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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05376-%E5%8D%9A%E8%BF%81%E6%96%B0%E6%9D%90.md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5376·沪主板)再融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注册批复日期:已进入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阶段(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45 号,回复披露于 2023-07-26),注册批复【待核验】| 受理日期:【待核验】| 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67 号| 问询共 1 轮(问题 1–3)+审核中心落实函(问题 1)| 本文档基于公开披露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提炼(截至 2026-09-06) 依据文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3-06-27);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3-06-27);《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3-07-26);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3016 号、中汇会审[2022]1709 号、中汇会审[2023]4919 号,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再融资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全额认购,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债务)

一、发行方案与审核概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利平,认购数量不超过 22,000,000 股(预案口径 14,000,000 至 14,533,433 股),参与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2,775.71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债务。发行完成后,王利平将通过直接持股、控制广弘元以及广弘元与申扬投资一致行动的方式,合计实际支配发行人 83,553,800 至 84,087,233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2% 至 30.45%——突破 30% 要约收购线,须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取得免于发出要约安排。发行人主营 MLCC(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用镍粉等金属粉体材料,第一大客户为三星电机;2022 年起受消费电子下行周期影响业绩回落(2022 年 1-9 月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 23.67%、镍粉毛利率由 54.59% 降至 40.59%),2023 年起逐季回暖(2023Q1 出货量环比+77.03%、Q2 环比+48.00%)。

审核时间线:上交所出具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67 号)后,2023 年 6 月 27 日披露问询回复(问题 1 经营业绩、问题 2 认购对象、问题 3 诉讼)及中伦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2 年 11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已将发行对象锁定期调整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项目经上市委审议后,上交所出具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45 号),2023 年 7 月 26 日披露落实函回复(补流必要性及向实控人定向发行的考虑)。本案类型特征为"实控人现金全额认购定增补流+权益比例触线 30% 的免于要约安排+未决专利诉讼双案",是收购管理办法第 63 条免于要约程序与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核查的标杆样本。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2022 年 1-9 月业绩下滑量化分析、毛利率下降与同行业差异、三星电机客户依赖、影响因素改善情况纯财务类(涉客户依赖)否(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
首轮2发行完成后实控人王利平权益比例 30.32%–30.45%、锁定期限(新股 36 个月+存量 18 个月)、免于发出要约安排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核查发行对象/限售安排/要约收购豁免
首轮3台州金博两起 ZL201611085580.4 发明专利诉讼(诉请 580 万元、2,800 万元)进展、涉诉专利与核心技术关系、产品收入占比、潜在其他纠纷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落实函问题 1补流及偿债的必要性合理性、向实际控制人定向发行的相关考虑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对象否(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2:实控人认购触线 30% 的锁定期与免于发出要约安排(首轮问题 2,回复第 7-1-41 至 7-1-46 页;txt 行 1509–1736)

问询要点: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利平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权益比例测算:依《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募集说明书及《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发行 14,000,000 到 14,533,433 股股票,发行完成后王利平通过直接持股、控制广弘元以及广弘元与申扬投资一致行动合计实际支配 83,553,800 至 84,087,233 股的表决权,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2% 到 30.45%,突破 30%。
  • 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则路径:①《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拥有权益达到 30% 时继续收购的应发出要约,符合第六章规定情形可免于发出要约;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拥有权益超过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③第七十四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 锁定承诺(三件套):王利平签署《发行对象股份锁定的承诺函》——①本次发行认购的新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2022 年 11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调整,会议审议《关于与特定对象(关联方)签订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王利平、裘欧特、江益龙、赵登永、蒋颖均回避表决);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在发行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③若锁定期约定与监管最新意见不符则相应调整,限售期满后按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同意认购对象王利平免于发出要约。
  • 合规结论:发行对象锁定期承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免于发出要约安排符合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程序与承诺要件。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按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对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禁止情形承诺、穿透要求、离职人员入股等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认购对象为实控人自然人、锁定 36 个月)。

执业提示:实控人认购使权益比例触及 30%–30.5% 区间时,必须同时完成三件事:新股锁定 36 个月承诺(6 号规程导向)、存量股份 18 个月锁定(收购办法 74 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免于要约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记录留痕);比例测算须覆盖一致行动安排(直接持股+控股平台+一致行动协议)的完整表决权口径。

问题 3:台州金博两起发明专利诉讼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首轮问题 3,回复第 7-1-47 至 7-1-61 页;txt 行 1737–2110)

