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601868·沪市主板)再融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注册批复日期:截至素材时点未取得(审核中;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59 号首轮问询函 2023-09-20 收到,二轮问询回复报告期已更新至 2024 年 1-6 月并于 2025-02 素材批次披露,注册批复【待核验】)| 受理日期:【待核验】| 问询共 2 轮以上(本案补充法律意见书已出具至(八),首轮 2023 年 659 号文;二轮 4 道题)| 本文档基于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提炼(截至 2026-09-06) 依据文件:《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二轮)》(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59 号所涉二轮问询,报告期 2021-2024 年 1-6 月);《关于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再融资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90.00 亿元,投向哈密"光(热)储"绿电示范、浙江火电光热+光伏一体化、湖北应城压缩空气储能、乌兹别克斯坦风电四个项目)
一、发行方案与审核概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90.00 亿元(含 90.0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向四个募投项目:①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总投资 80.82 亿元、拟用募集资金 30.00 亿元,实施主体中能建投哈密绿色能源有限公司);②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总投资 61.12 亿元、拟用 30.00 亿元,实施主体吐鲁番华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③湖北应城 300MW 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总投资 18.37 亿元、拟用 5.00 亿元,实施主体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④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总投资 67.68 亿元、拟用 25.00 亿元,合同金额 9.97 亿美元按 2023 年 2 月 10 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折算,工程总承包联营体实施:中能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合计项目投资总额 227.99 亿元。
审核时间线:上交所 2023 年 9 月 20 日出具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59 号审核问询函(首轮);二轮问询回复的报告期已滚动更新至 2024 年 1-6 月,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至(八),项目跨越 2023-2025 年审核周期。截至素材时点项目仍在审核进程中,注册批复【待核验】。本案类型特征为"传统建筑央企向新能源投资运营转型的大型定增",问询集中于募投与主业的关联(投资运营类项目占三席)、境外工程总承包、同业竞争存量安排(北京电建托管)、子公司刑事处罚与高管兼职治理,是央企综合性产业定增中法律维度最密集的样本之一。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二轮 | 问题 1(1)-(2) | 募投项目(光伏发电、储能、数据中心等自行持有运营)是否投向主业;哈密项目无法取得募投用地的替代措施与实施影响 | 募集资金用途与可行性/土地房产权属 | 是 |
| 二轮 | 问题 2 | 与北京电建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解决方案与整合时间安排(2014 年起的托管链条) |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是 |
| 二轮 | 问题 3(1)-(2) | 217 项行政处罚+3 项刑事处罚/程序(葛洲坝环嘉单位行贿罪终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占比不超 5%不视为发行人重大违法"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触及《注册管理办法》第 11 条董监高刑事立案侦查禁止情形 | 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认定/税务 | 是 |
| 二轮 | 问题 4.1 | 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业务并出具承诺 | 募集资金用途/产业政策(房地产) | 是 |
| 二轮 | 问题 4.2 | 孙洪水曾兼任发行人总经理及中国能建集团董事、总经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68 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含现任总经理倪真兼职及证监会豁免函) | 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其他法律事项(公司治理) | 是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募投投向主业与哈密项目用地替代措施(二轮问题 1(1)-(2),二轮回复第 7-1-3 至 7-1-27 页;txt 行 63-1070)
问询要点:(1)结合主营业务构成、募投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联系、是否有投资运营募投项目相关业务的经验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投向主业;(2)如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主营业务构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工程建设占 84.59%(2023 年度 34,346,404 万元,其中新能源及综合智慧能源 11,570,918 万元、占比 28.50%)、勘测设计及咨询 4.73%、工业制造 8.31%、投资运营 7.25%(2,943,198 万元)、其他 2.37%(2021-2023 年度,抵消分部后合计 32,231,857/36,639,581/40,603,185 万元)。新能源领域业务涵盖工程承包建设、勘测设计与项目投资运营三线。
- 投向主业论证:本次募投中除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为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外,其余(哈密光热储、浙江火电光热+光伏、应城压缩空气储能)均为自行持有并运营的光伏发电、储能等项目——公司与投资运营类募投项目的具体联系在于:①公司主业本含"运行维护和投资运营"完整产业链环节,投资运营收入报告期各期稳定在 27-34 亿元区间;②公司具有光热发电项目运营经验(新疆哈密 50 兆瓦熔盐塔式光热发电项目——国家首批光热示范项目、亚洲首座兆瓦级太阳能塔式热电项目等);③募投新能源项目与其新能源工程承包主业形成协同。
- 哈密项目用地:项目依托哈密市荒漠戈壁土地与太阳能资源,实施主体中能建投哈密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负责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费 15,911.46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4,777.00 万元。对"无法取得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的追问,回复从项目用地取得进展、土地性质(荒漠戈壁未利用地)与替代选址可能性角度说明对募投实施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投向主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紧密联系且具备投资运营经验;哈密项目用地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执业提示:转型类央企"工程承包→持有运营"的投向主业论证采用"产业链完整性(规划咨询-建设-运维-投资运营)+同类项目运营业绩+募投与主业协同"三支柱;用地风险的替代措施论证须落实到投资金额占比(建设用地费占项目总投资比重低)与未利用地属性,为实施主体保留选址弹性。
