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600057·沪市主板)再融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注册批复日期:截至素材时点未取得(2024-05-15 披露问询回复更新稿、注册反馈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终局状态【待核验】)| 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前后申报(金杜 2023-02-28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2023-03-31 收到审核问询函 | 问询共 1 轮(审核问询 2 个问题)+证监会注册反馈 3 个问题(问题 3、4、5)| 本文档基于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审核问询函回复、注册反馈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提炼(截至 2026-09-06) 依据文件:《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79 号所涉,2024-05 修订);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回复(容诚专字[2024]361Z0414 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4 年 5 月,含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及《反馈意见》问题 3、4、5);《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张倩、张明远);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再融资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引入招商局、山东港口两大央企战投+控股股东象屿集团认购;募集资金全额补流偿债)
一、发行方案与审核概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为招商局、山东港口(均为董事会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及象屿集团(控股股东),募集资金总额 321,975.9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不涉及具体募投项目。发行人出具《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不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承诺函》。招商局、山东港口将统筹旗下航运资源、综合物流资源、大宗商品经营资源及港口资源,与发行人在多式联运物流、大宗商品经营、数智化仓储、港区物流等领域战略合作(合作期限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并各自有权向发行人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本次发行完成后两者将成为持股 5% 以上重要股东。
审核时间线:上交所 2023 年 3 月 31 日出具《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79 号),列 2 个问题(战略投资者、产业政策);项目通过交易所审核并报送证监会注册,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问题 3 同业竞争、问题 4 重大诉讼仲裁、问题 5 房地产);2024 年 5 月发行人披露问询回复更新稿、会计师专项回复及金杜补充法律意见书(六)(金杜此前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四),其中(四)于 2023-09-21 出具)。本案是"央企战投定增+全额补流"代表案例,核心法律特征为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适用意见第 18 号)、锁定期与合作期限匹配、战略资源注入保障机制。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2023-03) | 1(1) | 招商局、山东港口是否存在协调互补长期共同战略利益、重要战略资源具体体现、实施主体与注入保障机制 | 发行对象(战略投资者认定) | 是 |
| 首轮 | 1(2) | 锁定期 18 个月短于 36 个月合作期限的原因合理性、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长期持股要求、与已有案例差异 | 限售安排与减持 | 是 |
| 首轮 | 1(3) | 未来合作体量、单位价格或商品货值确定依据与测算、未达预测影响及应对 | 发行对象(财务测算) | 否(会计师核查) |
| 首轮 | 1(4) | 战投参与公司治理、提升治理水平的规划与具体措施 | 其他法律事项(治理) | 是 |
| 首轮 | 1(5) | 招商局(而非下属公司招商港口)参与认购的目的必要性、与宁波港前次战投对比、资源分配、后续战略投资其他上市公司计划 | 发行对象 | 否(保荐人核查;律师阅协约) |
| 首轮 | 2(1) | 持有土地使用权房产及投资性房地产(2022-06-30 为 79,102.11 万元)、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 | 产业政策/募集资金用途 | 是 |
| 首轮 | 2(2) | 主营业务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产业政策 | 是 |
| 注册反馈 | 问题 3 | 与控股股东象屿集团(物流供应链、房地产、类金融三大板块)相同相似业务、同业竞争措施与时限、独立董事意见、是否构成发行障碍 |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是 |
| 注册反馈 | 问题 4 | 作为被告标的 1,000 万元以上未决重大诉讼仲裁(8 宗)的影响、信息披露、是否构成再融资法律障碍 | 诉讼仲裁 | 是 |
| 注册反馈 | 问题 5 | 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房地产收入、经营范围、募集资金投向 | 产业政策/募集资金用途 | 是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战略投资者认定、锁定期与资源注入保障机制(首轮问题 1(1)(2)(4),回复第 7-1-3 至 7-1-31 页;金杜补充法律意见书(六),txt 行 71–86、476–660、830–1258)
问询要点:(1) 招商局、山东港口与公司是否存在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提供重要战略资源的具体体现、具体实施主体,如何保障相关重要战略资源切实、有效注入公司,相关保障机制如何安排;(2) 招商局、山东港口本次认购股票的锁定期限(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短于合作期限(36 个月)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能确保合作期限内相关资源有效注入公司,是否与已有案例做法存在重大差异,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长期持股的要求;(4) 招商局、山东港口参与公司治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规划和具体措施。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战略利益与资源注入保障:①发行人与招商局及山东港口已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合作领域(多式联运物流、大宗商品经营、数智化仓储、港区物流)、战略资源实施主体和"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市场化、长期稳定"合作原则;②本次战略合作经招商局总经理办公会、山东港口董事会等集体决策,并将建立高层互访机制、工作小组推进机制、定期回顾机制;③发行人以大宗商品贸易与物流为核心业务导向、推进供应链数智化建设承接战略资源。经测算,战略合作预计每年减少成本 1.02 亿元(招商局:节约港区物流服务费 3,000 万元+节约滞期费 1,800 万元=4,800 万元;山东港口:节约港区物流服务费 3,000 万元+节约滞期费 2,400 万元=5,400 万元)、增加营业利润约 1.02 亿元/年(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或承诺)。
