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986·深主板)再融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注册批复日期:待核验(素材仅披露至 2023 年 6 月首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稿),未见上市委审议及注册批复文件,标注"审核中(截至素材时点)")| 受理日期:【待核验】(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53 号;回复 2023 年 6 月披露)| 问询共 1 轮(问题 1、问题 2、问题 3、其他问题;后续轮次未在素材内)| 本文档基于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及审核问询函回复提炼(截至 2026-09-06) 依据文件:深交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53 号);《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2023 年 6 月);《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2023-06-20 披露口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惠市环建[2023]12 号) 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再融资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LPG 碳四深加工企业向可降解塑料/新材料延伸,募投经控股子公司增资实施)
一、发行方案与审核概况
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 30%(按目前股本测算不超过 68,445,42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00 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270,000.00 万元(项目投资总额 338,357.00 万元,实施主体为控股子公司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通过对博科新材增资形式投入)、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万元;限售期为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募投项目建成后将新增 14.76 万吨/年 DMS、3.42 万吨/年 BDO、4.60 万吨/年 PTMEG、6 万吨/年 PBS 产能,预计年均实现销售收入 31.49 亿元。
审核时间线:深交所出具审核函〔2023〕120053 号,公司会同安信证券、康达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回复,2023 年 6 月披露回复报告(修订稿)。本案类型特征为"化工企业 30 亿元定增+募投经与董监高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实施(《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8 专项核查)+前次 IPO 募投效益未达预期+环保'两高''双高'11 项专项问询",是化工类再融资合规论证的全景样本。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问题1(1) | 募投所需生产经营许可与业务资质获取安排;新建变电站前置审批与建设进度匹配 | 产业政策与募投项目 | 是 |
| 首轮 | 问题1(2)(3)(5)(6) | 拟生产产品研发试验与工艺路线、重复建设、技术储备、产能规划与消化、折旧摊销影响 | 募集资金用途与可行性 | 部分 |
| 首轮 | 问题1(7)(8) | 对博科新材增资价格公允性;是否属于与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实施募投——发行类第 6 号 6-8 合规;剩余资金来源与少数股东参与 | 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关联交易 | 是 |
| 首轮 | 问题1(9) | 前次募投"15 万吨/年顺酐"项目 2022 年实际效益 3,226.42 万元与预测差异的原因及效益预测谨慎性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 是 |
| 首轮 | 问题2(5)(6)(7) | 预付款项、在建工程、第三方回款(财务类为主);港湾公用化工仓储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论证;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科目逐项核查 | 财务性投资 | 是 |
| 首轮 | 问题3(1)-(11) | 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落后产能)、能耗双控与节能审查、自备燃煤电厂、备案与环评批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耗煤项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排污许可、"双高"产品、污染环节与环保措施、36 个月环保处罚是否重大违法、"两高"认定与信息披露 | 产业政策与募投项目/环保与安全生产/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是 |
| 首轮 | 其他问题 | 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媒体报道舆情核查 | 其他法律事项 | 否(保荐人核查)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募投项目生产经营许可与变电站审批(首轮问题1(1),回复第 4–7 页;txt 行 131–320)
问询要点:(1)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生产经营许可和业务资质的获取、申请情况及其后续安排,是否会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发行人目前拥有的生产经营许可和业务资质是否存在需变更或重新申请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新建变电站的前置审批程序及预计完成时间,是否与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是否存在无法获批的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已取得资质:博科新材现持有《排污许可证》(编号 91441323MA55F9BQXA001P,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有效期 2023.1.10–2028.1.9)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回执(惠东县应急管理局,2023.3.13–2023.9.12)。
- 待办资质时点表:正式投产前博科新材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新建生产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前办理,计划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前向安监机关申领,计划项目整体竣工后投入生产前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建设完成后生产/销售前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重新换发《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申请,且新建改扩建排污项目应重新申请)。因项目尚未建成,现阶段不具备申领条件,未取得不影响募投实施;项目建成后按规办理,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排污许可换发已具备条件(环评报告书及批复已明确排放标准、防治设施与监测方案)。
