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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88106-%E9%87%91%E5%AE%8F%E6%B0%94%E4%BD%93.md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688106·科创板)再融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注册批复日期:【待核验】(素材覆盖 2023-02-23 首轮问询回复修订稿、2023-03-31 更新稿、2023-04-11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2023-05-11 上市委问询回复(年报更新)、2023-06-20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 受理日期:【待核验】(问询函 2022-12-15 出具,文号: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286 号;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2023〕92 号 2023-04-11 出具)| 问询共 1 轮问询函 +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 +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2023-06-20)| 本文档基于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审核问询函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提炼(截至 2026-09-06) 依据文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2023-02-23,更新至 2023-06-20);《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修订稿)》(2023-05-11,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92 号);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二)、(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回复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再融资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高端电子专用材料、电子级大宗气体、碳捕集综合利用、制氢储氢设施——工业气体电子化与氢能布局)

一、发行方案与审核概况

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1,600.00 万元,拟投向"新建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新建电子级氮气、电子级液氮、电子级液氧、电子级液氩项目""碳捕集综合利用项目""制氢储氢设施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电子级气体项目由非全资控股子公司苏相金宏润(公司持股 70%、园区公用持股 30%)以借款方式实施,制氢储氢项目由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株洲华龙以借款方式实施(其他股东卓浩企管不同比例借款);碳捕集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淮南金宏(2022 年 4 月 22 日成立、未实际开展经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并口径净资产 275,303.38 万元,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比例为 36.90%,未超过 50%(回复第 8-1-192 页)。

审核时间线:上交所 2022 年 12 月 15 日出具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286 号);2023 年 2 月 23 日披露首轮回复(修订稿);2023 年 4 月 11 日出具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92 号),聚焦并购标的业绩承诺取消的决策程序补正;2023 年 5 月 11 日披露落实函回复(修订稿);2023 年 6 月 20 日披露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年报数据更新)。本案特征为"工业气体企业横向并购扩张 + 可转债":前次募投项目结项/变更、多起现金收购(海宁立申等)的业绩承诺处置、非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横跨再融资与并购监管两套规则。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 1本次募投项目: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借款实施(条款/其他股东同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向主业与科技创新领域、实施主体资质与认证可行性、产能消化、用地环评进展募集资金用途/对外投资与产业协同/环保/土地房产权属是((1)(3)(5))
首轮问题 2前次募集资金:年充装 392.2 万瓶工业气体项目结项并将结余 358.89 万元永久补流;张家港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高纯气体项目变更 16,767.50 万元至眉山金宏项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见回复分工
首轮问题 3融资规模及效益测算募集资金用途
首轮问题 4业务与经营情况(含收购标的整合与商誉)纯财务/业务类部分
首轮问题 5财务性投资:3 家参股公司(芯链融创 400 万元、平潭冯源容芯 1,000 万元、苏州金象 400 万元)产业投资定性财务性投资否(会计师按再融资问答问题 15)
首轮问题 6.1累计债券余额口径与占比(36.90%)及本息支付能力其他法律事项(可转债特有条件)
上市委落实函问题取消海宁立申业绩补偿承诺及业绩奖励的决策程序规范(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提交股东大会)承诺履行情况
审核中心落实函(2023-06)问题 1–4年报更新后的募投、财务与合规事项复核综合按分工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与用地环评(首轮问题 1,回复(修订稿)第 8-1-3–8-1-55 页;txt 行 74–2380;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步核查)

