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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03378-%E4%BA%9A%E5%A3%AB%E5%88%9B%E8%83%BD.md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603378·沪主板)再融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注册批复日期:截至素材时点未取得(审核中后期:首轮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01 号,回复披露于 2023-06-29;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95 号,回复披露于 2023-08-18)| 受理日期:【待核验】(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 2021-11-15、首次股东大会 2021-11-29)| 问询共 2 轮(首轮 8 问;审核中心落实函 1 问)| 本文档基于公开披露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提炼(截至 2026-09-06) 依据文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3-06-29);《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3-08-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3-06)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再融资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控人李金钟全额现金认购,募资全部用于补流及偿债)

一、发行方案与审核概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李金钟,以现金认购。募集资金总额经 2023-04-26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调整,由"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调整为"不低于 30,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 58,980 万元(含本数)"——调减的 1,020.00 万元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对福赛特出资);发行数量不低于 38,022,814 股且不超过 74,752,851 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债务。

审核时间线:发行预案于 2021 年 11 月首次披露后暂缓申报,2022 年 12 月股东大会延长决议有效期;上交所受理后于 2023 年出具首轮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01 号,共 8 问),2023-06-29 披露回复;2023 年 8 月出具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95 号,聚焦应收账款坏账与地产客户保证金),2023-08-18 披露回复。截至素材时点未见注册批复。本案类型特征为"实控人全额认购+认购资金部分依赖股票质押融资+财务性投资主动扣减+股东大会决议自动延期条款整改",是实控人认购型定增合规论证的标准样本。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 1实控人认购:资金来源(自有/自筹、无代持结构化)、特定期间不减持与短线交易、18 个月限售与收购管理办法免于要约、认购数量区间、股票质押平仓风险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定价基准与限售安排/股份质押是(发行类 6 号第 9、11 条)
首轮问题 22017 年首发募投三项目变更的原因、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效益未达预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是(律师核查决策程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首轮问题 3融资必要性(补流偿债规模测算)募集资金用途否(保荐机构为主)
首轮问题 4、5、6经营情况、存货及应收账款、偿债能力纯财务类
首轮问题 7财务性投资(保资碧投基金、福赛特)及类金融业务认定、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财务性投资是(适用意见 18 号第 1 条、发行类 7 号第 1 条)
首轮问题 8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动延期条款的规范整改、决议效力、是否损害公众股东利益承诺履行情况/程序合规(发行类 6 号 6-10)
落实函问题 1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地产客户保证金商业合理性(是否实质财务融资)、抵债资产纯财务类(律师未单独核查)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实控人全额认购的资金来源、限售、免于要约与质押风险(首轮问题 1,回复第 7-1-4–7-1-18 页;txt 行 70–671)

问询要点:(1) 李金钟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2) 李金钟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是否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3) 本次发行完成后李金钟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4) 认购数量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认购数量和数量区间的规定;(5) 结合李金钟股权质押(李金钟、创能明、润合同生合计质押 8,912.95 万股)的原因、质押资金用途、质权实现情形、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说明是否存在较大平仓风险及控制权不稳定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资金实力:李金钟直接持股 27,058,395 股(6.27%),通过创能明(70.00%股权/持公司 26.30%)、润合同生(80.05%/9.64%)、润合同泽(100%/8.77%)、润合同彩(68.07%/7.28%)合计控制 58.26%;配偶赵孝芳直接持股 5.22%,夫妇合计控制 63.46%。自有资金来源:2020 年以来自发行人累计获得薪资奖金及现金分红(含一致行动人及配偶)合计约 8,362.06 万元(2020 年分红 5,994.70 万元、2022 年度分红经 2023-05-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尚待实施)。截至 2023-05-15 夫妇控制股份中已质押 7,242.95 万股,未质押 20,156.75 万股;按 2023-05-12 前 120 个交易日最低收盘价 9.05 元/股计,未质押股份市值 18.24 亿元,为认购上限(58,980.00 万元)的 3.09 倍、下限(30,000.00 万元)的 6.08 倍。
  • 承诺文件:李金钟 2023-03-16 出具《股份认购方承诺函》(资金来源合法自有/自筹、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不存在接受财务资助或补偿);发行人同日出具《不存在保底保收益及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函》。
  • 减持与短线交易:首次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1-11-16);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回复出具日李金钟及关联方无减持;创能明、润合同彩、润合同生、润合同泽、赵孝芳 2023-03-16 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和承诺》,并在募集说明书披露,不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短线交易规定。
  • 限售与要约:李金钟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情形);发行前后实控人控制权益均超 50%,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情形(拥有权益超 50% 继续增持不影响上市地位),不适用第(三)(四)项锁定规定;发行后李金钟权益比例按认购下限不低于 61.70%、按上限不超过 64.48%。
  • 认购数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应同时确定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或金额、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并经股东大会决议。
  • 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按《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第 11 条,取得认购方承诺函与质押协议、核查资金流水与分红记录、核查减持情况与中登数据。
  • 核查意见:认购资金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使用发行人及关联方资金情形;已出具不减持承诺;锁定期与认购数量符合监管规定;质押平仓风险整体可控、不导致控制权不稳定。