- 变电站审批:可研阶段原设计新建 220kV 变电站,节能评估阶段因节能措施电力消耗大幅减少,调整为 110kV 方案;2022 年 11 月 7 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出具《关于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用户站接入系统的复函》,同意新建 1 座 110 千伏用户专用变电站;尚需编制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并向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备案,预计 2023 年 6 月完成,与建设进度匹配、不存在无法获批风险。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认为目前阶段未取得上述资质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建成后取得相关资质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变电站前置审批预计在项目建设期间完成。
执业提示:化工类募投资质问询的标准答法是"资质时点表"——列明资质名称、法律依据、法定申请时点、申请条件、计划办理时间五要素,论证"建设后生产前办理属法定时序、非申报瑕疵";配套基础设施(供电/蒸汽/码头)审批以政府部门书面复函为准。
问题 2:募投经控股子公司实施——发行类第 6 号 6-8 专项合规(首轮问题1(7)(8),回复第 44–51 页;txt 行 1711–2024)
问询要点:(7)对博科新材的增资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是否属于发行人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如是,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相关规定;(8)结合博科新材的经营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除募集资金外的剩余项目投入的资金来源和解决方式,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参与,相关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及理由。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实施方式认定:属于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博科新材 2020 年 10 月 23 日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3MA55F9BQXA,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胡先君),股东为宇新股份(76,000 万元,95%)、李玉国(1,600 万元,2%)、惠州博科汇金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00 万元,1.5%)、惠州博科汇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00 万元,1.5%);博科汇金、博科汇富为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总经理胡先君,实控人胡先念曾为两平台控股股东(2022 年 9 月胡先念将其所持博科新材 10%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后不再持有博科新材股权)。
- 6-8 逐项对比:①第(一)项——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持股 95%),满足;②第(二)项——非新设子公司(2020 年 10 月已设立),不适用;③第(三)项——募集资金采用公司单方面增资形式、少数股东不同比例增资,须说明增资价格与主要条款并核查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少数股东已出具放弃同比例增资承诺,增资价格按第三方评估机构届时评估的博科新材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与 1 元/注册资本孰低确定);④第(四)项——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共同设立原因背景必要性合规性、利益冲突防范措施、关联交易程序,并由保荐人及律师核查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防范措施有效性。
- 共同投资原因与必要性:为满足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所在地惠东县招商引资需求、激发管理团队及员工积极性、控制项目投资风险;募投项目依赖产业园的土地、备案、环评及配套产业设施,且公司已与产业园规划建设指挥部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20 年 8 月 20 日),通过博科新材实施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
- 程序合规:共同投资设立经 2020 年 9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 10 月 19 日)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及时信息披露;收购胡先念 10%股权经 2022 年 8 月 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 8 月 30 日)审议通过并完成工商变更。对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至(八)项逐项排查,不存在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情形。
- 利益冲突防范:①《子公司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控体系;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及子公司宇新化工向博科新材提供借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不存在无偿或低成本占用上市公司资金;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 剩余资金投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博科新材资产总额 94,511.31 万元、负债总额 80,019.28 万元、净资产 14,492.03 万元、2022 年度利润总额 -3,789.18 万元(经审计);项目总投资 338,357.00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 270,000.00 万元,剩余投资主要来自博科新材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2023 年 4 月 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 年 5 月 10 日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博科新材增资 60,000 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公司持股 95%);少数股东因资金实力限制不同比例参与借款,公司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不增加合并层面财务成本,不存在侵犯上市公司利益情形。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认为博科新材实施安排符合 6-8 各项要求,共同投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防范措施有效;增资价格确定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执业提示:6-8(四)合规的核心证据链——①"事出有因"(产业园落地+招商引资背景)+②程序完备(两次关联交易均董事会/股东大会+回避+独董意见)+③实控人退出(胡先念转让股权消除最敏感利益关联)+④市场化资金安排(LPR 计息借款、评估值与 1 元孰低增资定价)+⑤内控制度留痕。员工持股平台作为少数股东并不当然违规,但须逐项对应 6-8 四项要求作对照表式论证。