- 锁定期: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董事会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认购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原定 18 个月锁定期符合规定;为加强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招商局、山东港口已分别补充承诺"所认购的厦门象屿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延长后锁定期与《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初始合作期限(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一致。
- 治理安排:发行完成后招商局、山东港口作为持股 5% 以上重要股东,有权行使表决权、建议权、质询权,并有权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各自向董事会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经选举上任后将通过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大会、决定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利,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发行人控股股东象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较高、其余股东持股均未超 5%,引入战投有助于股东结构优化和决策市场化。
- 核查程序:查阅《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三会文件与预案(第三次修订稿)、巨潮资讯网 2020 年以来定价发行引入战投案例、招商局及山东港口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治理制度、双方过往及预计合作量数据、延长锁定期及后续投资事项承诺函等。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金杜)共同认为:招商局、山东港口与发行人存在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将通过各自旗下公司提供重要战略资源,并通过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提名董事深度参与治理经营等机制保障资源切实有效注入;锁定期符合法律法规及战略投资者长期持股要求,延长至 36 个月与合作期限一致有助于战略资源引入;两者将通过股东权利与提名非独立董事实际参与治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律师对(1)(2)(4)单独核查发表,与保荐人联合署名)。
执业提示:战投定增的合规论证须完成"战略利益协调互补(业务领域对应)+资源实施主体明确(集团统筹旗下公司)+协议约束(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承诺函)+治理抓手(提名非独立董事)+锁定期与合作期匹配"五要件;18 个月法定最低锁定期短于 36 个月合作期的质疑,标准解法是战投补充承诺延长至 36 个月,与监管既有案例保持一致。
问题 2:招商局与宁波港前次战投对比及同业竞争式承诺(首轮问题 1(5),回复第 7-1-23 至 7-1-31 页;txt 行 830–1258)
问询要点:(5) 招商局下属公司前期已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宁波港非公开发行,本次由招商局而不是由下属公司参与公司发行的主要目的、考虑、必要性及紧迫性,招商局如何在同行业或相关行业有效分配相关战略资源,招商局、山东港口及其下属公司后续是否存在战略投资其他上市公司的计划或安排。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目的与考虑:招商局相较于其旗下子公司,能够更好地统筹、协调旗下公司拥有的战略资源,更好地为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本次招商局提供的战略资源为航运、仓储、干线运输和港口物流等综合物流资源。
- 与宁波港案例对比:2022 年 9 月宁波港(601018.SH)非公开发行中,招商局旗下招商港口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其提供的战略资源主要为海内外港口开发运营经验及布局、港口综合开发技术,合作宗旨为深化港口资源战略重组、增强港口群联动协作、推动港口生态圈建设(港口市场拓展方向);本次合作宗旨为共同扩大大宗商品经营和物流业务合作体量,两次战略合作方向存在差异,且厦门象屿与宁波港不属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合作主体不同,故本次由招商局作为战投参与未违反招商港口此前出具的承诺(招商港口曾承诺其取得宁波港非公开发行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作为战投认购其他与宁波港同行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 后续投资排他承诺:招商局、山东港口目前没有进行且承诺将不会在取得厦门象屿本次发行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其他与厦门象屿同处于大宗供应链行业的其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招商局对两次战略资源切分清晰,不会因资源向一方上市公司倾斜而损害另一方长期利益(律师未单独发表意见;律师核查程序中已阅两份战略协议及承诺函)。
执业提示:集团型战投"一鱼两吃"(旗下公司参与 A 公司定增、集团再参与 B 公司定增)的监管关注点是资源分配公允性,回复须以"合作方向差异+行业非同业+承诺主体不同+排他承诺(36 个月、同行业/同行业赛道)"四要素切割。
问题 3:产业政策与房地产切割(首轮问题 2,回复第 7-1-32 至 7-1-49 页;金杜补充法律意见书(六)"《问询函》问题 2"及"《反馈意见》问题 5",txt 行 1258–2583、7-3 第 84–93 页)
问询要点:(1) 结合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情况、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内容,说明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2) 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册反馈问题 5 进一步追问:报告期内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土地房产情况:截至 2023-12-31,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重要子公司名下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 15 宗(如闽(2018)厦门市不动产权第 5004026/5004027 号工业用地用于出租、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业有限商务金融用地自用等);投资性房地产(2022-06-30 为 79,102.11 万元)包括物流园区出租物业(承租方为五金机电类物流配送企业等,形成集群效应服务物流主业)及全国各地仓库、厂房、闲置办公场所等,系为服务贸易物流主业持有出租或历史遗留资产盘活出租,不存在以获取房地产租赁收入为主要目的购入情形。
