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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01868-%E4%B8%AD%E5%9B%BD%E8%83%BD%E5%BB%BA.md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601868·沪主板)再融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注册批复日期:待核验(截至素材时点项目处于审核问询回复阶段,回复披露于 2023-08-25,未见注册批复)| 受理日期:待核验(上交所《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02 号于 2023-06-12 收到)| 问询共 1 轮(问题 1–6)| 本文档基于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审核问询函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提炼(截至 2026-09-06) 依据文件:《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3-08-25,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02 号,中信证券);《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修订稿)》(天健);《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再融资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8.50 亿元(含发行费用);能源电力建设全产业链央企"投资运营+EPC 总承包"混合型再融资)

一、发行方案与审核概况

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148.50 亿元,投向五大项目及补流:①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总投资 80.82 亿元、拟用募资 30.00 亿元);②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41.81/15.00 亿元);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61.12/30.00 亿元);④湖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18.37/5.00 亿元);⑤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67.68/25.00 亿元,合同金额 9.97 亿美元按 2023-02-10 中间价折算);⑥补充流动资金 43.50 亿元(占募资总额 29.29%,贴近 30% 红线)。发行人为 A+H 股能源建设央企,主营业务涵盖传统能源、新能源及综合智慧能源、水利、生态环保、综合交通、市政、房建、房地产(新型城镇化)、建材、民爆、装备制造等领域,控股股东为中国能建集团。

审核时间线:上交所 2023-06-12 出具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02 号),问询 6 大问题;2023-08-25 披露回复,嘉源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对募投项目合规(含《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逐条核查)、同业竞争(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发表意见。截至素材时点未见上市委会议及注册批复信息。本案类型特征为"超百亿央企定增+投资运营类与境外 EPC 类混合募投+境外项目律师法律意见+集团财务公司增资与同业竞争切割+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出资安排",是能源央企绿色再融资的集大成案例。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 1(1)募投项目发包主体、经营模式(投资运营类 vs EPC 类)、分包转包、可行性募集资金用途与可行性
首轮问题 1(2)乌兹别克斯坦风电项目是否符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审批备案手续产业政策与募投项目/境外投资合规
首轮问题 1(3)募投项目用地报批程序进展(哈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障碍土地房产权属
首轮问题 1(4)控股子公司(湖北楚韵储能)实施募投项目中其他少数股东(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是否同比例增资或借款、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其他法律事项
首轮问题 2融资规模与效益测算(资金缺口 -2,661,664.23 万元的测算表)募集资金用途与可行性否(保荐人及会计师核查)
首轮问题 3与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下属山西电建二公司、北京电建、电规院的业务重合是否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募投后是否新增(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首轮问题 4应收款项及存货纯财务类
首轮问题 5财务性投资占归母净资产 1.92%;南网能创股权投资基金 9,519 万元投资定性;能建财务公司增资 14.064 亿元及 219,600 万元同业质押式逆回购定性财务性投资/类金融否(保荐人及会计师核查)
首轮问题 6.1大额库存现金、发放贷款及垫款 36.36 亿元(关联方贷款与资金占用排查)、21 项 3 亿元以上未决诉讼仲裁(6 项为被告)与预计负债其他法律事项/诉讼仲裁否(保荐人及会计师核查)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混合型募投项目的模式可行性与境外工程合规(首轮问题 1(1)(2),回复第 3–9 页;txt 行 60–380;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问询要点:(1) 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发包主体、经营模式、工程支付约定及是否存在分包转包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2) 本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要求,是否按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办法》完成相关审批办理手续,是否完成境外投资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投资运营类项目(四个境内项目):中能建哈密"光(热)储"、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浙江火电光热+光伏、湖北应城压缩空气储能项目均为投资运营类项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即为发包主体——公司通过采购承包单位 EPC 总承包服务方式投资建成工程,施工建设期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完工后持续生产运营并享有运营期收入利润;上述项目均采用固定总价模式与承包方签订 EPC 总承包合同,按节点和工期向承包人按月支付进度款;实施主体作为业主方总包给施工单位,自身不涉及分包、转包情形,建设和经营模式成熟稳定、具备可行性。
  • 境外 EPC 类项目(乌兹别克斯坦风电):项目分别位于乌兹布哈拉州东北 100 公里和西北 180 公里处,总装机 1GW,工程内容包括 158 台 6.5MW 风机、两座 33KV/500KV 升压站、两条总长约 290.5 公里的 500KV 架空线路;合同金额 9.97 亿美元,施工总工期 30.5 个月。业主方为 ACWA POWER BASH WIND LLC、ACWA POWER DZHANKELDY WIND LLC(与乌兹别克斯坦外投部、能源部议标开发的 IPP 项目);境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确认业主方具有必要法人资格与权限履行项目合同义务、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项目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或法律风险。发行人方面由中能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联营体担任工程总承包方,联营体四方以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营收、共享利润方式实施项目,就本项目对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联营体协议份额分配权利义务;盈利模式为合同价格与工程建设成本的差价、项目效益单独核算。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逐条核查:第八条(不得以不正当低价承揽工程、串通投标、商业贿赂——本项目依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第九条(与境外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EPC 合同各方均正常履约);第十条(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已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规定、质量管理规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中介招用外派人员、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外派人员境外保险、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禁止转包等——本项目实施主体已按要求逐项落实,如已与外派人员签订合同、缴存备用金等)。
  • 核查程序:律师查验 EPC 合同、联营体协议、境外律师法律意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与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文件。
  • 核查意见:嘉源律师对募投项目模式可行性与境外工程合规发表明确意见;保荐人合并核查。