问题 3: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解释(首轮问题1(9),回复第 51–54 页;txt 行 2025–2323)
问询要点:(9)结合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及市场变化情况,说明前次募投项目未实现预计效益的原因及合理性,前次募投项目的效益预测是否谨慎。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建设进度:首发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顺酐项目"2021 年 11 月试生产、2021 年 12 月中旬正式投产。
- 效益预测:可研报告 2018 年 10 月编制,按当时市场均价测算达产后年均销售收入 158,362.59 万元、年平均利润总额 26,085.51 万元、年平均税后利润 19,564.13 万元。
- 实际差异:2022 年度该项目实际实现效益 3,226.42 万元,显著低于预测。
- 原因归因:主要原材料 LPG 采购价格 2022 年实际 5,362.31 元/吨 vs 预测 3,879 元/吨(+38.24%、上涨 1,483.31 元/吨),同期顺酐产品价格 7,574.02 元/吨 vs 预测 6,897 元/吨(仅+9.82%、上涨 677.02 元/吨),价差大幅收窄;叠加下游房地产市场景气度下降致顺酐需求不振、俄乌战争推高油价支撑 LPG 高位。
- 反向验证:将 2022 年实际价格代入原效益测算模型,利润总额应为 26,085.51-39,396.71+10,155.30=-3,155.90 万元——实际效益 3,226.42 万元高于该测算值,证明管理层运营效率高于模型假设、原预测在当时市场假设下具有谨慎性合理性。
- 核查意见:前次募投项目未实现预计效益系市场情况客观变化所致,具有合理性;效益预测依据当时市场行情编制,具有谨慎性。
执业提示:"前次效益未达预期"不必回避,关键在可复核的差异归因——以"预测价 vs 实际价"价格对照表+代入实际价格重跑测算模型(本案重跑结果为 -3,155.90 万元、实际反而更优)证明差异纯系外部市场因素,从而切断"预测失真"与"内控失效"的联想。
问题 4:财务性投资核查与产业投资认定(首轮问题2(6)(7),回复第 99–103 页;txt 行 4151–4360)
问询要点:(6)结合惠州市港湾公用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及其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情况,说明该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合理性;(7)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说明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是否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公用化工投资:公司与惠州港投公用码头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惠州市港湾公用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00.00 万元,公司认缴 4,500.00 万元,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实缴 2,250.00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末余额 450.00 万元对应口径见报表,实缴口径以回复披露为准)。公用化工主营向大亚湾石化区及周边提供公用液化烃仓储经营及管理服务,选址大亚湾荃湾港区黄猫洲地块,占地 13 万平方米,规划库容 38.4 万 m³;一期建设 12 万 m³低温丙烷、丁烷储罐各一座、3000m³LPG 球罐 4 座,一期年周转能力 250 万吨/年、二期投产后 400 万吨/年,项目仍处建设过程、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与发行人暂无业务往来。
-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论证:募投项目投产后公司 LPG 原材料采购规模增长,大亚湾石化区现有供应量不足时需海运补充采购,公用化工低温罐投用后有助于扩大单次采购规模、降低采购成本——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之规定。
- 科目逐项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交易性金融资产 7,135.89 万元(均为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其他应收款 274.39 万元、其他流动资产 2,601.52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250.00 万元(公用化工)、长期股权投资 0、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0、其他非流动资产 23,531.56 万元,财务性投资合计为 0、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比例为 0;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 核查意见: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认为对公用化工的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游以获取原料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
执业提示:LPG 原料保障型仓储合资(公司为潜在用户方)论证产业投资属性时,关键是"原料采购规模缺口+仓储设施对采购成本的量化改善"逻辑闭环,即便被投资企业尚未投产、无业务往来,仍可依据 18 号适用意见"以获取原料为目的"豁免;科目核查表须覆盖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七个标准科目并逐一留痕。
问题 5:产业政策、环保"两高"专项与 36 个月环保处罚(首轮问题3(1)-(11),回复第 109–142 页;txt 行 4495–6020)
问询要点:十一项子问完整列示:(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4)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批复;(5)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是否已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是否位于《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7)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已取得,未取得则办理进度与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8)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双高"产品,属"高环境风险"或"高污染"的附加要求是否满足;(9)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环保措施及资金来源和金额、处理设施及能力是否匹配;(10)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环保领域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1)结合行业、耗能、三废、同类项目认定情况说明不属于"两高""双高"的合理性,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产业政策:募投"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建设内容包括一套 24 万吨/年顺酐装置、一套顺酐加氢装置(13 万吨/年 BDO+19 万吨/年 DMS)、一套 6 万吨/年 PBS 装置、一套 4.6 万吨/年 PTMEG 装置、一套 360 吨/年氧化催化剂装置及配套公用工程;PBS 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DMS、BDO、PTMEG 均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不属于落后产能。