问询要点:(1) 结合借款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率)、借款条款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他股东主要背景及合作原因,说明由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按《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9 核查;(2) 本次募投与前次募投、主营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投向主业、是否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区分各募投项目列示拟生产产品种类、达产年度产能、应用领域、主要客户及产品选择考虑,说明必要性与合理性;(3) 结合各实施主体技术储备、资质获取、客户认证情况说明实施可行性;(4) 结合现有产能、市场规模、市占率、产能利用率、竞争格局、可比公司扩产及在手订单,说明新增产能合理性及消化措施;(5) 募投项目用地、环评的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3)(5)。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借款架构(律师核查核心):①电子级气体项目实施主体苏相金宏润(发行人 70%、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作区市政公用发展有限公司 30%,2021 年 9 月设立)——园区公用出具书面承诺:募集资金到位后苏相金宏润与发行人签署借款合同,利率按实际借款到账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LPR 确定,利息自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算、定期支付,园区公用不提供同比例借款;②制氢储氢项目实施主体株洲华龙——其他股东株洲卓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同口径承诺(LPR 计息、不同比例借款)。两项目借款利率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贷款市场利率,借款条款已取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情形(回复第 8-1-4–8-1-7 页)。
  • 其他股东背景:园区公用系苏相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配套开发主体苏相开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合作旨在获取属地基础设施与政策支持,具有商业合理性(回复第 8-1-7 页)。
  • 用地与环评(律师核查核心,原文数据表):①新建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苏(2021)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7017719 号不动产权证,环评批复苏环建〔2023〕07 第 0009 号、0010 号;②电子级气体项目——2022 年 12 月 14 日苏相金宏润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3205032022CR0070),2022 年 12 月 30 日取得苏(2022)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7029040 号不动产证,环评批复苏环建〔2022〕07 第 0167 号;③制氢储氢项目——株国用(2015)第 A0712 号土地使用证,株环评〔2020〕9 号;④碳捕集项目——淮南金宏与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园区管委会 2022 年 12 月 27 日《说明函》确认项目符合产业导向、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供地方式为带方案出让;2023 年 1 月 4 日淮南市发布"(HNG23001)号"挂牌出让公告(潘集区煤化工大道北侧、经五路东侧,土地面积 43.5549 亩,挂牌时间 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 月 8 日),预计 2023 年 2 月 23 日缴纳出让金并签订出让合同、3 月底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回复第 8-1-51–8-1-53 页)。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对(1)(3)(5)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借款安排公允且程序完备、实施主体具备技术与资质储备、用地环评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保荐机构对全部问题核查。

执业提示:非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的证据链与国力股份案一致(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承诺函+LPR 借款合同);本案增量在于"带方案出让"用地的处理——以管委会《说明函》+挂牌公告+进度时间表回应"尚未取得用地",竞得后以权证与出让合同补强,形成申报时点与回复时点的状态切换闭环。

问题 2:前次募集资金结项补流与募投项目变更(首轮问题 2,回复(修订稿)第 8-1-56 页起;txt 行 2380–3125)

问询要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结项与永久补流、募投项目变更的合规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结项补流:2022 年 7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年充装 392.2 万瓶工业气体项目"结项,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358.89 万元)永久补流;公告编号 2022-050(2022 年 7 月 27 日披露)。补流原因: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取得收益 282.40 万元形成结余;项目已于 2022 年 12 月完成建设并正式投产(回复第 8-1-58 页)。
  • 募投变更:2022 年 3 月 2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2 年 4 月 15 日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张家港金宏气体有限公司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高纯气体项目"(原募集资金投入 20,645.44 万元)未投入募集资金 16,767.50 万元变更用途为"眉山金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变更后原项目保留募集资金投入 3,877.94 万元(回复第 8-1-58–8-1-59 页表格)。
  • 程序合规:结项补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披露;募投变更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要求。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核查认为前次募集资金结项、补流及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与披露程序;申报会计师对资金流向核查。

执业提示:前次募投"结项补流"与"变更投向"是两类不同程序——结余永久补流仅需董事会/监事会+披露(监管指引第 2 号),变更募投用途(尤其跨实施主体、跨区域)必须上股东大会;回复中议案名称、会议届次、公告编号三要素齐备是律师留痕标准。

问题 5:参股公司与产业基金的财务性投资定性(首轮问题 5,回复(修订稿)第 8-1-179–8-1-190 页;txt 行 8067–8579)