执业提示:境外 EPC 募投的三层法律意见架构:境内律师核查《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逐条适用+项目备案与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境外律师就业主方主体资格与项目合法性问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联营体协议的连带责任安排与内部份额划分需双向留痕;投资运营类项目则以"实施主体即发包主体+固定总价 EPC+按月支付进度款"论证与施工类业务的法律切割。

问题 2:募投用地报批与控股子公司实施的少数股东安排(首轮问题 1(3)(4),回复第 9–16 页;txt 行 338–490)

问询要点:(3)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报批程序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4) 部分募投项目由控股子公司实施,请说明其他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借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用地总体状态:哈密"光(热)储"项目正在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浙江火电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已取得永久设施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其余投资运营类项目用地均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 哈密项目用地流程:光热部分厂前区、发电区、进场道路等永久设施用地采用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①项目用地预审已完成:2023-03-22 项目实施主体中能建投哈密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取得哈密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 650500202300008 号),经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拟用土地均为国有未利用地;②土地招拍挂挂网公示预计 2023 年 10 月中旬;③完成土地招拍挂预计 2023 年 11 月中旬;④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预计 2023 年 11 月底。永久设施部分尚未开工建设,预计不存在项目建设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后续取得权属证书无实质性障碍;光伏部分和光热镜场部分拟使用租赁土地(国有未利用地)。
  • 应城压缩空气储能项目(唯一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实施主体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由中能建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下属全资子公司)持股 65.00%、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国家电网下属全资子公司)持股 35.00%。项目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四里棚办事处下新村、张杨村地段,装机容量 300MW,预计 2024-03-31 前建成投产;总投资 183,722.00 万元,资本性支出合计 135,528.00 万元,董事会前已投入资本性支出 19,568.69 万元,剩余待投入 115,959.31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50,000.00 万元全部用于董事会后的资本性支出(未超过剩余待投入资本性支出)。募集资金到位后拟通过委托贷款形式投入湖北楚韵;项目资本金部分中能建数字科技与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按同比例出资;项目贷款部分国网湖北综合能源因其自身战略和资金情况考虑不同比例提供贷款。
  • 核查程序:律师查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动产权证书、委托贷款安排及股东出资协议;比对少数股东出资的公允性。
  • 核查意见:用地报批不存在实质障碍;少数股东按同比例出资资本金、项目贷款安排经商业协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嘉源律师及保荐人意见)。

执业提示:募投用地"未取得但已锁定"的时序表式披露(预审已取得→挂网公示→招拍挂→权证四步时间表)与"国有未利用地"的用地性质是消除障碍质疑的关键;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的资金安排须区分资本金(同比例出资)与债权(委托贷款/项目贷款)两个层面——少数股东不同比例提供贷款不必然构成损害,但须披露其商业理由。

问题 3:与控股股东体系的同业竞争切割(首轮问题 3,回复第 59–65 页;txt 行 2374–2480;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核查)

问询要点:截至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国能建集团下属的山西电建二公司、北京电建、电规院相关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部分重合。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新增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业务全景:公司主营业务涵盖传统能源、新能源及综合智慧能源、水利、生态环保、综合交通、市政、房建、房地产(新型城镇化)、建材(水泥、砂石骨料等)、民爆、装备制造等领域,具有集规划咨询、评估评审、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及管理、运行维护和投资运营、技术服务、装备制造、建筑材料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和活动。
  • 三家重合主体:中国能建集团下属山西电建二公司、北京电建、电规院由于历史经营等原因,其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有部分重合,但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具体论证见回复:业务体量、区域、客户指向的差异分析)。
  • 募投项目增量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会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
  • 核查程序:律师按《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核查三家历史重合主体的业务构成、收入体量及与发行人的客户重合度,核对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核查意见:嘉源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已存在的业务重合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同业竞争。