执业提示:实控人全额认购定增的五要件——资金来源(分红薪资等可验证现金流+未质押股票市值倍数测试)、无结构化承诺(发行人与认购人双向承诺)、特定期间不减持承诺(基准日前 6 个月至发行后 6 个月)、18 个月锁定与收购办法 63 条第(五)项免于要约论证、质押认购的履约保障覆盖倍数测算;本案"市值 18.24 亿元=认购上限 3.09 倍"是资金实力的量化锚点。

问题 2:前次募投项目变更的决策程序与效益未达预期(首轮问题 2,回复第 7-1-19–7-1-29 页;txt 行 672–1108)

问询要点:(1) 截至 2021-12-31,2017 年首发募投项目"建筑防火保温材料及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建设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西南综合制造基地及西南区域总部建设项目"已变更,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原因,是否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 结合前次募投产品市场需求、毛利率及效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说明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原因;(3) 西南综合生产制造基地项目未达产的原因、推进进度、达产时间和盈利预期。变更后项目"安徽石饰面柔性贴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新疆建筑节能保温与装饰材料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低于预期。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变更原因(五项):①国家环保监管加码,行业集中度提升,全国性产能布局提升产能承接能力;②下游房地产集中度提升并向二三线城市拓展,作为集采供应商需全国布局就近保供、降低物流成本;③原青浦工业园区项目产能集中、综合运营成本高,配合长三角一体化与上海产业结构调整;④B 端为主、C 端占比小,变更为家装漆新零售及渠道建设与服务项目以补 C 端能力;⑤变更后项目实施条件成熟,立足华东、新疆、西南市场。
  • 决策程序:2018-11-30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2018-12-17 经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后项目包括安徽石饰面柔性贴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投资规模 15,000.00–20,00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5,000.00 万元)、新疆建筑节能保温与装饰材料制造基地建设项目、西南综合生产制造基地项目及家装漆新零售项目。
  • 效益未达预期:结合市场需求(地产下行)、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说明;西南基地未达产原因、达产时间与盈利预期已披露。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核查认为前次变更系基于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合理调整,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已及时履行;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对变更程序合规性发表意见。

执业提示:前募变更问询的固定证据链:变更时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变更原因与行业环境的对应论证、变更后项目效益实现情况的如实披露;首发募投变更距今时间较长(2018 年)不构成障碍,但变更后项目效益仍低于预期会被连续追问,需以达产进度时间表回应。

问题 3:财务性投资的认定与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首轮问题 7,回复第 7-1-96–7-1-101 页;txt 行 3904–4147)

问询要点:(1) 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2)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11-15)前六个月起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1 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认定依据:逐条援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财务性投资定义及产业投资/并购投资豁免;参股类金融公司适用本条)、格式准则第 61 号第八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类金融口径及"暂不纳入计算"的三要件(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惯例及产业政策)。
  • 最近一期末(2023-03-31)财务性投资总额 3,520.00 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2.06%,占比较小,不存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①保资碧投——2021 年 1 月实缴 2,500.00 万元认购"保碧产业链赋能基金"份额(GP 为保利(横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碧桂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保利资本为基金管理人),公司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因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且不具实际管理权,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期末账面 2,069.12 万元、持股 1.76%);②福赛特——2021 年 12 月实缴 1,020.00 万元认购股权(工业机器人研发企业,与公司业务不存在直接相关性,期末账面 2,176.00 万元、持股 1.43%),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两者列示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期末 4,245.12 万元)。③长期股权投资 68.46 万元系对亚士合通(建涂施工服务,发行人持股 15%、认缴 225.00 万元)的围绕产业链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 扣除: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回复出具日实施的财务性投资仅福赛特 1,020.00 万元;2023-04-26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预案(四次修订稿),将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60,000.00 万元调整为不低于 30,000.00 万元且不超过 58,980.00 万元,已扣除福赛特投资 1,020.00 万元(60,000.00−58,980.00=1,020.00);期间不存在类金融业务,募集资金不存在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期间实施的福赛特投资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1 条的规定。

