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0281·沪主板)再融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注册批复日期:审核中(截至素材时点:2023-04-27 问询函回复(修订稿)披露后未见注册批复,【待核验】)| 受理日期:待核验(上交所 2023-03-11 下发《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94 号)| 问询共 1 轮(2 个问题)| 本文档基于公开披露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提炼(截至 2026-09-06) 依据文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2023-04-27,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94 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回复;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2023-04-27) 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再融资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贵金属回收加工主业企业跨界生物可降解新材料(PBAT)——"投向主业"边界认定的典型争点案例)
一、发行方案与审核概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贵金属回收加工(所属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本次募投项目为三个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新材料 6 万吨/年 PBAT 项目(所属"合成材料制造(C265)")、2 万吨/年生物降解改性材料及塑料制品项目和 2 万吨/年全系列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所属"塑料制品业(C292)"),实施主体为子公司华阳降解(该项目原拟由控股股东太化集团的托管方华阳集团下属公司纤维新材料实施,2021 年 6 月经华阳集团内部协商变更为发行人子公司,工艺技术同步由中科启程授权专利变更为莫高股份工艺包)。募集资金总额及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未在素材文本中提取到【待核验】;三项目均已取得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和节能审查意见(如 PBAT 项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 2107-140321-89-01-893427、晋环审批函[2022]164 号环评批复、晋能源审批发[2022]68 号节能审查意见)。
审核时间线:上交所 2023-03-11 下发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94 号,设问题 1 募投项目、问题 2 收入和盈利能力);2023-04-27 披露回复(修订稿)。本案类型特征为"跨界募投的投向主业之争"——贵金属回收与生物可降解新材料仅以"同属化工行业"认定相关性的充分性、EPC 工艺包专利侵权诉讼(索赔 1.6 亿元)对募投实施的影响,是《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适用边界的标志性问询。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1) | 主营业务是否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产业政策与募投项目 | 是 |
| 首轮 | 1(2) | 生物可降解新材料业务技术壁垒与技术来源(通用技术 vs 专有技术)、技术来源合法合规性、涉诉技术纠纷(上海聚友诉中科启程、扬州惠通、纤维新材料索赔 1.6 亿元)对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其他法律事项(知识产权) | 是 |
| 首轮 | 1(3) | 生物可降解业务规划、技术储备、投产计划、客户与在手订单;贵金属回收加工业务是否面临重大不利变化及持续经营影响 | 募集资金用途 | 否(会计师核查) |
| 首轮 | 1(4) | 贵金属回收加工与生物可降解新材料在技术路径、生产工艺、产品形态、客户供应商、应用领域的差异,两类业务是否属同一细分行业,"均属化工行业即具相关性"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 40 条"主要投向主业" | 募集资金用途(投向主业) | 是 |
| 首轮 | 2 | 收入和盈利能力(贵金属回收业务经营、业绩波动) | 纯财务类 | 否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涉诉技术纠纷对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五层论证(首轮问题 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txt 行 1145–1290;回复 txt 行 649–760)
问询要点:公司 PBAT 项目原由华阳集团下属纤维新材料实施、EPC 供应商扬州惠通在工程设计阶段采用中科启程的授权专利及工艺技术;2021 年 6 月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子公司华阳降解并将工艺技术变更为莫高股份的工艺包技术。2021 年 9 月,上海聚友起诉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和纤维新材料涉嫌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6 亿元;2022 年 4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上海聚友的发明专利无效。请说明相关技术属通用技术还是专有技术、技术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涉诉技术纠纷对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撤诉与诉讼对象切割:涉诉对象为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和纤维新材料,公司并非涉诉方;2023-03-2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苏民初 13 号)裁定准许上海聚友撤诉。
- 技术替换合同安排:公司与扬州惠通签署《关于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6 万吨/年 PBAT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更换原中科启程授权专利及工艺技术、由扬州惠通提供新专利及专有技术替代,原总承包合同中涉及中科启程技术授权的知识产权条款全部终止;扬州惠通与莫高股份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莫高股份将其"低端羟基含量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10344947.X)许可给扬州惠通总承包的华阳新材项目;中科启程已就工艺技术变更作出确认。经公开查询该专利合法有效、莫高股份就该专利不存在与第三方的纠纷。
- 技术差异比对:中科启程工艺包基于"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 ZL01144134.8)及其技术秘密开发;莫高股份工艺包基于 ZL201310344947.X 发明专利开发——两者浆料配置、酯化、缩聚、增粘等工艺环节的温度、压力、反应时间参数不同;催化剂亦不同(莫高采用商业成品催化剂、中科启程含催化剂制备过程采用自制催化剂),两者并无直接联系,涉诉技术不会传导至募投项目。
- 试运行验证:公司 6 万吨 PBAT 装置于 2022-08-22 点火升温热调试、2022-09-03 打通全流程产出 PBAT,一次投料试车成功、产出产品性能达标;莫高股份自身 2 万吨 PBAT 项目已投产运营(2021 年年报)。
- EPC 赔偿兜底:依《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扬州惠通提供的 PBAT 技术合法有效、不存在侵权,如被确认侵权由扬州惠通承担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扬州惠通资金实力(截至 2022-06-30 货币资金 46,362.23 万元、资产总额 151,816.53 万元、2022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 31,124.59 万元)可支撑赔付能力——参照涉诉索赔规模(纤维新材料案 15,000 万元、长鸿高科案 20,000 万元、合计 35,000 万元)作压力测试。
- 技术属性认定:公司生物可降解新材料业务制备工艺技术属于通用技术(国内存在多个行之有效的制备工艺技术路径:长鸿高科共酯化法+一步法缩聚(中科启程)、公司分酯化法+一步法缩聚(莫高股份)等),更换制备技术对项目实施无不利影响。