执业提示:央企集团"历史遗留重合主体"的同业竞争论证路径:逐家披露重合业务的收入占比与规模量级→论证与发行人主营的地域/客户/产品维度区隔→援引控股股东已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落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双层结论;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的核查指令使律师意见成为必选项。

问题 4:财务性投资认定——产业基金、财务公司增资与逆回购(首轮问题 5,回复第 98–129 页;txt 行 3794–5315)

问询要点:(1) 拆分列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具体内容、金额,相关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2) 南网能创股权投资基金(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情况,未界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准确;公司对能建财务公司增资的具体情况、款项支付时间,增资前后持股比例是否增加,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3)(问询涉及)能建财务公司 2 笔同业质押式逆回购业务的定性。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总体口径: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认定财务性投资占归母净资产比例为 1.92%(远低于 30% 的"金额较大"红线)。
  • 逐科目穿透:①存量股票投资和出于获取工程业务承揽机会而投资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均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②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安全保证金等押金保证金、垫付的工程进度款、分包分供款项、保险费用、农民工工资及子公司中能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合联营企业的合作性经营投入,均与主营业务相关、不存在出于收取利息等盈利目的借出资金;③长期应收款——主要为应收工程进度款和应收 PPP 项目款,均与主营业务相关;④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为产业链上下游投资,相关合联营企业主要从事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项目公司的投资账面余额 312,854.30 万元)、能源设备制造及储能技术研发(72,135.22 万元)、房地产开发(16,025.76 万元)、工程建材研发等业务,与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强、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 南网能创基金:公司联合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南网建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共同设立南网能创股权投资基金(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 年 1 月投资 9,519 万元——围绕能源电力产业链以获取业务资源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 能建财务公司:2022 年 8 月注册资本由 30 亿元增至 45 亿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合计增资 14.064 亿元(对集团财务公司的增资,持股比例未增加);2022-12-27 能建财务公司出于资金流动性管理需要开展 2 笔同业质押式逆回购业务总计 219,600 万元,计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按 18 号文"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口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 核查程序: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查询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有关规定,逐科目取得投资协议与底层资产清单。
  • 核查意见:财务性投资认定口径准确、占比 1.92% 不构成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保荐人及会计师意见)。

执业提示:集团财务公司双重豁免的运用: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增资不属财务性投资(18 号文明文),财务公司自身流动性管理开展的逆回购(买入返售)亦非发行人层面的财务性投资——但问询对 21.96 亿元逆回购规模仍单独追问,说明"财务公司持牌经营+资金归集"与"上市公司资金被变相占用"的边界是央企再融资的常问点;产业链投资 40 亿元级余额以"工程承揽机会获取"目的论证出圈是建筑央企特有路径。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① 首轮问题 2(融资规模与效益测算:可支配资金余额 6,800,896.10 万元、未来三年预计经营利润积累 3,118,563.51 万元、募投项目资金需求 2,697,828.62 万元、资金需求合计 12,581,123.84 万元、资金缺口 -2,661,664.23 万元的测算表)属财务测算类问题,律师未核查;② 首轮问题 4(应收款项及存货)属纯财务类;③ 首轮问题 6.1 之 (1)(2)(大额库存现金 6,874.40 万元占货币资金 0.09%、发放贷款及垫款 12.05/27.93/36.36 亿元的利率公允性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排查)及 (3)(21 项单项金额 3 亿元以上未决诉讼仲裁、其中 6 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预计负债计提充分性)属财务与诉讼管理类问题,由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律师未单独发表意见,仅列示;④ 首轮问题 5 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明细属财务穿透细节。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 上交所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02 号)原文未在素材中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待核验】;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范围(是否含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限售期未在问询回复素材中提取,需以募集说明书复核【待核验】;③ 受理日期、上市委会议审议结果及证监会注册批复情况未在素材中披露,注册批复日期待核验;④ 21 项 3 亿元以上未决诉讼仲裁的逐案明细(案由、标的金额、进展)未在本节提取,需回查回复第 129 页起【待核验】;⑤ 乌兹别克斯坦项目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文号、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发改委、商务部)文件文号未在素材中完整披露【待核验】;⑥ 哈密项目 2023 年 11 月底不动产权证办理的最终完成情况未在素材时点披露【待核验】;⑦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字律师姓名未在素材中提取到【待核验】;⑧ 能建财务公司增资的具体款项支付时间与增资前后持股比例数据未完整提取【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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