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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000545-%E9%87%91%E6%B5%A6%E9%92%9B%E4%B8%9A.md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000545·深市主板)再融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注册批复日期:截至素材时点未取得(2023-11-16 披露问询函回复修订稿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三),未见注册批复文件,最终注册结果【待核验】)| 受理日期:【待核验】(问询函 2023-08-10 出具)| 问询共 1 轮(审核函〔2023〕120134 号:问题一至三+其他事项;另有补充法律意见书多轮更新)| 本文档基于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审核问询函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提炼(截至 2026-09-06) 依据文件:《发行人与保荐人关于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2023-11-16);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回复(修订稿)(2023-11-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3-11-16)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审计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再融资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钛白粉主业跨界磷酸铁新能源材料的产能再融资)

一、发行方案与审核概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0,000 万元,拟全部投向 10 万吨/年新能源电池材料前驱体及热能综合利用项目(募投项目总投资 131,900 万元,2022 年 9 月 29 日开工,预计建设期 1 年、试车 3 个月、投产至达产半年;达产后新增电池级磷酸铁产能 10 万吨/年、硫酸 30 万吨/年,预计新增年均营业收入 168,436.73 万元、年均利润总额 41,364.24 万元、达产期年均毛利率 30.26%)。募投由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的安徽金浦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南京钛白持股 50.94%。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浦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金浦集团认购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且不超过 142,162,217 元,认购后持股比例不低于 30%,锁定期 18 个月。

审核时间线:深交所 2023 年 8 月 10 日出具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34 号),2023 年 11 月 16 日披露回复修订稿并同步更新锦天城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三)。截至素材时点项目处于审核问询阶段,未见上市委会议结果及注册批复,终局状态留待后续核实。本案类型特征为"钛白粉化工企业跨界磷酸铁+化工主业 9 项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认定+类金融(商业保理)剥离+控股股东 75.33% 高比例质押叠加 28.80% 冻结背景下的兜底认购",是 2023 年"化工跨界新能源+高质押控股股东"双重高危定增的密集问询样本。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一(1)-(9)募投产品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落后产能)、能耗双控与节能审查、自备燃煤电厂、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环评批复、煤炭等量减量替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排污许可、"双高"产品、污染环节与环保措施匹配产业政策与募投项目/环保是(保荐人和律师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首轮问题一(10)报告期 9 项行政处罚(环保、安全生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整改有效性、内控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环保安全是(专项核查报告)
首轮问题二(1)(2)(4)毛利率与业绩波动、应收保理款利息、财务性投资明细与占比纯财务类/财务性投资否(保荐人、会计师;结论含律师联署事项除外)
首轮问题二(3)其他应收款中往来款的款项性质、关联关系、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审议披露程序、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关联交易
首轮问题二(4)结论类金融业务(金浦保理)转让后财务性投资 21,520.46 万元占归母净资产 14.95%类金融/财务性投资否(保荐人、会计师)
首轮问题三(1)-(4)跨界磷酸铁的投向主业论证、原材料供应、效益测算、董事会前投入募集资金用途否(保荐人、会计师)
首轮问题三(5)实施主体金浦新能源为募投新设、合作方商业合理性、增资价格与借款条款、控制权稳定性、发行类第 6 号 6-8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对象
首轮问题三(6)与安徽钟山新材(控股股东控制企业)新增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公允性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首轮问题三(7)控股股东质押 75.33%/冻结 28.80% 的平仓风险与控制权稳定;认购资金来源与发行类第 6 号 6-9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股份质押与冻结
首轮问题三(8)金浦集团认购区间、无发行价格时的认购安排、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与发行完成后六个月不减持承诺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限售安排
首轮其他事项重大事项提示与媒体报道核查其他法律事项否(保荐人核查)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募投项目产业政策与审批程序全链条核查(首轮问题一(1)-(9),回复第 1-3–1-35 页;txt 行 82–890)