问题 2:北京电建托管的同业竞争存量安排(二轮问题 2,二轮回复第 7-1-28 至 7-1-31 页;txt 行 1077-1210)
问询要点:根据申报材料和首轮问询回复,中国能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北京电建及葛洲坝集团已于 2014 年、2015 年分别签署协议,约定将北京电建委托葛洲坝集团运营管理,委托期限为 5 年;各方后续分别于 2019 年、2022 年及 2023 年续签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北京电建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已经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托管链条:中国能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北京电建及葛洲坝集团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2015 年 7 月 15 日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和《补充协议》,将北京电建委托葛洲坝集团运营管理(期限 5 年);后续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2022 年 1 月及 2023 年 2 月续签《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新)》《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及《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补充协议》,截至回复出具日委托期限已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托管协议核心条款:①业务限制——北京电建基本业务定位为经营和维持现有业务,未经葛洲坝集团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从事任何与葛洲坝集团竞争的业务(包括签署竞争业务合同、参与项目投标等);②管理权安排——中国能建集团委托葛洲坝集团负责北京电建生产经营管理(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投标决策、重大借款、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决策等);③费用与损益——葛洲坝集团按北京电建每年营业收入的 0.07%收取管理费,不分享经营性收益、不承担经营性损失;④优先受让权——资产管理公司向协议外其他方转让北京电建产权的,葛洲坝集团拥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权。
- 不构成重大不利同业竞争的论证与整合安排:中国能建集团已将北京电建委托中国能建下属企业管理,通过葛洲坝集团的管理权行使实现托管期内业务隔离与竞争消除;管理层通过托管协议项下的业务限制与优先受让权安排,已制定避免同业竞争的阶段性措施及整合方向。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与北京电建不构成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已通过持续续签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建立解决方案与安排。
执业提示:央企集团内"存续托管资产"的同业竞争问询,关键是托管协议具备"业务限制条款+管理权实质行使+优先受让权(整合通道)"三要素并保持续签不中断;整合时间表难以承诺明确日期时,以托管期限(2025 年 12 月 31 日)+优先受让权作为可核查的制度性安排回应"未来整合时间安排"。
问题 3:子公司刑事处罚与"占比不超5%"重大违法论证、董监高刑事程序核查(二轮问题 3(1)-(2),二轮回复第 7-1-32 至 7-1-66 页;txt 行 1211-3706)
问询要点:(1)相关子公司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情况,其违法行为不视为发行人重大违法行为的理由是否充分;(2)发行人涉及的刑事案件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11 条,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监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行政处罚总体: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受到罚款金额 1 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共 217 项,其中 20 万元以上 46 项、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171 项。逐项分析要点(例):①葛洲坝田西高速公路项目——2021 年 11 月 2 日田林县应急管理局田应急罚决〔2021〕9 号,隧道右洞钢筋垮塌事故致 2 人死亡,依《安全生产法》(2014 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罚款 35 万元,田林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②葛洲坝佛山污水管网项目——2021 年 7 月 14 日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南海)应急罚〔2021〕296 号,坍塌事故致 2 死 1 伤,罚款 30 万元,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属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主管部门出具一般事故证明;③葛洲坝迈湾项目部——2021 年 6 月 11 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澄综执罚决字〔2021〕7123 号,未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非法占用林地和毁坏林木,依《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按每平方米 50.09 元罚款,属《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济处罚区间最低档位。
- "重要子公司"口径:依《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重要子公司指报告期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具有重要影响(占比超过 5%)的并表子公司;被处罚子公司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比均不超过 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刑事处罚/程序 3 项:①葛洲坝环嘉(已终审)——2020 年 4 月 15 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辽阳市公安局辽公(经)调证字〔2020〕150 号《调取证据通知书》;2022 年 9 月 22 日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大税二稽处〔2022〕212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 2015 年 6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2023 年 12 月 7 日大税复决字〔2023〕17 号行政复议维持;另 2021 年 4 月 29 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中检刑检刑诉〔2021〕218 号起诉书以单位行贿罪公诉(2018 年 5-12 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款物共计 180 万元),2023 年 6 月 30 日(2021)辽 0202 刑初 228 号判决葛洲坝环嘉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2023 年 11 月 13 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 02 刑终 449 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截至回复出具日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立案通知或刑事程序通知。②另 2 项处于刑事程序中(含葛洲坝兴业相关:2017 年 8 月 22 日主管机关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公安机关,4 名涉案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11 名涉案人员另案处理),截至回复出具日公司及葛洲坝兴业、葛洲坝环嘉未收到针对发行人子公司的新刑事判决。