问询要点:(1) 3 家参股公司(芯链融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平潭冯源容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金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如涉及产业基金应结合投资协议、最终投资标的、未来拟投资范围及后续募集计划详细说明;(2) 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请申报会计师按再融资问答问题 15 核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三笔投资明细(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合计 1,800.00 万元):①芯链融创——持股 4.00%、投资 400.00 万元,围绕产业链下游投资、拓展半导体领域客户渠道,不涉及产业基金;②平潭冯源容芯——持股 1.56%、投资 1,000.00 万元,围绕产业链下游投资、拓展半导体客户渠道,涉及产业基金(私募基金编号 SSH155);③苏州金象——持股 17.91%、投资 400.00 万元,围绕产业链上游投资、拓展原料(深冷快线业务储罐)供应商渠道,涉及产业基金(私募基金编号 STD131)(回复第 8-1-179–8-1-180 页表格)。
  • 定性逻辑:全部认定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再融资问答界定的财务性投资;对涉及产业基金的两笔,按问询要求以投资协议、投资标的与主业关联(半导体客户、储罐原料渠道)、小比例参股不主导投向等要素支撑定性。
  • 交易性金融资产 53,064.08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800.00 万元的科目排查与扣除测试: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无新投入/拟投入财务性投资,无需扣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归母净资产 30% 以上)财务性投资。
  • 核查意见:申报会计师按再融资问答问题 15 核查后认可产业投资定性;保荐机构同口径核查。

执业提示:参投私募基金被认定为产业投资的可能性随"持股比例显著+投向与主业直接对应+已发生业务协同交易"而增强——苏州金象 17.91% 且标的指向"深冷快线业务储罐"供应商渠道是本案通过的关键;若为分散化财务配置的基金,应参照诺泰生物案主动扣除。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取消并购标的业绩承诺的决策程序补正(落实函〔2023〕92 号问题,落实函回复(修订稿)2023-05-11;txt 行 30–90)

问询要点:请发行人进一步规范相关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取消的决策程序,并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事项定位:公司涉及业绩承诺取消的事项为对海宁立申(海宁市立申制氧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的取消。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规定,取消承诺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补正程序: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子公司海宁市立申制氧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承诺及业绩奖励及实际控制人自愿出具业绩承诺的议案》:①公司与海宁立申原股东签订补充协议,取消业绩补偿、业绩奖励条款,股权转让对价按原定金额支付;②不再执行因海宁立申 2021 年实际业绩低于承诺业绩应调减原股东股权转让对价的安排;③实际控制人金向华、金建萍自愿出具《承诺函》,就海宁立申 2021 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作出自愿承诺;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指引第 4 号》规定的程序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规范业绩承诺取消的决策程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补充协议签署→实际控制人自愿承诺→信息披露),程序完备。

执业提示:并购标的业绩承诺的取消/变更属《监管指引第 4 号》强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未能履行即构成程序瑕疵;本案以上市委落实函为时点完成"补开会+补披露+实控人自愿业绩承诺对冲"的三步补正,是并购后可转债申报者的标准整改模板——实控人自愿出具业绩承诺是对冲中小股东利益质疑的关键增信。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① 首轮问题 3(融资规模及效益测算)、问题 4(业务与经营情况,含报告期多起现金收购标的的经营与商誉分析)之财务细节;② 问题 6.1 累计债券余额占比 36.90%、本息支付现金流测算已并入第一章概况;③ 2023-06-20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1–4(年报更新后数据复核)属更新性事项;④ 各轮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发行条件、诉讼处罚等常规事项的更新核查未逐一展开。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 可转债期限、票面利率、评级、担保安排未在本批素材提取【待核验】;② 注册批复文号与日期素材未涵盖【待核验】;③ 补充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姓名未提取【待核验】;④ 淮南金宏碳捕集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的最终签署及权证办理结果(2023 年 2-3 月节点)需以最新募集说明书核对【待核验】;⑤ 海宁立申业绩承诺取消议案的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决议日期与通过情况)未在本批完整提取【待核验】;⑥ 首轮问询中收购标的(含海宁立申)的详细交易结构、定价与商誉数字未逐项摘录,如需引用请回查回复全文【待核验】。


【提炼口径(再融资版全量适用)】适用说明:以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稿,2023-02-23 起各更新版)为主素材,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2023〕92 号)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2023-06-20)补充;借款条款、用地环评批复文号、前募变更金额、业绩承诺补正程序均保留原始数据;律师与保荐人/会计师意见分层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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