- 资质与业务切割:截至 2023-12-31,发行人并表范围内中国境内控股子公司 167 家、直接持股参股子公司 2 家,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住建部政务服务门户核查)、登记经营范围不包含"房地产开发"(金杜逐家列表核查 170 家)、报告期内无房地产开发收入;发行人出具《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不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承诺函》,募集资金总额 321,975.9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 产业政策:发行人主营业务属租赁和商务服务业(GB/T4754-2017 行业代码 L72),物流服务属铁路运输业(G53)、道路运输业(G54)、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G58)、装卸搬运和仓储业(G59);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4 年本)》,主营业务不存在限制类、淘汰类情形,大宗商品物流属鼓励类第二十九类"现代物流业"之"现代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供应链管理服务)";主营业务亦符合《"十四五"国内贸易发展规划》(商务部等 22 部门,2021-10)、《"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国家发改委,2022-01)等政策导向;本次发行不涉及募投项目、不存在投向限制类淘汰类项目情形。
- 核查程序: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建部政务服务门户,逐家核查 170 家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房地产资质,查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查询资料、承诺函。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金杜)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一级参股子公司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募集资金不投向房地产项目、主营业务及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保荐机构意见同向)。
执业提示:大宗贸易/物流企业再融资的"房地产切割"须五问并答:资质(住建部门核查)+项目(无开发项目)+收入(无房地产开发收入)+经营范围(逐家子公司营业执照核查)+募集资金投向(承诺函);投资性房地产的解释关键在于"出租对象为物流客户、服务主业"的商业实质。
问题 4:注册反馈三项——同业竞争、重大诉讼仲裁(注册反馈问题 3、4,金杜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第 7-3-57 至 7-3-84 页,txt 行 2294–3648)
问询要点:问题 3——报告期内控股股东象屿集团及其控制下企业从事物流供应链服务业务,说明(1)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相同、相似业务;(2)是否做出合理解释并披露;(3)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披露解决措施及时限;(4)是否违反公开承诺;(5)独立董事是否对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有效性发表意见;(6)是否损害申请人及中小投资者利益;(7)是否构成本次发行实质障碍。问题 4——截至 2022-03-31 存在申请人及重要子公司作为被告、标的 1,000 万元以上未决重大诉讼仲裁,说明案情、影响、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构成再融资法律障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同业竞争:象屿集团及其控制企业主要从事物流供应链服务(主要通过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房地产、类金融及其他业务三大板块;象屿集团及其控制下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情况(如厦门闽台商贸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机电有限公司等个别品类重叠),但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金杜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四)中已持续披露控股股东控制的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企业清单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处理措施与承诺已披露执行。
- 重大诉讼仲裁: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 2023-12-31 前已存在的作为被告、标的 1,000 万元以上且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共计 8 宗(如(2022)闽 0206 民初 10498 号、(2023)闽 02 民终 5099 号福建省龙岩市国贸控股/厦门象屿铝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受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等),金杜逐案核查案情、进展及影响,认为该等诉讼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再融资法律障碍,且发行人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金杜)对问题 3、4 逐项发表意见:相同相似业务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不违反公开承诺、不损害发行人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不构成本次发行实质障碍;未决诉讼仲裁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及再融资法律障碍(保荐机构意见同向)。
执业提示:注册环节反馈的"七连问"同业竞争格式化问题(相同相似业务—解释披露—解决措施时限—承诺履行—独董意见—中小投资者—发行障碍),必须逐项编号回应并援引前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企业清单与承诺文本;未决诉讼仲裁以"逐案列表(案号/当事人/案由/标的)+金额占比+信息披露合规"排除法律障碍。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① 首轮问题 1(3) 战略合作体量与效益测算(预计节约成本 1.02 亿元/年、增加营业利润约 1.02 亿元/年)的计算过程,属财务测算类,由容诚会计师核查(其专项回复容诚专字[2024]361Z0414 号);②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第一部分对本次发行批准授权、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及重大资产变化、章程、规范运作等常规事项的更新核查结论。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 本次发行注册批复文号及日期、发行完成情况未见素材【待核验】;② 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三家发行对象各自认购金额及发行前后股权结构以发行情况报告书为准【待核验】;③ 金杜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三)(五)具体内容未见素材;④ 注册反馈问题 1、2 的内容未见素材(仅问题 3、4、5 见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待核验】;⑤ 8 宗未决诉讼仲裁完整清单及截至最新进展以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原文为准;⑥ 问询函原文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文号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79 号已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