执业提示:基金类投资(LP 份额)原则上构成财务性投资,除非能论证"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本案对保资碧投主动从严认定并连同董事会后实施的福赛特出资一并扣减 1,020 万元、同步下调募资总额,是以"主动扣除+修订预案"换取审核确定性的标准操作;产业投资豁免(亚士合通)则须落脚在持股比例、业务协同与战略方向三点。

问题 4: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动延期条款的规范整改(首轮问题 8,回复第 7-1-102–7-1-105 页;txt 行 4148–4400)

问询要点:(1) 发行人 2022 年 12 月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调整 2021 年度定增预案、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设置自动延期条款;说明未在原决议有效期内申报的具体原因、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已消除;(2) 履行程序规范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动延期条款。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董事会决议时间、新的决议效力、公司有无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损害公众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未按期申报原因:原决议有效期自 2021-11-29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因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战略适时调整,综合考虑市场价值表现、融资时机等因素决定暂缓申报;市场环境与公司实际情况改善后继续推进,相关影响因素已消除。
  • 整改:2023-04-19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删除"若已于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实施完毕之日"条款,调整为"根据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长有效期的决议,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2023-05-05 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规则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10——再融资股东大会决议需明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设置自动延期条款的应当予以规范,原则上到期前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延期;超期未及时延期的,应说明原因并重新履行程序。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延长发行决议有效期的决议符合审议程序、具有法律效力;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前次决议有效期顺延虽存在时间差,但不影响本次发行方案持续有效;自 2021-11-16 首次公告预案至今发行人生产经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损害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执业提示:发行类 6 号 6-10 是决议有效期问题的直接依据:自动延期条款必须删除、超期必须重新履行程序;本案"跨期申报(2021 年预案、2023 年申报)+已设自动延期条款"的组合是 2023 年审核的标准清理场景,回复须同时覆盖决议效力、公司状态无重大变化、公众股东利益三层结论。

问题 5: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地产客户应收与保证金(落实函〔2023〕495 号问题 1,回复第 7-1-4 页起;txt 行 35 起)

问询要点:(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单项计提与组合计提的划分标准及单项计提比率依据,风险客户计提比率不同的原因;(2) 应收账款具体构成、逾期情况与对应客户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 2021 年部分地产客户违约后采取的优化措施,是否仍存在大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风险;(4) 结合与地产客户业务模式,说明向相关客户支付大额保证金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实质是向客户提供财务融资,列示支付大额保证金客户的基本情况、合同条款具体约定(保证金比例、退还条件、计息情况、对方是否提供抵押保证),说明应收保证金减值计提是否充分,新增收取保证金情况及大额挂账风险;(5) 是否存在地产客户以房产或其他资产抵债回款、抵债资产核算方式及去化处置计划。要求发行人通过临时公告形式专项说明并揭示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回复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逐项论证:坏账准备按单项/组合(合并范围外应收款项组合与合并范围内应收款项组合)划分;对地产客户保证金说明系履行履约担保义务的商业安排并披露合同条款要素;优化措施包括收缩高风险地产客户敞口、强化单项计提;落实函回复由保荐机构及立信会计师出具明确核查意见,律师未单独核查;发行人已按要求以临时公告形式专项披露。

执业提示:落实函阶段监管焦点已从合规性转向资产质量真实性,"保证金是否实质构成对客户的财务融资"是法律定性问点——核心证据为合同中保证金比例、退还条件、计息与担保安排条款;此类问项虽由会计师主导,律师应在临时公告专项披露的合规性上留痕。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① 首轮问题 3(融资必要性:补流与偿债规模的测算假设)、问题 4(经营情况:收入下滑与毛利率)、问题 5(存货及应收账款)、问题 6(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与流动性)均属财务类问题,律师未单独核查,仅列示;② 落实函问题 1 的应收账款坏账与减值测算属会计判断(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法律侧仅涉及临时公告披露义务的履行;③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与发行价格的具体计算(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80%)按预案既有安排执行,素材中未见问询争议。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 首轮审核问询函与落实函原件未在素材中,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转述,落实函文号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95 号为准;② 受理日期、上市委会议审议情况及证监会注册批复未在素材中披露,截至素材时点(2023-08-18)项目处于落实函回复后阶段【待核验】;③ 认购数量上限在问询要点中为 76,045,627 股(按原 60,000 万元口径),预案四次修订后为不超过 74,752,851 股,引用时注意口径差异;④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字律师姓名未在提取文本中定位【待核验】;⑤ 李金钟认购资金中"通过股票质押等方式合法筹集"的自筹部分最终落地安排(实际质押融资额度、新增质押)未在素材中完整披露【待核验】;⑥ 本次发行最终实施与否及实际募资额需以发行情况报告书复核【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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