问询要点:(1) 未决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2) 涉诉专利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报告期相关产品收入及占比,相关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的影响,是否存在潜在的其他专利纠纷或争议事项;(3) 结合判决分析及专利技术特征详细披露涉诉专利具体情况及结论分析。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案件一(台州金博诉博迁新材):2020 年 11 月 4 日,台州金博以侵害 ZL201611085580.4 发明专利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生产使用侵权产品并赔偿 580 万元及诉讼保全费;南京中院 2022 年 1 月 21 日作出(2020)苏 01 民初 3294 号民事判决,驳回台州金博全部诉讼请求。台州金博 2022 年 2 月 9 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诉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赔偿 580 万元;理由为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的区别特征属等同特征),最高法 2022 年 7 月 13 日出具(2022)最高法知民终 1052 号应诉通知;依最高法 2023 年 3 月 31 日传票,二审法官已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组织询问双方当事人,截至回复出具日二审尚未判决。
  • 案件二(台州金博诉广新纳米):2020 年 12 月 1 日,台州金博以侵害同一发明专利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子公司广新纳米(原请求赔偿 100 万元,2021 年 8 月 6 日变更为 2,800 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3.3 万元);宁波中院 2021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判决,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广新纳米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全部诉请;台州金博 2022 年 1 月 12 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原定 2023 年 4 月 3 日开庭。
  • 技术与影响分析:发行人逐项分析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公司产品的差异(判决书认定不落入保护范围),说明涉诉专利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对应产品收入占比及诉讼败诉的最大敞口(两案合计不超过 3,380 万元赔偿请求+停止生产主张的极端情形),并披露经核查不存在潜在的其他专利纠纷或争议事项。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两案一审均胜诉且判决理由充分(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落入保护范围),二审未决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与未来发展,不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相关风险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执业提示:专利侵权诉讼的技术特征比对结论是核心证据——"权利要求 1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落入保护范围"的判决表述可直接援引作为不侵权确信的基础;二审开庭/询问时点临近申报节点的,应如实披露程序进展并测算败诉最大敞口与收入占比,避免以"未决"笼统带过。

落实函问题 1:补流偿债必要性与向实控人定向发行的考虑(审核中心落实函问题 1,回复 2023-07-26;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45 号;txt 行 60–55697 字节文件全篇)

问询要点: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新产品研发及业务开展情况、资产负债率水平、净利润及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债务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采用向实际控制人定向发行股票的相关考虑。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经营与行业背景:公司 MLCC 镍粉业务受 2022 年消费电子下行周期影响业绩回落;根据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数据,预计全球和中国 MLCC 需求量 2023 年起恢复稳定增长,2026 年全球需求量将达 57,110 亿只、中国 42,570 亿只。2023 年上半年业务持续回暖——出货量 2023Q1 184,941.37 公斤(环比+77.03%)、Q2 273,712.21 公斤(环比+48.00%);截至 2023 年 6 月 29 日在手订单对应产品销量 123,440.00 公斤,预期 2023 年经营业绩逐季度环比增长。
  • 补流必要性:结合公司 2020-2022 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 48,073.69/59,588.22/96,975.18 万元、归母净利润 15,899.66/23,783.64/15,348.12 万元)、新产品研发投入与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资产负债率、资产构成与资金占用、未来发展规划论证补流及偿债的必要性与合理规模。
  • 向实控人定向发行的考虑:实控人全额认购体现其对公司价值与长期发展的信心、有利于股权结构稳定与控制权巩固,且以现金认购为公司补充长期资金;配合发行对象 36 个月锁定承诺与免于发出要约安排,形成控制权稳定的完整逻辑。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补流偿债必要性、合理性及发行方式选择发表核查意见。

执业提示:周期低谷实控人"补流型"定增的论证支点是行业周期拐点的量化证据(出货量环比、在手订单、行业协会需求数据三件套),将"业绩下行"重新定性为"周期底部布局";向实控人定向发行还应与免于要约安排、锁定期承诺统筹披露,形成"信心+稳定+长期资金"的完整叙事;补流规模应与营运资金缺口测算表勾稽,防止被认定融资规模超过实际需要。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① 问题 1 经营业绩(2022 年 1-9 月业绩下滑量化归因、镍粉毛利率 54.59%/49.14%/43.35%/40.59% 的下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波动差异、三星电机销售变动与客户依赖、境外收入核查程序与比例)属财务与业务核查类问题,由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② 落实函回复中 2020-2022 年度资产负债表与现金流数据的财务分析部分由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 问询函原文(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67 号)及落实函原文(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45 号)未在素材中,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② 受理日期、上市委会议审议结果公告日及证监会注册批复情况未在素材中完整披露(落实函回复披露于 2023-07-26,已过上市委),注册批复【待核验】;③ 台州金博两案二审(最高法知民终 1052 号等)的判决结果未在素材中披露【待核验】;④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最终口径(预案三次修订稿 14,000,000–14,533,433 股与问询要点"不超过 22,000,000 股"的口径差异)需以注册稿核实【待核验】;⑤ 王利平免于发出要约的股东大会决议日期、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的具体比例未在素材中完整提取【待核验】;⑥ 中伦所签字律师姓名未在素材文本中识别【待核验】。

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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