问询要点:(1) 主要产品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2) 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意见;(3) 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4) 募投项目需履行的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取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批复;(5) 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耗煤项目,是否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6) 是否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7) 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及办理进度;(8) 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双高"产品及相应要求;(9) 涉污环节、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环保措施资金与处理能力匹配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产业政策:发行人主营钛白粉研发生产销售,所属"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徐州钛白入选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江苏徐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8 月 23 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徐州钛白主要产品钛白粉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投产品电池级磷酸铁亦经逐项比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
  • 节能审查:募投项目已取得《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金浦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 万吨/年新能源电池材料前驱体及热能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发改许可〔2023〕3 号;另取得淮北市发改部门节能审查意见,淮发改能评〔2022〕298 号);已建/在建项目 12 项逐项列表说明节能审查状态(如钛白粉质量升级项目取得《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市节能审查字[2010]013 号;8 万吨钛白粉搬迁项目取得徐经信资源〔2011〕100 号批复;部分项目因能耗低于标准或建设时无法律依据无需办理)。徐州市节能监察中心 2021 年 8 月《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督查现场记录表》确认徐州钛白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未超限、已达先进值。
  • 环评:募投项目属"电子化工材料制造"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已取得《关于〈10 万吨/年新能源电池材料前驱体及热能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淮环行〔2022〕16 号)。
  • 其余子问: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耗煤项目、无需煤炭等量减量替代;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排污许可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在排污前申领(具体进度见回复);产品不属于《环保名录》"双高"产品(或已满足对应要求);涉污环节与环保设施资金投入、处理能力与募投污染产生量匹配。
  • 核查意见: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按问询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产业政策专项),逐项确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法规。

执业提示:化工跨界项目产业政策问询的"九件套"(目录归类/双控/自备电厂/审批备案/环评级别/煤炭替代/禁燃区/排污许可/双高产品)必须逐项给出批复文号,本案已锁定节能审查(皖发改许可〔2023〕3 号)与环评(淮环行〔2022〕16 号)两大核心批文;地方园区管委会《情况说明》+节能监察记录构成监管背书,专项核查报告应独立成文与回复正文配套。

问题 2:9 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首轮问题一(10),回复第 1-36–1-53 页;txt 行 1486–1810)

问询要点: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具体整改措施及有效性,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处罚概况: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存在 9 项行政处罚,涉及环保、安全生产等事项。
  • 代表性论证(以"徐环贾罚决字[2020]10 号"为例):2020 年 3 月 11 日徐州市贾汪生态环境局对徐州钛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对倾倒场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处理且倾倒钛白膏未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责令立即改正,分别罚款 90,000.00 元和 50,000.00 元,合计 140,000.00 元。
  • 重大违法排除三要素:①罚款已及时缴纳(缴款凭证);②整改完成——徐州市贾汪生态环境局对"徐环贾罚决字[2020]9 号"处罚执行后督察,《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确认徐州钛白已按规定申报并按处罚决定要求完成整改;③主管机关书面背书——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5 月 31 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徐州钛白已缴纳罚款且该项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各笔处罚逐一比照处罚依据条款的罚则区间,认定不属重大违法违规、不属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 核查意见: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确认 9 项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已完成整改、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执业提示:9 项处罚的批量论证采用"逐笔三要素"(缴款凭证+后督察/整改记录+主管机关情况说明)并统一归入专项核查报告;环保类处罚的重大违法排除关键在于"是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主管机关定性——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5 月 31 日《情况说明》是本案结论性证据,律师应确保情况说明覆盖全部环保处罚而非仅抽样。

问题 3:类金融业务剥离与财务性投资占比(首轮问题二(2)(4),回复第 1-55–1-92 页;txt 行 2345–2380、3790–3812)

问询要点:(2) 在金浦保理股权转让已完成的情况下,应收保理款利息形成的原因和合理性、预计收回时间,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保理业务;(4) 未认定或未分析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公司的具体情况,详细论证被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类金融剥离:全资子公司南京金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金浦保理)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属类金融业务,2023 年 3 月 30 日完成金浦保理股权转让;转让后至今公司已不存在保理业务。仍存在的应收保理款利息 2,227.45 万元系资产置换事项产生的关联方往来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金浦保理相关本金和利息已在期后全部收回。
  • 财务性投资:截至最近一期末,长期股权投资 38,046.28 万元(含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新创联钛业科技(南京)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浦英萨合成橡胶有限公司等);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 21,520.46 万元,占合并报表归母净资产约 14.95%,未超过 30%,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除参股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属于财务性投资外,其他被投资企业属于主营业务相关的产业投资,不是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
  • 核查意见:保荐人、会计师对 (1)(2)(4) 发表意见(类金融剥离与财务性投资占比结论);律师对 (3) 单独发表意见。

