385.00 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 核查程序:查询 18 号文关于财务性投资的适用意见;核查对外投资协议、出资回单、公告;获取相关承诺。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同德新材料、国科电雷等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期间财务性投资 1,385.00 万元已经董事会审议从募资总额中扣除。律师本题未单独发表意见。
执业提示:本问是"回复口径被问询函点名纠偏"的典型——首发材料对产业协同类投资作不认定处理,问询后改按审慎口径全数认定并扣除;对"双核驱动"类跨界投资不宜硬性论证协同,主动认定+金额扣除的合规成本远低于被监管认定后的信誉成本。
问题 4:实控人股权质押融资全额认购与控制权稳定(证监会平移前反馈问题一,补充法律意见(四)第 3–8 页;txt 行 84–392)
问询要点:(1) 认购对象张云升先生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2) 张云升先生是否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贷款认购,若是,请说明预计发行后的总质押率,是否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资金来源:本次发行由张云升全额认购(6,030–24,120 万元区间),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无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情形。张云升 2022 年 9 月 23 日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发行人出具不存在保底保收益、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具体筹资安排三层:①股权质押融资——参照银发〔2004〕256 号股票质押率上限 60%,按 50% 质押率、2023 年 5 月 16 日收盘价 6.92 元/股测算,认购下限/上限情形下剩余可质押融资金额分别为 7,129.95 万元和 12,319.95 万元,均可覆盖认购金额下限 6,030 万元;张云升已与山西证券达成初步意向,山西证券 2023 年 5 月 18 日出具《股权质押融资合作意向书》(质押 4,500–6,000 万股、质押率 50%、期限 3 年、利率 6%,用途为认购定增股票);②借款融资——其子、公司董事长张烘 2023 年 5 月 19 日出具承诺书,认购资金不足时以抵押个人财产(北京房产约 800 万元、所持发行人股票 1,512,227 股市值约 1,046 万元、华城房地产 95% 股权对应 1,256 万元,合计可抵押筹措约 2,077 万元)等方式借款支持;③自有资金——薪酬、分红、出售股票所得等。
- 质押与控制权:发行前张云升直接持股 8,005.75 万股(19.93%),已质押 39,800,000 股(占其所持 49.71%、占总股本 9.91%);认购完成后持股升至 21.87%(认购 1,000 万股)或 27.18%(认购 4,000 万股),承诺发行后总质押率不超过 50%(对应质押 4,502.88–6,002.88 万股),未质押股票占总股本比例 10.94%–13.59%;公司无其他持股 5% 以上股东,股权分散。张云升出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维持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控制质押比例、风险预警、追加担保、优先处置发行人股票之外资产等六项承诺)。
- 核查程序:查阅发行预案、《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云升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认购资金来源承诺函、财务资助承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阅股份质押情况;查询人行征信报告、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确认无大额到期未偿债务、无重大未决诉讼仲裁、非失信被执行人)。
- 核查意见:德恒律师认为: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资金情形;自筹主要通过股权质押筹措,预计发行后总质押率不超过 50%,不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形(律师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同向核查)。
执业提示:实控人质押融资全额认购的核查要点是"三层资金来源可覆盖性测算+质押率上限承诺+偿债与维持控制权安排";对质押率测算必须采用保底价格并说明股价下跌时的补足路径(自有资金+关联人借款承诺),单靠意向书不足,须附融资方书面意向文件。
问题 5:减持承诺与限售安排(证监会平移前反馈问题三,补充法律意见(四)第 19–22 页;txt 行 941–1046;另涉子公司房地产业务核查,第 9–19 页)
问询要点:张云升先生及其控制的主体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另: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减持核查:定价基准日为 2022 年 7 月 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回复出具日,张云升合计持股 80,057,500 股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减持情况;发行前及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均无减持计划,已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存在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并承担法律责任)并公开披露。
- 限售安排:根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预案披露,张云升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发行完成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亦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系实控人全额认购情形下的加重限售承诺。
- 房地产核查:德恒所逐户核查发行人 20 家控股子公司(同蒙化工、广灵同德、大宁同德、同德爆破、同声民爆、同德民爆、同力爆破、同力运输、同德科创、启迪同金、同德环境、同德资产、同德通、同德微纳米、沂南合伙、同德香港、余热宝、阳城国泰、同德半导体、中梧链控)及 15 家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实际业务,境外主体并核《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境外投资证第 1400201300012 号);结论:均未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经营范围未涉及、实际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9% 以上且非房地产。
- 核查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诺已出具并披露。控股、参股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两项均为律师明确意见。
执业提示:实控人全额认购项目中,"18 个月限售+存量股份同步限售+特定期间减持承诺"构成完整闭环,律师意见应同时援引新旧衔接规则(原办法与注册办法并用表述);子公司房地产业务核查须覆盖经营范围、资质、收入三个维度并对境外主体延伸核证。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① 首轮"其他题目"关于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按重要性排序披露、媒体报道核查(2022 年 11 月 3 日格隆汇等 4 条报道,均为客观描述、无重大舆情)由保荐人核查,律师未发表意见;② 报告期财务数据(2022 年营业收入 109,009.55 万元等)仅用于能耗强度测算,不构成独立问询;③ 前次募投项目使用效益的财务测算细节属会计师核查范围,本文未展开。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 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24 号)原文未在素材中,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② 审核问询函回复披露后至注册批复期间的后续进展(上市委会议、注册批复文号与日期)未在素材中披露,status 标注为"审核中(截至素材时点)"【待核验】;③"山西阳泰集团伏岩煤业瓦斯综合利用零排放示范项目"节能审查批复后续取得情况【待核验】;④ 山西证券股权质押融资最终落地情况及实际认购资金构成(发行时点)【待核验】;⑤ 本次发行最终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数量与上市公告书未在素材中体现【待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