- 核查意见:北京市汉坤律师认为——上海聚友起诉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和纤维新材料的涉嫌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技术来源合法合规。
执业提示:募投技术来源涉第三方专利诉讼的"切割+替换+兜底"三段法:①证明发行人非诉讼当事人且原涉诉技术已彻底替换(补充协议终止条款);②新旧技术路径的参数级差异比对+新专利权属与有效性核验(专利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③EPC 方侵权赔偿承诺+其偿付能力数据兜底;④以试车成功的事实证据(一次投料试车、产品达标)收尾。专利无效宣告(上海聚友专利被国知局宣告无效)可进一步削弱诉讼威胁的可信度。
问题 2:跨界募投是否符合"主要投向主业"(《注册办法》第 40 条)(首轮问题 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txt 行 1290–1480;回复 txt 行 90–130)
问询要点:贵金属回收加工(C32)与生物可降解新材料(C265/C292)在技术路径、生产工艺、产品形态、客户及供应商、应用领域等方面的差异;以两类业务均属化工行业而认定具有相关性的依据是否充分;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 40 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产业政策定位:生物可降解塑料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十九、轻工"之"3、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生产与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年版)项下属"生物基材料";《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PBAT 属生物基合成材料制造(3.3.8)。贵金属回收加工属鼓励类"九、有色金属"之"3、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之"(1)废杂有色金属回收利用",采用电和蒸汽能源、未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不属淘汰类;产品铂网催化剂属"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贵金属催化剂材料制造(3.2.6)。
- 非落后产能论证:对照国发〔2010〕7 号、工信部联产业〔2011〕46 号、2016 年第 50 号公告——淘汰落后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电力、煤炭等,公司业务均不在列。
- 国资主业背书:①山西国资运营公司《关于公布省属国有企业主业目录的通知》(晋国资运营发〔2022〕13 号)将碳基新材料确定为华阳集团主营业务方向之一;②依《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晋国资运营发〔2020〕45 号)实行备案制,华阳集团已就三个募投项目提交备案报告、备案超过 7 个工作日国资运营公司未提异议视为同意;③2022 年 3 月山西国资运营公司出具《关于华阳集团旗下华阳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晋国资运营函〔2022〕69 号)批准本次发行。
- 业务沿革论证:公司系 2021 年由"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即为综合性化工企业;公司更名时已明确"将新材料作为主业,成为山西省新材料产业领军企业";PBAT 母粒及下游制品本质上是化工产业的新产品拓展,未脱离化工主业;贵金属回收加工业务体现循环经济、属新材料产业范畴,与化工新材料发展规划定位吻合。
- 核查意见:汉坤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本次募集资金符合《注册办法》第 40 条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执业提示:跨界募投"投向主业"的合规组合拳:①行业代码同属门类下的细分相关性论证(化工→化工新材料);②国资监管"主业目录+投资管理办法备案+发行批复"三份文件背书(对国企发行人最有力的主管机关认可证据);③公司名称变更与战略沿革叙事(太化工→华阳新材);④产业政策鼓励类目录逐项对标。仅以"同属化工行业"论证相关性确有不足,本案以国资定位与产业政策补强,是跨界类再融资可复制的论证结构。
问题 3:产业政策合规与募投审批手续(首轮问题 1(1),回复 txt 行 90–26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询要点: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等规定,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涉及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回复与核查要点:
- 逐项目手续:三个募投项目均已取得项目备案证明、环评批复和节能审查意见——①新材料 6 万吨/年 PBAT 项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107-140321-89-01-893427)、《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新材料 6 万吨/年 PBAT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2]164 号)、《关于对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新材料 6 万吨年 PBAT 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晋能源审批发[2022]68 号);②③另两个项目对应备案、环评、节能文件见回复表格。
- 落后产能排除:对照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清单逐一排除;生产装置与能源使用(电和蒸汽,非直接燃煤反射炉)符合环保与能效要求。
- 核查意见:汉坤律师对 (1) 产业政策、(2) 技术来源及纠纷、(4) 投向主业单独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 (3)(4) 核查;保荐机构整体核查。
执业提示:化工类募投的"三证"(备案+环评批复+节能审查)是产业政策合规的最低配置,回复应逐项目列明文号;淘汰类、限制类的排除论证须引用目录原文条款(鼓励类"十九、轻工"之 3、"九、有色金属"之 3),并辅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的四位数代码定位。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① 首轮问题 1(3) 关于生物可降解业务规划安排、技术储备、项目投产计划及进度、客户开拓及在手订单,以及贵金属回收加工业务是否面临重大不利变化及持续经营影响,由申报会计师核查;② 首轮问题 2 关于收入和盈利能力(贵金属回收加工业务的业绩波动、华盛丰贵金属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取得后的业务前景),属财务类问题;③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与锁定期安排未在素材中提取到,无法纳入发行对象与限售安排维度的分析【待核验】。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 问询函原文未取得原件(问询要点引自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黑体部分并注明文号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94 号);②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及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未在素材文本中提取到(deal_amount 标注"待核验"),需以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核对;③ 受理日期、上市委/审核中心审议及注册批复未在素材中披露,最终注册结果【待核验】;④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认购安排、定价基准、限售期未在素材中呈现【待核验】;⑤ 上海聚友撤诉后是否存在后续仲裁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未在素材中披露;⑥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字律师姓名未在素材文本中提取到【待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