执业提示:类金融剥离的合规闭环=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存量保理资产与利息收回(期后回款凭证)+剥离后无新增业务承诺;"资产置换衍生利息"与保理业务的性质切割是回复关键——剥离时点(2023 年 3 月 30 日)应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对照,确认剥离发生在财务性投资考察窗口外仍被问询时,以"期后全部收回+无存续业务"双事实回应。

问题 4:其他应收款往来款的财务资助与资金占用排查(首轮问题二(3),回复第 1-90–1-92 页;txt 行 3812–3822)

问询要点:其他应收款中主要往来款项的款项性质、交易对方及其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属于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及时依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款项构成:截至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主要欠款方包括关联方金浦集团、金浦保理和金浦英萨等关联方以及非关联方南京九仕威环境科技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往来款项为 13,347.85 万元。
  • 性质认定:金浦保理和金浦英萨的往来款余额系由资产置换事项导致的被动财务资助;金浦集团的往来款余额系股权托管事项导致的应收托管费及相关费用,已于期后收回;上述往来款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 程序合规:公司已依规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核查意见: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共同认为上述款项有合理商业背景、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已依规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执业提示:"被动财务资助"(因资产置换等交易结构被动形成的往来)与主动资金拆借的界分,须以交易合同与款项形成时间线证明;关联方往来款(金浦集团托管费)的期后收回凭证是排除资金占用的核心证据,律师应同步核对董事会审议与披露公告的对应关系。

问题 5:跨界磷酸铁的投向主业论证(首轮问题三(1),回复第 1-93 页起;txt 行 3851 起)

问询要点:结合磷酸铁行业目前发展情况、市场容量、相关产品价格变化、同行业公司经营及产能扩张、在手订单或意向性订单等情况,说明公司本次进入新能源材料领域的原因,相关业务与既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公司在技术、人员、渠道、管理等方面的储备情况,相关产品是否已进行客户送检及验证、是否已批量生产,该募投项目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相关要求,并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消化措施。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产业逻辑:公司主业为钛白粉研发生产销售,募投磷酸铁项目以硫酸亚铁(钛白粉生产副产物)为主要原材料之一,与既有业务在原料端形成协同("钛白粉-硫酸亚铁-磷酸铁"产业链延伸),产品应用于新能源电池材料领域。
  • 回复就行业容量、价格走势、可比公司扩张、技术与人员储备、客户送检验证进度及批量生产状态逐项论证(详见回复第 1-93 页起),论证募投符合投向主业相关要求并测算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 核查意见: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本项律师未列入核查分工。

执业提示:跨界项目的"投向主业"论证以副产物原料协同为支点(硫酸亚铁系钛白粉副产品),比纯跨界(无任何产业关联)的论证强度要求低一档;但客户送检/验证/批量生产的状态必须如实分层披露,未批量生产时在手订单与意向性协议的缺失将放大效益测算(本案新增年均收入 168,436.73 万元)被质疑的空间。

问题 6:募投实施主体为新设公司与发行类第 6 号 6-8(首轮问题三(5),回复第 1-150–1-153 页;txt 行 6212–6228)

问询要点:结合金浦新能源法人治理结构说明其是否为实施募投项目而新设的公司,公司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合作方实力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安排,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并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主要条款(贷款利率),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后续持股计划和安排,发行人能否持续控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投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8 的相关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新设事实与合作方:金浦新能源系为实施募投项目而新设的公司(2022 年 4 月 11 日成立);合作方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具有政府背景的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备资金实力和资源优势,投资入股系基于对淮北市新能源材料行业及项目的支持,具有商业合理性;合作可借助投资方资金与资源优势、获得政策支持,加快募投项目建设。
  • 特殊安排与增资: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后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公司可以回购投资方部分或全部出资,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特殊安排;其他股东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需要适时对金浦新能源增资并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增资价格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其他股东不存在提供贷款的情形;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 控制权:后续将根据本次发行情况对金浦新能源增资、暂不考虑行使回购权利,南京钛白持有金浦新能源 50.94%股权,发行人能够持续控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不确定性,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8 的相关要求。
  • 核查意见: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安排合理、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回复第 1-153 页)。

执业提示:发行类第 6 号 6-8 聚焦"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核查清单:合作方背景(政府基金优先)+增资价格公允(评估值)+其他股东不同比例增资的对价说明+回购权等特殊安排的完整披露+控制权(并表)稳定性;50.94% 的持股比例恰好越过并表线,回购选择权条款的行使时点承诺(暂不考虑行使)是维持控制权论证的辅助证据。