- 重大违法结论:1 项已终审刑事处罚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2 项在程序中的案件未收到判决,同样可不认定。
- 注册管理办法第 11 条核查:该等刑事案件均系子公司层面,不涉及公司或其现任董监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第 11 条禁止情形。
- 核查程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取得审计报告及被处罚子公司收入利润数据;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上诉状、罚金缴纳凭证、整改文件;取得主管部门"不属于重大违法/一般事故"证明或对主管人员访谈;检索企查查、天眼查、信用中国及主管部门官网;取得发行人及葛洲坝兴业、葛洲坝环嘉书面说明。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视为发行人重大违法行为的理由充分;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 11 条项下上市公司或现任董监高被刑事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执业提示:本问将"重要子公司(占比超 5%)"的 18 号文口径反向用于豁免论证——占比不超 5%的被处罚主体违法行为不视为发行人重大违法;子公司单位行贿罪终审定罪的处理要点:主体切割(子公司非发行人/董监高)+量刑档位(罚金 100 万元、无没收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证明;税务虚开案则以"税务处理决定(非处罚)+刑事程序未及于子公司"双轨说明。
问题 4:房地产承诺与高管兼职治理(二轮问题 4.1、4.2,二轮回复第 7-1-66 至 7-1-71 页;txt 行 3708-3900)
问询要点:4.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业务,并出具相关承诺。4.2——孙洪水曾兼任发行人总经理及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董事、总经理职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回复与核查要点:
- 4.1 房地产:四个募投项目投资主要为新能源投资运营类、工程总承包类项目,建设内容不属于商业住宅、商业地产等房地产开发行为,与房地产业务无关;募投实施主体(中能建投哈密绿色能源、吐鲁番华新新能源、湖北楚韵储能及乌兹别克斯坦风电工程总承包联营体)经营范围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且均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其第十三条之(三)规定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公司出具承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上述四个项目,不会投向或变相投向房地产业务。
- 4.2 高管兼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孙洪水曾兼任公司总经理及中国能建集团董事、总经理职务,系国务院国资委及央企集团对下属公司领导班子的统筹安排,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其薪酬全部由中国能建发放、未在集团领取薪酬(原文如此),兼职期间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023 年 9 月 6 日孙洪水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总经理职务。现任总经理倪真同时担任中国能建集团总经理职务,同系国资委统筹安排,主要精力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薪酬全部由公司发放、未在集团领取薪酬,其兼职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限制的函》(上市司函〔2025〕135 号,2025 年 1 月 20 日)豁免。独立性五维度论证:人员独立(独立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制度,财务人员无集团兼职)、资产独立(生产系统/业务系统/配套设施自有,向集团租赁土地房产已签关联交易协议且定价公允)、财务独立(独立财务部门、核算体系、银行账户,无为集团担保)、机构独立(机构由董事会批准设置,无机构混同)、业务独立(独立完整的供产销系统,除已披露的山西电建二公司、北京电建及电规院情形外集团已将与主业相关主要资产投入公司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认为——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向或变相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孙洪水曾兼任及倪真现任兼职均系国资委统筹安排、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不影响公司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执业提示:央企"总经理兼任集团总经理"的治理问询已形成"统筹安排合理性+薪酬唯一来源+精力分配+监管豁免函"四件套,其中证监会豁免函(上市司函〔2025〕135 号)是定性依据的核心增量证据——此前口俓下该类兼职多要求整改辞任,取得豁免函后可作为存量事实合规化处理;房地产问询则按"募投性质+实施主体资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发行人承诺"四步闭环。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① 《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所涉财务类问题(会计师专项回复)未纳入本文详述;② 首轮问询(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59 号)中财务性投资、前次募集资金、发行定价与限售等维度的首轮回复未在本素材批次中包含,相关问询内容以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及首轮回复为准【待核验】;③ 217 项行政处罚中 20 万元以下 171 项的逐项明细属常规合规梳理,未逐一详述。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 受理日期、首轮问询回复及上市委/审核中心审议进展、证监会注册批复情况未在素材中披露,status 标注"审核中(截至素材时点)"【待核验】;② 发行对象、定价基准与发行价格、限售安排未在二轮问询素材中出现,须以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及首轮回复核对【待核验】;③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的签字律师及具体核查结论页码未在本文提取(1.48MB 文本未逐页核读),律师意见的完整表述以该文件为准【待核验】;④ 哈密项目募投用地的最终取得情况(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办结)【待核验】;⑤ 葛洲坝环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后续行政/刑事处理结果【待核验】;⑥ 2025 年 12 月 31 日托管期限届满后北京电建的整合安排执行情况【待核验】。