- 审批合规:已取得项目备案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惠市环建[2023]12 号);已取得节能报告审查意见(广东省能源局);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但主要能源为电力、不存在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情形;博科新材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募投实施后申请换发不存在法律障碍,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双高"排查: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募投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并举证同德化工(6 万吨/年 PBAT 项目,BDO/PBAT 不属"两高"项目)、联盛化学(γ-丁内酯,行业归属高耗能但产品不属"双高")等先例。
- 环保投入与措施:预计环保投入 32,312.00 万元、占总投资 9.55%——焚烧炉系统(RTO+TO)19,800 万元、新建 350m³/h 污水处理站 8,413 万元("分质收集与预处理+厌氧颗粒污泥床+好氧载体流化床+深度处理工艺")、噪声治理 438 万元、防渗 1,957 万元、围堰及事故应急池 1,440 万元、绿化 264 万元;新建 200t/h 封闭式地面火炬 2 座(总处理能力 400t/h,大于最大火炬泄放量 225.35t/h);三级事故废水防控体系(罐区围堰+不小于 20,000m³事故水池+园区 38,000m³公共应急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逐项列表(焚烧炉废气 VOCs 产生 38,404.16t/a、排放 179.24t/a 等)。
- 36 个月环保处罚:两单——①2021 年 7 月 23 日惠市环(大亚湾)罚[2021]72 号:子公司宇新化工 VOCs 治理烟囱排放非甲烷总烃超标准限值 3 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处 20 万元罚款(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量罚区间的较低水平),另被责令限制生产 2 个月(惠市环(大亚湾)责限告[2021]2 号),宇新化工将 MTBE 和异辛烷计划产量由 1250 吨/天调整为 1200 吨/天限产整改、2021 年 8 月 23 日申请解除并获认可;②惠市环(大亚湾)罚[2021]73 号: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线监控设备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多次出现指标负值等异常且未报告),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八)项,处 15 万元罚款(2 万-20 万元区间)。论证:罚款金额处于量罚区间较低水平、未被责令停业关闭或停产整治、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并整改完毕达标;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大亚湾分局出具证明认定两单处罚"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相关违法行为已整改,罚款已缴纳"(宇新化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696422825X);援引发改办财金〔2019〕527 号一般失信与严重失信的区分标准,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核查程序(保荐人、律师):查阅产业政策文件、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环评批复;查询发改、工信部门网站公示及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信用中国(广东)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最近三十六个月);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报告、主管部门证明、营业外支出明细。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逐项发表 11 点明确意见——募投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满足能耗双控并取得节能审查、不涉及自备燃煤电厂、已备案并取得环评批复、不属于重点区域耗煤项目、位于禁燃区但不燃用高污染燃料、排污许可换发无法律障碍、产品不属"双高"、环保设施与污染匹配、环保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不属于"两高"且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执业提示:化工再融资环保问询的完整闭环=十一问逐项对应(本案是标准模板)+环保处罚"重大违法"论证四件套(量罚区间定位+未附加重处罚+整改完成+主管部门"一般失信行为"书面定性);主管部门按 527 号文作出"一般失信行为"认定是区分重大与否的关键背书。禁燃区内选址不必回避,如实披露"以电力为主要能源、不燃用高污染燃料"即可。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① 问题2(1)-(5)关于原材料价格波动敏感性分析、预付款项(最近一期末 17,166.50 万元)与在建工程(70,774.00 万元)余额变动、其他业务收入(返售 LPG 加工余料等,2022 年 40,752.97 万元)、第三方回款(5,133.34 万元/512.43 万元)均以财务会计类问题为主,律师不单独核查,仅列示;② 问题1(2)-(6)关于 DMS/BDO/PTMEG/PBS 研发项目进度(正丁烷氧化合成顺酐关键技术研究已结题、BDO 加氢催化剂生命周期研究在研等)、重复建设对比、投资规模测算、效益敏感性分析、产能消化措施属产业与财务论证,未单独详述;③ 其他问题(重大事项提示撰写规范+媒体报道核查)由保荐人核查,非法律实体问题;④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万元的测算过程(募集说明书"三、补充流动资金"章节)属财务测算,未详述。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 是否存在第二轮审核问询、上市委审议及证监会注册批复情况未在素材内披露,status 标注"审核中(截至素材时点)",注册批复【待核验】;② 受理日期未在素材正文提取【待核验】;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文件未在素材内(问询回复载明发行人律师为康达所并参与问题1(7)(8)、问题3核查),签字律师及独立核查意见原文【待核验】;④ 对博科新材增资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基准日及评估结果未在素材提取部分呈现【待核验】;⑤ 对公用化工投资实缴 2,250.00 万元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末余额 450.00 万元的口径差异(是否分批实缴或股权工具计量调整)未在素材中明示【待核验】;⑥ 变电站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备案的实际完成情况(预计 2023 年 6 月完成)素材未更新【待核验】;⑦ 募集说明书中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持股结构(实控人胡先念直接持股及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关系)未在提取部分完整呈现【待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