问题 7:与控股股东控制企业的新增关联交易(首轮问题三(6),回复第 1-153–1-154 页;txt 行 6239–6243)

问询要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交易安排:2023 年 4 月,金浦新能源与发行人控股股东金浦集团控制的企业安徽钟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书》,约定金浦新能源使用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和危废库设施为安徽钟山新材提供污水存储及危废存储服务,服务产生的有关税、费及正常发生的水、电、气、通讯人工等费用均由安徽钟山新材承担。
  • 必要性与公允性:关联交易出于实际经营需要,能够充分发挥集团内企业协同效应,具有必要性;金浦新能源暂未与安徽钟山新材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未来发生时将按照市场类似服务的公允价格定价;预估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不超过 5 万元,为常规性日常关联交易且金额较小,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的情况。
  • 核查意见: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共同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必要、公允、不影响独立性。

执业提示:募投新设主体与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的共用环保设施安排(应急池/污水处理/危废库)是化工园区项目的典型关联交易——以"成本承担方为关联方(费用转嫁)+预估年额不超过 5 万元"论证偶发性与公允性,未来定价机制锁定"市场类似服务公允价格",并在募集说明书关联交易章节作制度化披露安排。

问题 8: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冻结、认购安排与控制权稳定(首轮问题三(7)(8),回复第 1-93 页问询、第 1-153–1-154 页回复;txt 行 3875–3880、6217–6243)

问询要点:(7) 结合股权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以及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控股股东认购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9 的相关要求;(8) 明确金浦集团参与认购的数量或金额区间,明确未能产生发行价格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承诺并披露。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质押与冻结事实:金浦集团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余量 25,470.00 万股,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75.33%;被冻结股份数量 9,738.17 万股,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28.80%
  • 风险论证: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具备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补充担保、追加质押物等具体措施以回复披露为准)。
  • 认购安排: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认购及减持的承诺函》,金浦集团参与认购金额不低于 50,000,000 元(含)且不超过 142,162,217 元(含),发行完成后持股比例不低于 30%;在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金浦集团将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继续参与认购,认购金额同上区间;认购后锁定期 18 个月。
  • 不减持与资金来源:金浦集团已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并出具、披露了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的承诺;确认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9 的相关要求。
  • 核查意见: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认购安排明确合规((5)(8));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共同认为质押平仓风险可控、资金来源合规((6)(7))。

执业提示:控股股东质押 75%+冻结 29% 叠加兜底认购的组合,是 2023 年定增审核的最严场景——回复结构必须三层:①质押资金用途与平仓线测算(股价安全边际);②控制权稳定措施(补充担保/还款安排);③认购资金来源承诺与 6-9 逐项对照。认购底价条款嵌入"每股净资产孰高"保护(市价 80% 可能低于净资产时以净资产托底),兼顾国资背景股东认购合规与发行成功概率。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① 问题二(1):钛白粉毛利率 5.82%/18.89%/5.38%/-5.63% 与扣非归母净利润(-26,197.81/9,768.52/-15,539.78/-7,480.63 万元)波动的量化归因与敏感性分析,属财务论证;② 问题三(2)-(4):原材料(硫酸亚铁、磷酸一铵、氨水、双氧水、硫铁矿等)供应与价格波动、效益测算谨慎性与折旧摊销影响、募投投资明细与董事会前投入及置换,由保荐人、会计师核查;③ 其他事项:重大事项提示按重要性排序披露与媒体报道核查,由保荐人落实;④ 9 项行政处罚中除代表性两笔外的其余 7 笔,其处罚决定书文号、金额与整改情况以回复第 1-36–1-53 页逐笔列示为准(本文档未逐笔重复)。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 审核函〔2023〕120134 号问询函原文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② 深交所受理日期未在素材中提取【待核验】;③ 募投项目排污许可证申领进度(问询子问(7)项下"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的回复细节)未完整提取【待核验】;④ 9 项行政处罚的完整清单(9 笔决定书文号、罚款金额合计)未逐笔核录;⑤ 控股股东质押冻结的形成原因、质押资金用途、平仓线测算与维持控制权的具体措施细节未完整提取【待核验】;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三)之间的出具新增事项对应关系(多轮审核进程)未逐份核对;⑦ 上市委会议结果及注册批复情况未在素材中披露,最终注册结果【待核验】;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姓名未在素材尾部提取到【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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